2020年鞍山市工傷待遇標準是多少
Ⅰ 遼寧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全文(2020年),遼寧工傷保險賠償標准
遼寧省調整2013年工傷保險待遇標准
遼人社發【2013】31號
各市、綏中縣、昌圖縣人力資輯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倒》(國務院令第586號)和《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87號)關於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的要求,經研究,對2013年我省企業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待遇(以下簡稱「三項待遇」)提出如下調整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本次待遇調整的范圍為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的調整:一級傷殘每月增加200元、二級傷殘每月增加190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180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170元。調整後的最低傷殘津貼標准:一級傷殘1850元/月,二級傷殘1750元/月,三級飭殘1650元/月,四級傷殘1550元/月。
三、五至六級工神肆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增長水平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四、工傷人員的生話護理費的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l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調整後的最低鎮瞎伍護理費標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4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000元/月。
五、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每月增加120元。調整後的最低供養親屬撫恤金標准為:工亡人員的配偶850元/月,其他供養親屬800元/月。
六、各市(縣)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結台「三項待遇」的實際情況,對本指導意見第二、四、五條款中待遇提高水平進行適當調整,但對規定的『三項待遇」最低標准不得調整。
各市(縣)在本次待遇調整後,工傷人員及供養親屬的待遇御或水平仍低於本指導意見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應統一調整到最低標准。
七、此次「三項待遇」調整所需費用的支付渠道: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一至四級工傷人員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一至四級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支付,所需費用接原渠道列支。
此次三項待遇調整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Ⅱ 2020年工傷傷殘等級賠償標准
工傷賠償臘型察標准:(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准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准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2.傷殘津貼(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註: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准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輪茄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四)工亡待遇標准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准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五)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准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租隱屬撫恤金。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Ⅲ 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准2020
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准為: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發生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准;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准;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於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標准。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發放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