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一般多少工資
Ⅰ 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是多少
一、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是多少 《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 勞動合同 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資標准 。這一規定明確了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在勞動者 試用期工資 的問題上,有些用人單位採取種種方式,極力壓低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有的甚至僅給生活費,以達到從勞動者身上獲取更多超額利潤的目的。由於法律 法規 對試用期的工資水平並未作明確規定,給了不法用人單位以可乘之機。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利用試用期剝削勞動者的現象,《勞動合同法》作出了具體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利。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有兩層意思: 1、用人單位在規定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時,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者本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期滿後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2、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時,即使符合第一層意思的規定,但同時還應當做到,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只有這兩點都符合了,用人單位所確定的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報酬才是合理合法的。 二、員工試用期離職該怎麼做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員工在試用期 的工資一般是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同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也有給員工繳納 社會保險 的義務,而在實踐中,對於這一點,絕大多數單位都沒有做到
Ⅱ 實習期工資一般是多少
全國綜合來講,實習生的工資在1500-4500的區間比較多。那麼換種思維來說,1500-4500也是比較合理、正常的。所以在實習的時候,工資標准可以參照這個數值來談。
工資的水平是會受到大家所在的城市發展水平影響的,所以就要分一線、二線、三線城市。因為很多國內大公司實習期間沒有工資,只有補貼的也很正常。但是有褲春些小城市的實習生一個月還能拿到3000塊錢,也是有的。工則兄資的水平還會受到大家所在行業的發展的影響,所以也分熱門行業和冷門行業。
當然工資的多少還和同學們的工作強度有關。就正常來講,一個實習生等於說是一個小白,什麼都是從0開始學。所以這個時候,胡盯耐公司也不會給你一些比較重要的工作,而是一些比較簡單的事情。
實習工資一般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用人單位違法不支付勞動工資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Ⅲ 國家規定試用期工資是多少
法律主觀:
國家規定關於試用期工資標準是什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猛跡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有關解答。如果您有其他與法律相關的問題,歡迎您隨時到進行相關的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台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試用期相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麼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麼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肆襪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義大利法裂知激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福利待遇規定:試用期工資的約定--《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本法對試用期工資惡意偏低,廉價使用勞動者的行為進行了約束,值得歡迎。但是從筆者執業多年的經驗來看,此條形同虛設。主要原因是條款中第一個條件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於兩者是選擇關系,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條件,換句話說試用期工資在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這樣問題就出來,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換言之,勞動者的試用期也就是勞動者說了算了。這不能不說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這里要提醒勞動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單位用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來惡意欺騙。試用期內需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試用期內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種實踐中用人單位的習慣性做法應該改一改了。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違法司法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後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其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而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17條: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准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顯然兩者有不同,按照新法優於舊法,法律高於法規的法律原則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19條來執行。筆者認為從司法實踐角度來看,該法條的規定過於籠統,必然導致歧義和混亂,例如:王某在一個軟體公司工作,合同中只規定了試用期3個月,那麼如果王某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辭職,該如何處理呢?按照原先雙方的合意為試用期,那麼王某隻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提出離職,辦理手續。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王某如果想離開公司,那麼必須提前30天通知公司,這反而加重了勞動者的責任,同立法的初意相違背。
Ⅳ 試用期工資標準是多少
我們出來找工作。都知道進入一家公司都要經過試用期,那麼試用期工資與正式員工工資還是有所不同的。當然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於同崗位工資在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那麼,試用期工資標準是多少試用期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進行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但並不是勞動者的「白乾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准。因此,試用期工資是有法定標準的,一是不能低於最低工資,二是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相掛鉤。《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和工資水平。用人單位有權自主確定本單位職工的工資標准,有權自主確定試用期人員的工資標准。為了體現勞動報酬中的同工同酬原則,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工資標准應當與用人單位本崗位的工資標准一致,但是由於勞動者尚處在試用期間,其工作水平、業務能力與正式員工還會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同崗位最低檔工資80%的標准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Ⅳ 員工試用期間工資是多少
對勞動者在 試用期 期間的 工資 標准,在《 勞動合同法 》中規定了最低的限制, 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舉槐工資或者 勞動合同 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同時不得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准 。所謂工資概念是包括各種補貼的,但對於 最低工資 的計算不包括補貼。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4條: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芹梁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嫌答運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 社會保險 福利待遇。
Ⅵ 試用期多久工資多少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時間及工資待遇作出的法律規定。
一、根據合同期限而確定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
二、試用期工資為同崗位工資額的80%,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攜肢任辯含世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老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Ⅶ 勞動合同簽訂-試用期工資是多少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勞動合同的百分之八十,同時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試用期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寬缺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差巧啟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虛如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