憮恤金與喪葬費標准各為多少
Ⅰ 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是多少
養老保險屬於一種社會福利,一般來說養老保險金不光管生前的保險金發放,也會包括去世後的,這種補助金額分成喪葬費和撫恤金兩類。
1、喪葬費的標准統一為去世退休人員所在省、市或者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2、撫恤金標准以所在省、市或者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算依據,去世退休人員工作期間累計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不足5年的,家屬能夠領取的撫恤金為3個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計繳費5-10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累計繳費10-15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每多繳納一年則可以增加1個月,但最多不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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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
第二條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合稱遺屬待遇)。
第三條 遺屬待遇為一次性待遇,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第四條 喪葬補助金的標准,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第五條 撫恤金標准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確定發放月數。
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
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
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
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二)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本條所述繳費年限和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間計算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