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發放的標準是多少
⑴ 帶薪休假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一、帶薪休假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1、帶薪休假工資發放標准如下: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0天;
(3)已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5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二、不享受帶薪年假的情形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6、不享受下一年帶薪年假的情形,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1、2、3、4、5、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⑵ 年假工資發放的標準是什麼
一、年假工資發放的標準是什
1、年假工資發放標准如下:年休假所得月工資標准為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前十二橋乎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後的月平均工資。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月應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含猜工資等。應得工資為用人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資
2、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敏老悉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二、過年放假的標準是什麼
過年放假的標准如下:
1、年假可以在一年中的任何時間,由本人申請,主管領導批准,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既可以休假。;
2、過年放假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對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一般連同兩周的休息日進行調休,放假7天;
3、年休假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對累計工作現行一年以上的職工,每年度安排一定的時間。
⑶ 帶薪年休假的法定標准
帶薪年休假的法定標準是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帶薪年休假是職工的權利,如不安排休假,也不按規定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的,屬於違賣缺法行為。帶薪年休假的時長是根據累計工齡計算的。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中姿辯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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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年假工資發放標准
年假工資發放標准為一倍工資。年休假所得月工資標准為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薯跡手資總額後的月平均工資。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月應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得工資為用人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資。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支付,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於應休天數,應當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平均工資標準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於應休天數,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年休假工資,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
一、企業發放工資的要求是什麼:
1、工資支付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由本人簽收。
2、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應該給付工資憑證,嚴格防止用人單位做假工資單,存摺上一部分,現金一數嫌部分,以此少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少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也可以顯示勞動報酬的透明度。過去習慣用工資條的形式。職工憑借工資條,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狀況,如果出現問題,也可以作為憑證,同時在訴訟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推遲30天以上就構成拖欠。
二、工資發放程序:
1、每月 5 日前,人事行政部提交員工上月考勤及人事變動至行政 副總裁審核後移交財務部;
2、每月 8 日前,業務部門提交經審批後的上月績效考核及業績提 成統計表至財務部;
3、每月10 日前,財務部核算上月員工工資,並提交行政副總裁審批;
4、每月15日,財務部根據公司管理層審批後的工資表發放工資;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州昌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