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退多少錢可少判一年
Ⅰ 受賄多少錢可以判刑,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一款: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1)受賄罪退多少錢可少判一年擴展閱讀
構成受賄罪條件:
1、行為人受賄的數額是否達到5干元。受賄的數額達到5千元的,構成受賄罪;而對於受賄的數額尚未達到5千元,情節較輕,一般應視為一般違法行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2、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我國《刑法》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
3、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同時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才能構成受賄罪。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4、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5、在一定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可以成為受賄罪的共犯,而無論該親屬本身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受賄罪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但要是單位有受賄行為的話,這里也要求是國有單位、企業,不過此時構成也不再是受賄罪了,而應該按照單位受賄罪定罪處罰。至於收多少算受賄罪,法律中規定數額達到5000元的,就可以認定構成此罪了。
Ⅱ 貪污63萬,全部退還,再交多少錢就可以不判刑
貪求63萬元屬於數額巨大,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全部退贓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花錢是不可以贖刑的。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擾凱受派老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塵李升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Ⅲ 受賄罪臟款退回判刑怎麼判
企業、事業單位。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情節較輕的。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處十斗悶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銷衫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喚腔刑,並處沒收財產,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侵吞、竊取,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