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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朝陽區拆遷標準是多少

發布時間: 2023-05-28 06:44:24

A. 房屋拆遷賠償標準是多少

國家賠償房屋拆遷的標准:
1.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B. 一般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的標准: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十八條市政府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被徵收房屋附屬物價值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十八條 市政府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被徵收房屋附屬物價值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C. 吉林省拆遷補償標准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1、城鎮及其郊區菜田、工礦區的菜田、精養魚塘為該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九至十倍。2、水田、園地和本條第1、項規定以外菜田,為該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八至九倍。第二十六條 徵用耕地以外其他有收益土地安置補助。
城鎮居民在遇到土地徵收時,最為關心的問題就是征地補償標准。根據所徵收的土地使用途徑的不同,例如林地、水田和旱田等,對所有者進行補償的標准也有所不同。那麼吉林省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具體是怎樣規定的呢?下面我就這個問題給大家進行詳細解答。
吉林省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一)征地補償
1、徵收耕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清知豎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佔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佔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批准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四)、房屋地上物補償標准
1、房屋補償標准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准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
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
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
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
磚石牆每延長米補償190元。
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
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
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
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
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
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
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
墳每座補償50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猛擾(五)、徵佔林木補償標准
1、林木補償標准
(1)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2)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答大;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
(3)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4)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後林木補償標准
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
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35-65元;
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50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120000元;
未成林每畝86600元;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63360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50000元;
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43340元。
在以上吉林省征地補償標准中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地上物的補償另有標准,如居民另建的沼氣池、廁所、二層以上的磚瓦房及草房等。所徵佔林地的林木根據品種不同,也有具體的補償標准。希望大家在面對拆遷補償問題時,認真研究當地發布的征地補償措施及補償標准,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D. 朝陽區別墅拆遷賠償面積怎麼算賠償金額是多少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朝陽區別墅拆遷賠償面積怎麼算,朝陽區別墅拆遷賠償金額是多少?
朝陽區別墅拆遷賠償面積怎麼算
1、朝陽區別墅長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
2、朝陽區別墅房屋內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及其梯間、電梯間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計算建築面積。
3、朝陽區別墅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門廳,均按一層計算面積。門廳、大廳內的迴廊部分,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朝陽區別墅樓梯間、電梯(觀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高茄、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面積。
5、朝陽區別墅房屋天面上,屬長久性建築,高在2.20米以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及斜面結構屋頂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6、朝陽區別墅挑樓、全封閉的陽台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封閉陽台的認定以房屋竣工時的狀態為准。
7、朝陽區別墅屬長久性結構有上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8、朝陽區別墅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9、朝陽區別墅房屋間長久性的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0、朝陽區別墅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應的入口,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牆(不包括採光井、防潮層及保護牆)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1、朝陽區別墅有柱或圍護結構的門廊、門斗按其柱或圍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2、朝陽區別墅玻璃幕牆等作為房屋外牆的,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3、朝陽區別墅屬長久性建築有柱的車棚、貨棚等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朝陽區別墅拆遷賠償金額是多少
1、別墅拆遷賠償不外乎建築成本高些。會多些這方面的補償。其餘都是談出來和實地評估出來的。更多的是拆遷做緩證地方的預算。
2、朝陽區別墅房屋價值補償標准,按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並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
3、朝陽區別墅戚胡察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為統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准,具體數額以發布時徵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准為准。

E. 朝陽市拆遷補償標准規定,朝陽市拆遷舊城改造補償條例

遼寧省朝陽市人民政府

朝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試行辦法



朝陽市政府令(第28號)


《朝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試行辦法》業經2013年8月26日朝陽市第十屆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於言良
2013年8月3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本辦法在朝陽市城市轄區內適用。
第四條市人答仔民政府負責城市轄區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雙塔區、龍城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具體項目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房產開發管理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城市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並加強對縣(市)區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任何組激空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七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清鉛汪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制定市轄區房屋徵收年度計劃,並提交市發展改革部門納入市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房屋徵收范圍一經確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及時在徵收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並告知被徵收人不得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一)戶口遷入和分戶。但軍人復員和退伍、新報出生、婚姻遷入、學生畢業、工作調動、刑滿釋放回原籍的除外;
(二)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房屋裝飾、裝修;
(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四)因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除外),抵押登記(解除抵押除外)和租賃登記等造成補償費用不當增加的行為。
對違反規定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發布公告的同時,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公安、國土、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工商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對未經登記的建築,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國土、房產、城管綜合執法等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一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房屋徵收范圍、實施時間、補償依據、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的確定原則和支付方式、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和地點等情況以及選房原則、回遷政策、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的標准、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准和確定方法、簽約期限。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兩區實施的房屋徵收項目,區級房屋徵收部門應將徵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徵收部門審核。
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500戶、350戶以上的,分別由市、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房屋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六條被徵收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八條房屋徵收補償方式以選擇貨幣補償為主,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九條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徵收有照住宅平房:被徵收房屋原建築面積上浮10%,補償標准為被徵收有照住宅平房建築面積×(1+10%)×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平方米。
(二)徵收有照住宅樓房:補償標准為被徵收有照住宅樓房建築面積×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平方米。
(三)徵收有照非住宅房屋:補償標准為被徵收有照房屋建築面積×被徵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平方米。
(四)在規定的徵收期限內簽訂協議並搬遷的,徵收人給予被徵收人獎勵。
1、有照住宅房屋給予2000元/戶的獎勵;
2、有照非住宅房屋:給予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格/平方米×10%×有照房屋建築面積的獎勵。
(五)被徵收人選擇在被徵收地塊回購房屋,給予下列優惠政策:
1、徵收有照住宅平房和多層住宅樓房
回購房屋為多層樓房(6層以下,含6層,下同)的,給予20平方米增加面積,實行優惠價,優惠價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平方米×50%計算;再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回購房屋為高層樓房的(6層以上,不含6層,下同),安置房為步行樓梯和一部電梯的,原面積上浮12%;安置房為步行樓梯和兩部電梯的,原面積上浮17%;給予20平方米增加面積,實行優惠價,優惠價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平方米×50%計算;再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2、徵收有照高層住宅樓房
給予20平方米增加面積,實行優惠價,優惠價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平方米×50%計算;再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被徵收房屋為一部電梯,回購房屋為兩部電梯的高層樓房,原面積上浮5%。
3、在規定的徵收期限內簽訂回購協議並搬遷的,徵收人給予被徵收人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平方米×50%×20平方米的獎勵。
4、被徵收人不享受上浮政策和優惠價,或者享受上浮政策和優惠價比照所選回購房屋套型面積有剩餘的,視為自行放棄上浮政策和優惠價,不予折算成貨幣補償。
第二十條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徵收有照住宅平房
1、安置房屋為多層樓房的,原建築面積征一還一並上浮10%,不找差價;再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2、安置房屋為高層樓房的,原建築面積征一還一,安置房為步行樓梯和一部電梯的,原面積上浮22%;安置房為步行樓梯和兩部電梯的,原面積上浮27%,不找差價;再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二)徵收有照多層住宅樓房
1、安置房屋為多層樓房的,原建築面積征一還一,不找差價;再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2、安置房屋為高層樓房的,原建築面積征一還一,安置房為步行樓梯和一部電梯的,原面積上浮12%;安置房為步行樓梯和兩部電梯的,原面積上浮17%,不找差價;再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三)徵收有照高層住宅樓房,原建築面積征一還一,不找差價,但其中原被徵收房屋為步行樓梯和一部電梯,安置房為步行樓梯和兩部電梯高層樓房的,原面積上浮5%;再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四)徵收有照住宅房屋,在規定的徵收期限內簽訂協議並搬遷的,徵收人給予被徵收人2000元/戶的獎勵。
(五)徵收有照非住宅房屋,安置相同規劃用途的房屋,原建築面積征一還一,不找差價;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徵收有照非住宅房屋,在規定的徵收期限內簽訂協議並搬遷的,給予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格/平方米×10%×有照建築面積的獎勵。
(六)被徵收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圍內有照房屋建築面積享受上浮政策後面積仍不足45平方米的,可以選擇按照多層樓房45平方米或者高層樓房65平方米給予安置,不找差價,但不再享受上浮政策。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利用有照住宅房屋實施生產經營活動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依法納稅證明的,按徵收有照住宅房屋給予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臨城市規劃道路一層有照住宅房屋實際用於生產經營,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依法納稅證明,被徵收人要求按徵收有照非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政策安置的,應當補齊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格與徵收地塊有照非住宅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差價。徵收地塊有照非住宅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二條用於回購和產權調換的新建住宅房屋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和質量安全標准。各類基本套型建築面積為:45平方米、65平方米、85平方米、105平方米、125平方米。回購和產權調換房屋為高層樓房的,最低套型不得低於65平方米。徵收人根據建設項目具體情況,可以在基本套型內選定部分套型作為回購和安置套型。
被徵收人享受上浮政策和優惠政策後,被徵收住宅樓房累計建築面積超過該建設項目最大基本套型的,可以選擇分戶;被徵收住宅平房回購或產權調換後,剩餘面積超過22.5平方米的,可以再選擇一套回購或安置房屋。
被徵收人只能享受一次上浮政策和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因不能在徵收區域內進行房屋回購和產權調換,徵收人安排在異地回購和安置,回購和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低於徵收地塊安置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被徵收房屋原面積部分應當結算差價。
第二十四條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由房屋徵收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取與安置房屋類似房地產進行評估確定。
第二十五條徵收有照公有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權利,且本人願意參加房改的,履行房改手續,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補償。
第二十六條新建回購和安置房屋的實際建築面積與被徵收人所選基本套型面積允許相差3平方米(含3平方米)。回遷安置時,回購和安置房屋實際建築面積與被徵收人所選基本套型面積不一致的,徵收人與被徵收人按下列標准結算房價款:
(一)除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在補償協議中另有約定外,回購或安置房屋實際建築面積與被徵收人所選基本套型面積誤差在允許面積誤差之內的,被徵收人按本人最後一檔增加面積投資價格結算房價款。
(二)回購和安置房屋實際建築面積多於被徵收人所選基本套型面積加3平方米的部分,被徵收人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平方米×50%結算房價款;
(三)回購和安置房屋實際建築面積少於被徵收人所選基本套型面積減3平方米的部分,徵收人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平方米標准補償被徵收人。
第二十七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補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徵收有照住宅房屋,60平方米以下房屋,搬遷費800元/戶;超出6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5元/平方米標准增加搬遷費。
(二)徵收有照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費,據實評估給付。
第二十八條實行房屋回購或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徵收人遷出之日起,回購或安置多層樓房的不超過30個月,回購或安置高層樓房的不超過36個月。
第二十九條因徵收房屋造成臨時安置的補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徵收有照住宅房屋實行回購和產權調換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徵收人自行過渡的,徵收人按照每戶三人以下(含三人)600元/月,每增加一人每月增加50元的標准,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超出80平方米(不含8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每月5元/平方米標准增加臨時安置費。因徵收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徵收人對被徵收人增加臨時安置費,自超期之月起每月加發50%的臨時安置費。
(二)徵收有照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且不回購房屋的,徵收人根據上述標准一次性支付被徵收人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三)過渡期少於規定期限的,按實際過渡期支付臨時安置費。
(四)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再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條因徵收房屋對被徵收人合法經營活動造成直接經營損失的,按下列標准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因徵收有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在停產停業過渡期限內按照下列規定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且被徵收房屋用於自營,被徵收人能夠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所得稅繳納憑證的,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月)×停產停業期限(月)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徵收人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憑證(含未達到納稅起征點的)或者房屋用於出租的,按照房屋出租評估價格/月×停產停業期限(月)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房屋出租評估價格/月由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准一次性支付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徵收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二)被徵收人利用有照住宅房屋實施生產經營活動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依法納稅證明的,比照非住宅房屋標准享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三)享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不再享受臨時安置補償。
第三十一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簽訂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回購和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時,按徵收補償協議結算差價款。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收取費用。回購和安置房屋要達到門窗齊全,牆壁粉刷,水電暢通,衛生潔具、燈具齊全,地面平整,具備基本居住使用條件。
第三十三條回購和安置住宅房屋,原則上應整棟樓預留,不能整棟樓預留的,應採取立體砍塊的方式預留。
回遷安置非住宅房屋,應依據規劃安置在被徵收非住宅房屋類似位置。
第三十四條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可以在徵收補償協議中約定,對徵收期限內簽約率達不到85%以上的項目,徵收人可以調整規劃或停止項目實施,同時約定搬遷時間由徵收人統一規定。
第三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達不成徵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七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估價
第三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四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的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或者委託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在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評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四十二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並向申請人出具復估報告或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復估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書面申請鑒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五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六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稱朝陽市城市轄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朝陽市城市建設用地范圍。
第四十八條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室內裝飾裝修、房屋附屬物和地上附著物等補償費用標准由房產、物價等有關部門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九條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朝陽市城市轄區的,可參照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徵收補償標准,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第五十條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朝陽市城市轄區以外雙塔區、龍城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由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朝陽市房產開發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朝政發[2003]6號文件發布)同時廢止。

F. 長春市房屋拆遷補償

1、徵收住宅房屋,按照每戶300元的標准給予被徵收人搬遷補償。2、徵收非住宅房屋,應當根據設備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給予搬遷補償。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協商確定,也可以委託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一、長春市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補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徵收住宅房屋,按照每戶300元的標准給予被徵收人搬遷補償;
(二)徵收非住宅房屋,應當根據設備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給予搬遷補償。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協商確定,也可以委託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被徵收房屋內的電話、有線電視、燃氣、互聯網等配套設施、設備的遷移費,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被徵收人補償。
因徵收住宅房屋造成臨時安置的補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補償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一次性發放3個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二)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臨時安置補償按照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每6個月向被徵收人發放一次(每6個月的第一個月發放,不足半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個月的按照1個月計算)。過渡期限在18個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過渡期限在19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1元;過渡期限在25個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三)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超過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發臨時安置補償。逾期1-3個月的,每月增發50%;逾期4個月以上的,每月增發100%。
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
二、長春房屋徵收補條例
長春房屋徵收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徵收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補償安置行為,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吉林( 農用地、
商住地、 工業地)省土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榆樹市、農安縣、德畢舉慧惠市、九台市、雙陽區的本市行政區范圍內徵收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徵收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應當遵循公平補償、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保證被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的徵收補償工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一)市國土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的徵收補償工作。
(二)市國土部門可以委託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具體實施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的徵收補償工作。
(三)市、區(開發區)農業部門負責指導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具體分配工作。
(四)市、區(開發區)人社部門負責辦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五)市、區(開發區)財政部門負責征地報答皮批、征地補償、地上房屋等附著物徵收補償安置經費的撥付和管理。
(六)市、區(開發區)監察部門負責對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答監督。
(七)市、區(開發區)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八)被徵收集體土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做好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徵收實施工作,並負責做好補償登記。
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征地補償安置費發放。
第二章 徵收程序
第五條
集體土地徵收依法報批前,市政府向被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擬征地通知書。擬征地通知書內容包括徵收土地位置、范圍、面積等。沒有按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實施征地給被徵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用地單位應當予以補償。
第六條
《擬征地通知書》發布後,受委託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對擬徵收范圍勘測定界和土地權屬、地類、房屋等附著物進行調查和登記。調查結果應當經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所有權人確認,並在被徵收集體土地所在的村、組公布。
第七條
在調查和登記同時,被徵收集體土地所在地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人社部門,做好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社會養老保險調查、登記和報批工作,國土、財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征地報批前,受委託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征地報批相關稅費以及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指定的財政賬戶。
第九條 受委託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擬定集體土地徵收方案,市國土部門負責審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收到徵收土地批准文件後,受委託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在10個工作日內發布征地方案公告。同時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內公告,公告應在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顯著位置張貼,同時在市國土部門網站上予以發布,接受監督。
(一)征地方案公告內容包括:
1.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2.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3.征地補償標准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安置途徑;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包括:
1.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房屋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
5.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十一條
被徵收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提出異議,並且超過總人數一半以上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駐城區、開發區國土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第十二條 地上房屋等附著物補償,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成的,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後確定補償標准。
第十三條
被徵收人對土地和房屋等附著物補償標准或安置方式沒有異議的,由受委託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十四條
達成徵收土地協議並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後,被徵收人應按時交出被徵收的集體土地;達成房屋等附著物補償安置協議的,要按協議約定的時間交出被徵收的房屋等附著物。
第三章 房屋等附著物評估
第十五條
房屋等附著物在補償中需要評估的,評估機構由被征地范圍內的房屋等附著物所有權人在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中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受委託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所有權人共同決定,採取少數服從多數、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駐城區、開發區國土部門按照確定結果委託評估機構。
第十六條 房屋等附著物補償價格評估時點,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評估程序和技術規范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評估機構應當作出評估報告。在房屋等附著物評估過程中,被徵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擬征地通知書發布後相關部門的調查登記材料和影像資料進行評估,並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評估報告應在被徵收房屋等附著物所在村顯著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間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公示期滿後,駐城區、開發區國土部門應當將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逐戶送達。
第十九條
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復核結果並送達。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四章 補償安置范圍、標准和途徑
第二十條
補償安置的地上房屋應具有合法審批手續、證明材料或符合相關規定。對擬征地通知書發布以後,在擬徵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種,或對房屋及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標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第二十二條 徵收集體土地涉及徵收地上房屋的,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房屋產權調換安置和遷建安置。
(一)在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內,採取貨幣安置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統一建造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住宅,其住宅用地應征為國有並以劃撥方式供地。
(二)在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外,有集中建設安置住房條件的,應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統一建造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住宅。不能安排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住宅的,可以選擇遷建安置,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拆遷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
(三)在徵收范圍內,已經享受貨幣安置或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不得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四)房屋產權為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以外的,只給予地上房屋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應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五)被徵收的房屋補償標准,應與同一區域或同一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准相同。
第二十三條
對房屋等附著物的補償,還應對產權人補償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安裝費、停產或停業損失補償費、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重置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等。其標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由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
第五章 爭議解決
第二十四條 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徵收土地的,以及所有權人已經依法得到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著物的,由市國土部門書面責令所有權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著物;在責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著物搬遷期限內仍不搬遷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國家和省對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徵收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拆遷與補償是一個整體,順利拆遷意味著得到合理的補償,領取了拆遷補償款也意味著同意拆遷。但如果補償不到位,老百姓是拒絕拆遷的,因此,拆遷能否順利進行,補償標準是十分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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