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繳稅1萬收入是多少
1. 一萬多稅是多少工資
法律分析:一年一萬多稅大概每月工資是5000元。工資交稅的起收點為3500元,超過0-1500的部分按照3%交個稅,超過1500-4500的按照10%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工資為5000,需要繳納(5000-3500)×3%=45元如果工資為7000,需要繳納(7000-5000)×10%+(5000-3500)×3%=245。1,全月應納稅額不超過1500元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0;2,全月應納稅額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元;3,全月應納稅額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555元;4,全月應納稅額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1005元;5,全月應納稅額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2755元;6,全月應納稅額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5505元;7,全月應納稅額超過80000的部分,稅率為45%。速算扣除數13505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2. 扣稅一萬多,工資有多少
扣稅一萬多,工資有402000元左右。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3. 年納稅一萬工資多少
法律分析:一、按照綜合所得稅率表,13萬的月收入就要交10480元。當然13萬元,是指扣除了六項扣除以後的收入。
二、如果是勞務報酬和稿酬所得或其他所得,六萬塊錢就要交一萬塊錢個人所得稅。
當然徵收個人所得稅是一個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算來的,這個稅率表是根據社會的多方面綜合調查得來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時也說明收入越高,個人所得稅的絕對額度就應該交更多,但是稅負卻沒有低收入的高。正如恩格爾系數,越高的收入,則恩格爾系數據越低。
根據新稅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290元。應納稅額10000.00-5000.00-0.00)×10%-21090.00。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