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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東市低保戶的年收入標準是多少

發布時間: 2023-06-28 04:01:58

㈠ 低保家庭的人均年收入是多少

低保戶人均年收入為2000元,低保戶是指因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家庭,住房或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
拓展:1.是否可以申請低保,要看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是否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是否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
2.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法律依據: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九條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條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㈡ 低保年收入標準是多少

低保年收入標準是低於2300元。
國家級貧困戶標准,按縣扶貧辦的統計口徑為年人均純收入低於2300元的戶。分了兩類,一類為扶貧戶:有勞動能力的農戶,且人均純收入在2300元以下1560元以上。另一類為扶貧低保戶:就是有勞動能力的,人均純收入在1560元以下的低保戶。
低保是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簡稱,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
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申請農村低保所需的材料如下:
1、書面申請書。
2、家庭成員的戶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證明。
5、外出務工人員收入證明。
6、離異家庭涉及有贍、扶、撫養關系的應提供離婚證明。
7、非農戶人員的家庭,應提供非農戶口人員的收入證明。
8、對勞動能力有爭議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證明。
9、殘疾人提供殘疾證。
10、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以年為單位進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員全年農副業生產的純收入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所得收入的總和,主要包括:
1、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及其他生產性收入。
2、批發零售貿易及餐飲業收入。
3、社會服務業外出務工勞務收入。
4、村組集體經濟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遷或其他原因所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簡要裝修費支出,家庭當年非生活性必需費用支出之後的收入。
6、遺產或財產繼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給的實物(以市場價格折算)收入。
8、在購買獎券、彩票等有獎銷售中所獲得的收入。
9、其他應該計算的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㈢ 低保收入標準是多少錢

家庭經濟收入標准:1.為國家級貧困戶標准,按縣扶貧辦的統計口徑為年人均純收入低於2300元的戶。2.分了兩類,一類為扶貧戶:(1)有勞動能力的農戶,且人均純收入在2300元以下1560元以上。另一類為扶貧低保戶:(2)就是有勞動能力的,人均純收入在1560元以下的低保戶。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准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㈣ 家庭年收入低於多少符合低保

法律分析:低保戶家庭最低年收入不會低於每人六千元。根據國家規定,家庭收入低於每人每月五百元的,年不足六千元的,國家兜底。可以申請辦理低保補貼。低保戶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因為地區發展不平衡,所以每個省市的低保標准也有很大差異。

享受該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類:

1、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3、在職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對象)。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 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銜接。

第十六條 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批程序適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㈤ 一年收入多少算低保戶

低保戶的收入標准如下:
1、扶貧戶,有勞動能力的農戶,且人均純收入在2300元以下1560元以上;
2、扶貧低保戶,即有勞動能力的,人均純收入在1560元以下的低保戶。
最基本的考察對象大體上如下:
1、今年確定的農村低保戶(家庭成員中要有一個以上勞動力);
2、殘疾人戶(家庭成員);
3、遭受重大事故的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戶;
4、人均純收入低於2300元的其他農戶。
申請低保的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有農業戶口,或者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低保;
2、低於當地最低收入的家庭可申請低保,核實清楚後可以享受低保;
3、重度殘疾人,一級殘疾和二級殘疾。重度殘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視力殘疾人和肢體殘疾人,以及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三級的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
4、困難家庭,且喪失勞動能力,並且單獨立戶口的殘疾人可以享受低保政策;
5、因大病、殘病、年老體弱者且喪失勞動能力,不能自理的農村居民均可申請低保,但是必須家庭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才可享受到低保。
【法律依據】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二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居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託,可以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㈥ 低保最低收入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國家對貧困戶的界定,有其嚴格的劃分標准:即絕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低於627元),相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純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純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純收入低於1205元的家庭人口統稱為弱勢群體。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第四條 規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嚴格規范,又要從農村實際出發,採取簡便易行的方法。(一)申請、審核和審批。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也可受理申請。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後提出初步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核查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財產、勞動力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並結合村民民主評議,提出審核、審批意見。在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申請人家庭按國家規定所獲得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以及教育、見義勇為等方面的獎勵性補助,一般不計入家庭收入,具體核算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二)民主公示。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接受群眾監督。公示的內容重點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申請情況和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民主評議意見,審核、審批意見,實際補助水平等情況。對公示沒有異議的,要按程序及時落實申請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公示有異議的,要進行調查核實,認真處理。(三)資金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則上按照申請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與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基礎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難程度和類別,分檔發放。要加快推行國庫集中支付方式,通過代理金融機構直接、及時地將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賬戶。(四)動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調查了解農村困難群眾的生活狀況,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保障范圍;並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及時按程序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續。保障對象和補助水平變動情況都要及時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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