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萊蕪農村低保多少錢一個月
① 農村低保補助每月多少錢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是人們常說的「低保」的全稱,低保對於家庭經濟有困難的家庭來說無疑是一種巨大的幫助。
低保戶每個月有多少錢呢?
一、農村低保我省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將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設立劃分為四類地區,
第一類地區每人每月農村低保最低標准分別為530元,
第二類地區每人每月農村低保最低標准為500元拍滲,
第三類地區每人每月農村低保最低標准為310元,
第三類地區每人每月城鎮低保最低標准為400元,
第四類地區每人每月城鎮低保最低標准為370元。
第四類地區每人每月農村低襲橘脊保最低標准為230元。
二、城市居民低保第一類地區每人每月城鎮低保最低標准分別為600元,第二類地區每人每月城鎮低保伍飢最低標准為500元,
② 低保每個月能領多少錢
2023年低保一個月城市低保標准每人每月850元提高到893元,農村低保標准每人每月669元提高到714元。2023年低保一個月城市低保標准由每人每月850元提高到893元,農村低保標准由每人每月669元提高到714元。
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受艾滋病影響兒童基本生活費標准由每人每月1737元提高塌激到1786元。重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標准由每人每月1331元提高到1380元。
此梁衫賀次提標惠及全縣城鄉低保、孤困兒童3754人,提標發放資金13.611萬元。
低保的好處:橡派
低保的目的就是為了讓貧困的人員能過上好一點的日子,低保戶可以定期領取國家的補助資金。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並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要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③ 農村低保補助每月多少錢
您好,農村低保戶標准多少錢一個月:目前農村低保一般每年2000元左右,平均每月在166塊錢。低保發放多少與該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是相對應的,人均收入較高的,享受低保的金額會相對少一點;人均收入地,享受的低保金額會多一點。因為各省份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所以各省份的低保補貼標准也有差異。例如,河南省從2020年1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每人每月不低於57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每人每年不低於4260元,農村低保對象年人均保障標准較2019年上漲了400元。山東淄博市城市低保標准由每人每月不低於526元提高到不低於600元,農村低保標准由每人每年不低於4200元提高到不低於5150元。
④ 低保戶每月多少錢
目前低保標准如下:
1、城鄉低保標准:每月487元,每年3693元;
2、農村集中五保戶低保標准:每年6248元;
3、農村分散五保戶低保標准:每年4391元;
4、一次性臨時救助補貼標准:每年10000元;在沒有調整前,農村低保標准暫時按照以上內容執行。如果有所調整,則按照新出的規定執行農村低保標准。
低保戶2023年政策具體如下:
1、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
(1)低保戶家庭。指納入低保1年以上的低保戶家庭;
(2)困難殘疾人。指納入低保范圍的殘疾人或一戶多殘家庭、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
2、享受的優惠政策:
(1)醫療救助。實行城市醫療救助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並行,低保對象個人支付部分(包括起付線和個人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按醫療救助60%比例報銷,門診醫療年最高救助限額為每人50元,住院醫療年最高救助限額為每人2500元;低保邊緣戶住院醫療給予30%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額為每人1500元;
(2)取暖救助。城市低保戶中的「三無人員」100%補助,一般低保戶80%補,城市低保邊緣戶40%補助(取暖救助面積60平方米以內);
(3)殯葬救助。低保對象免除五項基本殯葬服務項目費用包括普通車輛遺體運送(城區160元/次,撫順縣350元/次,清原滿族自治縣和新賓滿族自治縣370元/次);3日內普通冷藏(凍)櫃存放(城區150元/3天,三縣90元/天);普通火化設備火化(140元/具);1個普通衛生紙棺(城區及撫順縣120元,清原、新賓100元);1個普通骨灰盒(城區200元,三縣100元)。殯葬減免由市殯葬管理處具體執行。
法律依據:《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第四條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准,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第五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三)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