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農村建房標准不讓超多少平米
⑴ 農村建房超過多少平方算違建
農村建房超過120平方米算違建。
農村每一戶的宅基地標准面積為80至120平方米,建房的面積不可以超過宅基地面積。如果是使用耕地建房,總面積不能超過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坡建房,總面積不能超過210平方米。
建房不可以超過三層,總面積不能超過360平方米。聯排別墅不可以超過四層,總面積不能超過450平方米。3人以及3人以下的家庭,建房面積不能超過80平方米。3人以上的家庭,每加1人,佔地面積可加20平方米。獨生子女家庭可以增加20平方米房子佔地面積。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違章建築存在侵佔安全通道和非法佔用耕地等、影響城市公共空間、破壞生態環境等特點,並且很多違章建築還隱匿在合法建築裡面。
對違建的處理方法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2、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4、對違規編制、審批、修改規劃,違虛盯規發放或變更規劃許可,不按規定開展規劃核實,插手干預規劃實施監督管理等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一經發現,必須嚴肅處理。涉嫌違喊基法違紀的,按有關規定移交紀委監委等有權差滲和機關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⑵ 農村建房超過多少平方算違建
農村建房一般超過120平方米算違建,城市建房超過審批許可的面積范圍算違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建房面積應不超過75㎡,四人的農戶建房面積應不超過100㎡,五人的農戶建房面積應不超過110㎡;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建房面積應不超過125㎡。
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九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准(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
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
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以內,四人的農戶100㎡以內,五人的農戶110㎡以內;
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以內。
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
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⑶ 農村建房面積標準是多少平方
農村建房面積標準是80~120平方米。農村每一戶的宅基地標准面積為80~120平方米,建房的面積不可以超過宅基地面積。建房不可以超過三層,總面積不能超過360平方米。聯排別墅不可以超過四層,總面積不能超過450平方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申請宅基地的條件為以下幾點:(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
⑷ 農村自建房多少平方米不為超標
法律分析:農村建房用地標准不是按人均面積計算,而是按戶均面積計算。
法律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實行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准。 各地政策有差異,以當地規定為准。
⑸ 農村建房面積標準是多少平方
農村建房面積標准具體如下:
1、農村新建房屋、擴建或翻新重建,每戶宅基地的標准面積為80-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據村裡規劃,和實際用地情況,統一確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積標准;
2、農村自建房不得超過三層,每戶的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農村聯排別墅不得超過四層,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
3、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但是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規定的標准。
農村房子翻建超面積怎麼辦
1、房子超出面積後,超出審批面積的部分無法獲得產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
2、建房者要主動向審批機關報告,補交一定費用。若是隱瞞事實被查證,就有可能被視為違章建築,限期拆除;
3、可在土地登記本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規定面積標准重新確定使用權,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⑹ 農村建房最大面積不得超過多少平方
新批准農村宅基地每戶建築基底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以內,建築面積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內,建築層數不超過3層,根據功能需要可以增設梯間和功能用房,3層部分建築高度11米,設梯間和功能用房的建築高度14米。新建住房必須按照已經批準的規劃圖紙建設,不得擅自改變規劃。對於村(居)民已有證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總建築面積280平方米,限高14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積進行建設。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各區可根據轄區實際制定建築層數、建築高度控制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五條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