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兵的人有多少錢一年
A. 新兵一個月多少工資
當前義務兵享受供給制生活待遇,第一年每月津貼700元,第二年每月津貼820元;若兩年後晉升士官,領取工資,下士約4500元左右,中士約5400元左右,上士約6400元左右,四級軍士長約7400元左右。各地區因為艱苦環境不一樣,略有不同。
二、新兵三個月津貼怎麼發?
義務兵津貼發放方法是直接給現金或打卡,一般新兵前三個月津貼是給現金。當下連隊的時候,可以用士兵證辦卡,就可以直接打卡里。不同的地點可能或有所差別。下面有關新兵津貼問題為大家匯總回答如下:
1.新兵津貼多久發一次?
當兵期間的津貼是每月發放一次。因為義務兵是沒有工資的,每個月發放的錢屬於生活補貼,就是為了讓個人可以買一些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等。而現在實行的是兩年義務兵制,滿兩年以後就會簽上一級士官,就開始每月正式拿工資。
2.新兵津貼是發銀行卡嗎?
有的邊遠地區會直接發現金,不過有的部隊是給新兵們統一辦一張卡,每月的津貼發完現金後,都會幫新兵存到卡上。
3.新兵津貼從什麼時候算?
義務兵的津貼按服現役年限執行相應的年度津貼標准,服役每滿1周年時,執行下一年度津貼標准。即服現役不滿1周年的,按第一年的標准執行。若服役滿1年不滿2年的,按第二年標准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B. 當兵一年給多少錢
當兵第一年義務兵津貼,列兵每月的津貼大約在1100元左右,第二年上等兵津貼大約在1120元左右,那麼這樣算下來,兩年一共可以拿到義務兵津貼是 31200元,其中不包括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補貼,還有唯態平時的補貼。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是指入伍之日起開始算起,通常是父母或者指定親人領取,現在統一發放時間是每年6月1日,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只能享受兩年,如果你在部隊轉士官或者考取軍校優待金會隨即取消。
由於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多少也是不一樣的,比如:上海市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9.6萬元,所以其它地區一般大冊緩約會在1萬至9萬之間。第三個大學生入伍一次性獎勵
為了鼓勵大學生參軍入伍,各個地方都會給予大學生士兵一次性獎勵,但是獎勵的標准也是不一樣的,有的地方獎勵會多點,而有的地方會少一點,例如,上海市義務兵一次性獎勵五萬州山模元,綜合平均1萬至5萬之間。第四個退伍費
義務兵兩年退伍費大約是9000元,加上最後一個月的伙食費,差旅費和各種補助等等大約兩萬多元左右。第五個地方發的一次性退役補助金
退役補助金也是根據各地的經濟情況而定,你在部隊服役時間越長拿的越多,義務兵兩年的補助金大約在1萬至6萬之間。服現役超過2年的,以6萬元為基數,服現役年限每增加1年,一次性經濟補助按基數增加10%。
C. 當兵一年給多少錢
當兵一年能拿多少補貼
民政局會結合當地經濟水平和上級的支持給與一定的撫慰金農村兵和城鎮兵的補貼不同農村兵大約在5000-15000之間只針對義務兵給與撫慰金城鎮兵大約在2500-8000之間偏遠艱苦的兵種和大學生給與的補貼金相對還要高很多。
兵役制度是國家關於公民參加軍隊和其他武裝組織、承擔軍事任務或在軍隊外接受軍事訓練的一項重要的軍事制度。它隨著國家的出現而產生,又隨著國家的經濟情況、政治制度和軍事需要而變化。兵役制度的種類很多,就其性質而言,基本上分為兩種:一種是義務兵役制,又稱徵兵制。這種制度是國家利用法律形式規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齡內必須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帶有強制性。另一種是志願兵役制,又稱募兵制。這種制度是公民憑自願應招到軍隊服兵役,並與軍方簽定服役合同。而服義務兵役的士兵,稱為義務兵。
根據兵役法和其他法規,中國兵役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服役制度。中國的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現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軍隊中所服的兵役。在現階段,凡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各軍兵種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服役的公民,都義務兵郵票屬於服現役。現役分為軍官的現役和士兵的現役。現役士兵分為義務兵和志願兵。預備役是指公民在軍隊外所服的兵役,是國家儲備後備兵員的形式。在現階段,凡是參加民兵組織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都屬於服預備役。預備役區分為軍官的預備役和士兵的預備役。
(二)銜級制度。銜級制度分為現役軍人的銜級制度和預備役軍人的銜級制度、軍官銜級制度和士兵銜級制度。現役軍官的軍銜制度,包括軍銜等級的設置,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軍銜的首次授予,軍銜的晉級、降級、取消和剝奪,以及軍銜的標志和佩戴等一系列制度。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銜制度。
(三)兵役工作領導管理體制。中國兵役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分級負責的原則,其管理體制分為四個層次:
第一,全國的兵役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
第二,各軍區的兵役工作,按照國防部賦予的任務,由各軍區負責。
第三,省、地、縣、自治區、市、市轄區的兵役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負責。
第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根據市、縣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規定完成本單位(地區)的兵役工作任務。其兵役工作業務,由人民武裝部或指定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