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等收入標准2021是多少
1. 上海2021年職工平均工資是多少
2021年上海市社平均工資為10338元。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正式發布的資料顯示:本市2020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124056元(10338元/月),比上年增長7.9%。按此計算,2021年7月1日起,本市社保繳費基數的上限調整為31014元/月。社保繳費基數下限應為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考慮到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為減輕企業負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2號)的規定,本市社保繳費基數的下限將分兩年過渡到位,自2021年7月1日起調整為5975元/月。
2021年7月1日起,本市人才引進政策中涉及「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事項,按10338元/月執行。
2021年7月1日起,有積分或落戶意向的朋友需要注意自己的社保基數是否達標了,新的社保基數執行標准如下:
月平均工資1倍基數:10338元
月平均工資1.3倍基數:13440元
月平均工資1.5倍基數:15507元
月平均工資2倍基數:20676元
月平均工資3倍基數:31014元
2. 上海市2021年平均工資多少
2021上海平均工資
據2022年07月05日上海人社局消息:
本市2021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11396元/月。
拓展閱讀——病假工資支付規定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支付的病假工資(疾病休假工資)標准為: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企業應支付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標准為: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3. 2021年上海平均工資標准是多少元
2021年上海平均工資標準是多少元
上海市2021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11396元/月。
2022年7月1日起,上海市社保繳費基數的上限調整為34188元/月。
社保繳費基數下限應為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考慮到本輪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為減輕企業負擔,本市社保繳費基數的下限按照2020年、2021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算術平均值的60%確定,自2022年7月1日起調整為6520元/月。
2022年上海平均工資社保基數兩倍是多少
7月5日,上海人社局公布消息稱,按照我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應核定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
上海市2021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11396元/月。
按此計算,2022年7月1日起,本市社保繳費基數的兩倍為:11396*2=22792元/月
2022上海社保繳費基數上限為基數的三倍,即11396*3=34188元/月。
2022上海社保繳費基數下限為:6520元/月
社保繳費基數下限應為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
考慮到本輪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為減輕企業負擔,本市社保繳費基數的下限按照2020年、2021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算術平均值的60%確定,自2022年7月1日起調整為6520元/月。
4. 上海市2021年平均工資多少
上海職工平均工資標准按照國家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應核定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按此計算如下:
1、2021年7月1日起,上海市社保繳費基數的上限調整為31014元/月,下限調整為5975元/月;
2、2021年7月1日起,本市人才引進政策中涉及「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事項,按10338元/月執行。
職工平均工資指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的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平均每人所得的貨幣工資額。「職工平均工資」即「社會平均工資」,非「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