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是多少平米
① 宅基地面積規定的標準是多少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一、農村宅基地用地標准: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二、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 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三) 出賣或出租住房的;三、農宅審批程序:(一)農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會提出申請,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後報國土所審核。(二)國土所實地現場勘察,核實是否符合建房條件及地類是否屬實。(三)國土所審核無誤後,將材料組織齊全報國土局代縣政府審批。(四)審批通過後,村民委員會張榜公布以批準的宅基地名單。
② 農村宅基地最多可以申請多大面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的,其申請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具體申請使用面積,你可以在網上查詢該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
③ 農村宅基地一般多大面積合適
農村宅基地面積標准可分為:①小戶:即三人以下,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②中戶:即四至五人,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10平方;③大戶:即六人以上,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④ 農村宅基地標准平方是多少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
第三十四條農村村民一戶在農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積按如下標准執行:
(一)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下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區宅基地面積的標准,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可以作出具體規定。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鼓勵建造公寓式住宅,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經批准後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
⑤ 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標準是什麼
農村宅基地面積當地標準是: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九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准(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_以內,四人的農戶100_以內,五人的農戶110_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_以內。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_;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_。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_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⑥ 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是多少平米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用地標准: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二、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八條
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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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這種情況就是翻蓋舊房子或是在已經批下來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據規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並通過村民會議。之後拿著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證明、戶籍證明、要蓋房子的施工圖或方案圖、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等材料去鄉(鎮)政府審批,拿到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就能安心的蓋房了。
2、重新申請宅基地建房
申請流程與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鄉鎮政府初審通過後,還要報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另外材料准備方面,除了戶籍證明等三項,需佔用農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擬佔用農用地的情況說明。
3、建造3層及以上樓房
2017年1月27日開始施行的《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農村建築施工人員個人不得承攬3層及以上、建築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農村住房建設。並要求凡是達到以上條件之一的,應當委託建築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施工,並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納入工程質量監督。
⑦ 農村宅基地每戶佔地面積為多少平米
《河北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本省依法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
農村宅基地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准。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餘的住宅應當轉讓。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並且滿二年未轉讓其多餘的住宅的,村民委員會可以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後,其宅基地上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應當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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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收回:
(一) 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二) 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佔用的宅基地;
(三) 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於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地上附著物的評估價格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⑧ 農村房屋國家規定一個人多少平方
農村村民宅基地標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戶按5人計算,擴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積應連同原有宅基地面積一並計算。移民宅基地標准按區的有關文件執行。
農村村民每人可以建多少平方的房子或宅基地的佔地面標,須遵守各省、市、自治區的規定,各省、市、自治區都會有本各省、市、自治區的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或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情況,制定與完善相關的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具體辦法,總體上要求從嚴管理: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政策;嚴格規定相關宅基地面積標准;閹割對於宅基地的批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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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新農村建設中對農村房屋要求保障每個人的合理居住條件與大小,滿足正常生活需求,但是要求合理利用農村土地,進行有效利用。
新農村建設是指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按照新時代的要求,對農村進行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等方面的建設,最終實現把農村建設成為經濟繁榮、設施完善、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
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地方政府不得強制農民拆房重建。政府在新農村建設中只是指導和合理引導,農民才是新農村建設的主人,應當尊重農民意願,不得強行拆建或強制農民拆建房屋。
對一些農村公共設施建設中需要的集資問題,也必須堅持農民自願原則。 目前還沒有對農民平常意義上自建房屋的補貼政策,只限於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的補貼,而且有嚴格的限制條件。
⑨ 農村自建房每人多少平方
農村自建房面積計算:
1、3人以下戶(含3人),建築佔地面積不得超過80平方米。
2、3人以上戶,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建築佔地面積。
3、獨生子女家庭,可以增加20平方米建築佔地面積。
另外,每戶可增加20平方米生產生活配套用房的用地面積,但僅限於生產生活自用。
註:具體農村自建房面積要由村委根據該村的建築規劃管理及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農村自建房面積規定:
1、農村不論新建農房、擴建還是翻新建房,每戶宅基地的標准面積為80-120平方米;
2、農村自建房不得超過三層,每戶的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
3、農村聯排別墅不得超過四層,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
4、農村居民涉及佔用耕地來建房的,每戶總面積不得超過130平方米;
5、農村居民佔用荒山荒坡來建房的,每戶總面積不得超過210平方米;
註:各村可根據當地風俗傳統,研究制定統一的住房風格,採用坡屋頂建築形式。
⑩ 中國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的標準是多少
每個省市的宅基地標準是不一樣的,內蒙古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用地標准: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二、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出租住房的。
(10)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是多少平米擴展閱讀
各大地區有關宅基地面積的規定各有差異,具體如下:
華北地區
1.河北
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2.山西
(一)平原地區人均耕地在0.067公頃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133平方米。
(二)人居耕地在0.067公頃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戶用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在山區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6平方米。
3.內蒙古
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4.北京
村民每戶建房用地的標准,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決定,但近郊區各區和遠郊區人多地少的鄉村,最高不得超過0.25畝;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0.3畝。
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於之後標准規定的,可以按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的標准從寬認定,超過部分按照鄉村建設規劃逐步調整。
5.天津
村民在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地區自建住宅用地,有條件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沒有條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積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積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