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基本工資是多少
㈠ 東莞最低工資標准如何規定的
一、東莞最低工資標準是什麼
第一類標准:廣州和深圳執行最高的第一類標准。廣州為210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20.3元/小時;深圳為220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20.3元/小時;
第二類標准:1720元/月,執行地區為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16.4元/小時;
第三類標准:1550元/月,執行地區為汕頭、惠州、江門、肇慶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15.3元/小時;
第四類標准:1410元/月,執行地區為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雲浮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14元/小時。
二、最低工資不包括哪些項目
《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准。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規定。
上文中,就廣東省各地級市在的最低工資標准做出了介紹,其中自然也就包括了2018東莞最低工資標準的內容,此時需要區分一下是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其中東莞市的最低工資其實不算很低,這主要也是結合了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之後確定的數額標准。
㈡ 東莞市現在基本工資是多少
到目前為止,東莞市的基本工資為770元/22天8小時,加班平時按1:1.5倍計,休息日按雙倍計,法定假按三倍計
㈢ 東莞市最低工資標准2021年的是多少
東莞2021年每月最低工資標准調整為190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16.4元。與上一次最低工資調整相比較,月最低工資提高了210元/月,小時工資也上漲了2元。上調最低工資標准,對增加職工收入,特別是促進提高低收入職工的工資水平將起到直接拉動作用。
一、什麼是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僱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最低工資一般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制定。在國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資之外,某些行業的組織也可以自行制定該行業的最低工資。最低工資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時的時薪制定。最低工資的制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在國外,最低工資是政府對勞動市場的正當干預。
二、最低工資適用於哪些情況?
(1)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3)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准,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4)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㈣ 現在東莞的最低工資是多少
廣東省人社廳近期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宣布調高該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准,並相應提高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准,平均增幅超過21.1%,為歷年最高,新標准從今年5月1日起執行。2010年廣州市最低工資標准為1030元/月
2010年佛山市最低工資標准為920元/月
2010年東莞市最低工資標准為920元/月
㈤ 現在,東莞基本工資是多少。
日前,東莞市人民政府發布消息,調整全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准,將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准由每月1310元提高到1510元。調整後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准從2015年5月1日起執行。
㈥ 2018年廣東省東莞市基本工資是多少
2018年7月起,廣東省東莞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准調整為172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調整為16.4元/小時
加班費:工作日加班工資不能低於14.84元/小時;休息日(不能安排補休的)加班工資不能低於19.78元/小時;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不能低於29.67元/小時。
㈦ 東莞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備受關注的廣東省新的最低工資標准調整方案正式出爐。廣東省政府公布,本次調整的最低工資標准簡化為五類,最高一檔為780元/月,較此前最高一檔增加96元,最低一檔為450元/月,較此前最低一檔增加98元。 各市採用哪類標准,由省政府直接指定,廣州為780元/月。新標准從9月1日起實施。 其中,月最低工資標准一類為780元,折算的小時標准為4.66元(適用廣州);二類690元,小時標准4.12元(珠海、佛山、東莞、中山);三類600元,小時標准3.59元(汕頭、惠州、江門);四類500元,小時標准2.99元(韶關、河源、梅州等);五類450元,小時標准2.69元(部分縣、縣級市)。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廳長方潮貴介紹說,本次調整是廣東省歷史上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調整後大部分地區的最低工資標准接近或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40%,標准水平目前居全國前列。
㈧ 東莞市最低工資標准2022年的是多少
東莞市最低工資月工資為1720元,而最低的小時工資則為16.4元。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可以說是屬於一種隸屬關系,而很多時候勞動者是處於一種比較弱勢的地位,由此我國才會不斷的加強對勞動者合法利益的保護,減少單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出現。其中在工資報酬方面就有最低工資的規定,一般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的工資報酬是不能低於當地本年底最低工資標準的,否則單位行為就是違法,自然需要承擔由此不利的的法律責任。
東莞最低工資標准其實是由廣東省政府統一來確定的。東莞在廣東屬於二類城市,所以就是按照第二類標准來執行最低工資的。在2018年已經調整東莞市的最低月工資為1720元,而最低的小時工資則為16.4元。
【法律法規】
《最低工資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㈨ 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最低工資標准由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確定。東莞市最低月工資1720元,最低小時工資為16、4元。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准。
【法律依據】
《最低工資規定》第五條最低工資標准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㈩ 東莞的基本工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關於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10〕44號)精神,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決定將東莞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准調整為920元/月(折算的小時標准為5.29元/小時),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調整為8.8元/小時。調整後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准,從2010年5月1日起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九日
東莞市政府已經公布了全市最低工資標准,決定從2010年5月1日起執行。為幫助全市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更好地了解新標准、貫徹新標准,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收入,現對我市最低工資標准解讀如下:
一、我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在什麼范圍內實施?
從2010年5月1日起,我市實施最低工資標準是:企業職工(全日制工)月最低工資標准為920元,折算小時工資為5.29元;非全日制工(鍾點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8.8元。
按照《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新的最低工資標准實施范圍包括:1、適用於全市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2、市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二、最低工資標准包括哪些內容?
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調整實施最低工資標准有什麼意義?
1、調整實施最低工資標准,有利於政府根據經濟發展增長情況,提高勞動者最低工資的保障標准,依法保障和適度提高低收入勞動群體的工資收入,有利於構建和諧企業及和諧社會。
2、調整實施最低工資標准,從整體上帶動全市工資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將有利於吸引高素質產業工人和外來工到東莞務工就業,滿足我市產業結構和引資結構調整的需要。下來,我市將繼續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逐步淘汰高消耗、重污染、低水平項目,摒棄拼土地、拼資源、拼低廉勞動力的引資方式,著力引進大項目,並進行系統規劃和開發。在產業升級的總體要求下,調整和實施920元/月的最低工資標准,符合我市經濟發展的內在需求。
四、新的最低工資標准公布後,用人單位貫徹和落實應做哪些工作?
1、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准發布後10日內將該標准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2、企業工資未符合920元/月最低工資標准要求的,要在2010年4月底前作出調整計劃,確保新最低工資標准實施後,企業支付2010年5月份以後的工資符合要求。
需要明確的是,最低工資標準是用人單位在每周40小時正常工作中計付勞動者工資的最低、法定的保障下線,低於就違法。最低工資標准不是職工的標准工資或基本工資,更不是「最高工資標准」。
3、企業在內部調整工資標准和工資結構時,要堅持依法和合理的原則,充分徵求員工意見,向員工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加強溝通,協商一致,避免影響企業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4、企業可以根據人力資源市場用工需求情況,在切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面向勞動力市場,參照本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做好企業薪資結構調整,使企業工資向勞動力市場回歸,以提高企業用工的市場競爭力。
五、勞動者如何保護最低工資合法權益?
1、日常維權措施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明確工資支付制度;約定好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履行好工作考勤手續;妥善保存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及支取工資原始記錄。
2、勞動爭議發生前後的處理方法
(1)如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合法權益,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的內部協調機構或者工會請求幫助和調解。
(2)如在用人單位調解機制內不能解決,應及時向社區勞動服務站(勞動爭議調解辦)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須在發生爭議後的一年內,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3)對於最低工資標准如有任何疑問可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