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死亡精神損失費標準是多少
A.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其家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為多少呢
您到當地律所咨詢 賠償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准,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B. 過失致人死亡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失費標准
您好: 定義-------我國《民事訴訟法》上的精神損失費是指由於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損害,受害人依法律之規定,就無形損害請求金錢救濟的制度。一般用於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法律規定的權利受到傷害而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賠償的權利。 賠償標准-----我國精神賠償根據不同的權利受損和受損程度,由人民法院依據具體案情進行審判。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因此依據上述之規定,目前沒有一個明確最高會最低標准,是根據受害人的受害情況等情形綜合而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C. 人身損害死亡賠償計算標准
人身損害死亡賠償計算標准:
一、賠償項目及計算公式:
1、人身損害死亡賠償計算標准:醫療費
醫療費以縣級以上醫院收費憑證為准;
計算公式為: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葯費+住院費+其他;
2、人身損害死亡賠償計算標准:死亡賠償金:
4506.7元/年×20年=90134元;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人身損害死亡賠償計算標准:被扶養人生活費
(1)其子女撫養費:4146.2元/年×(18歲一實際年齡)/2(兩個撫養人);
(2)其母親撫養費:4146.2元/年×[20年一(實際年齡一60周歲)]/3(三個子女);
(3)其父親有固定退休工資有生活來源不再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
4、人身損害死亡賠償計算標准:交通費
以相關交通費的票據合理計算;
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
5、人身損害死亡賠償計算標准:喪葬費
39132元/年/12個月×6個月=19566元;
喪葬費賠償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6、人身損害死亡賠償計算標准:精神撫慰金
根據司法實踐一般為5000元到20000元。
二、法律依據
1、醫療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支出的憑據,應為縣級以上直屬醫院的醫療收費單據。
2、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交通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喪葬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6、精神撫慰金
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D.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准2021
一、2021年精神損失費賠償標准《精神賠償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1)對於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對於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對於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後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一、精神損失費賠償是什麼
精神損失費賠償,是隨著《民法總則》的公布實施而在中國建立的一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國公民權益的拓展。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是現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數額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造成結果等決定。精神損失費賠償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當事人在計算精神損失費賠償金額時應該查清相關數據,以便於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標准。
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際操作中,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准供參考,因為各個地區,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及相關的地方性條例的規定不一致。因此目前為止關於數額的確定只能依據以上的幾點因素法官主觀裁量確定。
三、精神損害嚴重的標准:
(1)死亡;
(2)重傷或者殘疾;
(3)精神疾病或者嚴重精神障礙;
(4)婚姻家庭關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員嚴重傷害;
(5)因喪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業等)機會,以及對其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重大虧損等,產生重大精神損害;
(6)其他重大精神損害。
受損害人完全沒有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並非受損害人所為的,可以認為是精神損害後果嚴重。
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賠情況: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E. 精神損失費的賠償范圍和標准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並未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各地法院在審批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遇到了一定的困擾。針對此種情況,各地法院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司法實踐,制定了具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規定。
《精神賠償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1)對於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對於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對於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後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際操作中,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准供參考,因為各個地區,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及相關的地方性條例的規定不一致。因此目前為止關於數額的確定只能依據以上的幾點因素法官主觀裁量確定。
精神損害嚴重的標准
(1)死亡;
(2)重傷或者殘疾;
(3)精神疾病或者嚴重精神障礙;
(4)婚姻家庭關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員嚴重傷害;
(5)因喪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業等)機會,以及對其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重大虧損等,產生重大精神損害;
(6)其他重大精神損害。
受損害人完全沒有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並非受損害人所為的,可以認為是精神損害後果嚴重。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賠情況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F.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准
2018年精神損失費賠償標准: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6)人身死亡精神損失費標準是多少擴展閱讀
精神損害賠償,是隨著《民法總則》的公布實施而在中國建立的一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國公民權益的拓展。
精神損害賠償是因侵犯人格權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犯公民的人格權可能產生兩種結果,一是物質上的損害,如受害人進行治療的費用,一是精神上的損害,如受害人心理創傷和精神痛苦。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既指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也包括對精神損害的補償。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予以賠償不能彌補受害人名譽,榮譽等損失時,還需要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來解決。
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在於以物質形式彌補和減輕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心靈的創傷,慰籍受害人的感情世界,對侵權人予以制裁。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只限於上述法律規定的人格權種類,不能任意擴大。
基本原則
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上,由於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明確的賠償標准、最高和最低限額。因此,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是審判實踐遇到的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
精神損害不同於財產損害,無法適用等價賠償的原則來衡量。因此,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在堅持一定原則的基礎上,依照具體的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平衡各方利益,使其賠償數額適當合理。
補償限制原則
由於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很難用物質尺度來衡量,依據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原則難以正確處理,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一種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所受到的精神損害,通過對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的經濟補償,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感情上的痛苦得到減輕或消除,從而起到撫慰作用。
公平合理原則
公平合理原則就是平衡原則,這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具體要求是:既要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讓侵權人得到懲戒,又要從實際出發,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以適當的賠償金,以彌補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自由裁量原則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法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賠償數額靈活確定的權力。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時,法官應依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具體的案情,確定一個適當的賠償數額。
G. 精神損失費的標準是什麼
摘要 精神損失費的標準是:(1)對於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