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原單位直管公房租金標准多少
① 公房變更承租人需要哪些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6、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並辦理變更登記後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實際的承租人應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確認或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北京市有關公房承租人的條件的,應當予以變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條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不予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變更。在法院做出變更判決並生效後,當事人可據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變更。 相關知識閱讀:公房買賣要注意什麼2013 購房人在辦理購房手續過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規定交納了首付款,且繼承人願意繼續支付的,可由其繼承人按照原協議繼續支付房價款,房屋產權可按繼承的有關規定變更為繼承人所有。原購房人產權證尚未辦理的,所購住房產權可直接登記在繼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繼承人是否有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的權利 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的聯系,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說,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於某種優先權繼續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按照中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於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並不在遺產范圍,依法不能繼承。根據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說是可以變更承租人。
② 直管公房拆遷什麼政策
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後,該公房產權性質不變,新的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重新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通過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和交換住房產權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權的新承租人,可以將公房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
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公房使用權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條件下,合居另一方有優先權。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公房使用權上市交易,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對共用部位和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權。
此外,中央在京單位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權和其它單位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經產權單位同意,也可參照此通知,將公有住房使用權上市交易。
《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凡拆遷人拆遷直管公房,必須在協議規定期限內歸還產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出售或出租;拆遷非住宅房應在原地或就近歸還產權。
第二十四條回遷安置時,因承租人個人增購或承租人所在單位代增購房屋面積形成產權交叉者,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承租人增購的面積,由承租人委託出租人管理。承租人也可按房改政策規定,購買直管公房產權;
(二)承租人工作單位代增購的面積,由承租人工作單位委託出租人管理或將增購面積的產權移交給出租人;
(三)非住宅承租人增購面積可以委託出租人代管,也可自行管理,但必須服從出租人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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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公房使用權上市交易一方當事人應當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公房使用權交易前,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後,當事人雙方持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辦理公房使用權互換、轉讓、轉租手續。
相關材料包括申請書;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戶同意意見書;房屋所有權證和共有人同意意見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受委託人應當提交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以公房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當事人雙方須按規定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交易及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包括平房、筒子樓、簡易樓等其它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上市進行交易。
③ 公房變更承租人,有什麼法律條文嗎
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一、《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二、該條解釋條款規定,公房承租人的確定大致分三種情況: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發生承租人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後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種情形中,有些變更不符合規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利益,被侵權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請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撤銷原來的變更,作出新的變更。
3、原來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並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是因為沒有拆遷補償的問題,大家都沒有異議,一直到現在仍然沒有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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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包括共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並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執行的居住房屋。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和轉租,應當提交房地產權證或授權委託書、租賃(轉租)合同、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公有居住房屋轉租,應當提交租用公房憑證、轉租合同以及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將公有居住房屋轉租給外來流動人員的,還應提交《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承租人全家戶口遷離本市、全家出國(境)定居,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國(境)定居的,應當同時按規定調整租金標准。
④ 有誰知道直管房的有關規定
什麼叫直管房?
答:直管房是指廣州市國土房管局代表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各類房屋。有公產、經租產、代管產(搶修代管、無主代管、雙代轉代管)、託管產等房屋。目前,廣州市范圍內的直管房絕大部分由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代為管理。
直管房和單位自管房的區別:
直管房和單位自管房的主要區別為權屬的區別,直管房的產權為房管局所有,自管房的產權為單位所有。購買他人手中的直管房或單位自管房,首先必須是產權所有人同意承租人轉讓使用,並經與承租人同住成年人同意轉讓,房屋及戶口沒有因拆遷等原因凍結和其他糾紛。買賣雙方持青島市公有住房
轉讓使用申請表、青島市公有住房轉讓使用合同、房屋計租表、雙方戶籍證明、身份證、買方同住成年人需持身份證到場,簽署同意上市交易書面材料,一同到房地產交易中心26-30號窗口辦理使用權轉讓使用手續。過戶費用為成交價的1%土地收益金和0.5%的交易手續費。
⑤ 青島市區申請廉租房有什麼規定條件如何申請
人均收入不超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申請人取得市內四區非農業常住戶口超過5年;無房戶或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不超過人均6平方米(含6平方米)。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在應符合前款規定的全部條件外,還應當是孤老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困難家庭。申請租金減免的家庭,現住房應是承租的市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
對於符合條件的低保家庭,可到市住宅發展中心提出申請,經公示無異議的按規定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市民可撥打咨詢電話82681116進行咨詢。
⑥ 《房屋拆遷條例》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由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02年5月29日制定,並經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2年8月2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照城市規劃進行,有利於保護古城、古鎮和文物古跡,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市和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部門。
蘇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委託,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吳中區和相城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按照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定點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六)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提供委託合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七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規劃、房管、國土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營業執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轉讓、租賃、抵押房屋和房屋析產,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登報公告。
拆遷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並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期拆遷的,應當登報公告。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必須具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被委託人不得轉讓房屋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拆遷實施單位的管理人員必須持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的拆遷上崗證。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當採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的文本格式。
拆遷以標准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託文書或者有關證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被拆除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應當共同書面委託代理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繼承證明或者出具具結書,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進行裁決應當先予調解。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遷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五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拆遷人、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融機構訂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督,拆遷工作結束後,應當組織對拆遷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歸僑、僑眷、華僑私有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使用期內的殘存價值參考剩餘期限給予補償;拆除違法建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下列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有關規定製定:
(一)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評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層高、樓層等調節因素;
(二)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劃撥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
(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貨幣補償金額。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重置價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價,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屋的結構和等級確定,按年度公布。
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蘇州市區的拆遷區位,由市人民政府參照土地級別分類確定公布;區位基準價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區位和用途分類確定。其中,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新區、吳中區、相城區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所在區的管理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確定或者批準的區位基準價以及補償計算辦法,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後按年度公布。
(二)縣級市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布,並報蘇州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劃撥用地折扣是指在區位補償中應當扣除的劃撥用地土地出讓金。劃撥用地折扣適用於拆遷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的工業、倉儲、辦公用房。劃撥用地折扣率由國土管理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公布。折扣的金額屬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條 私房、單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認定所有人和建築面積,直管公房以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認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築面積;土地使用面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認定。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功能認定。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以房屋檔案記載的用途認定。
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分為商業用房和非商業用房,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認定。
第二十四條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條件認定:
(一)私房自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築面積范圍內,並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性質變更手續,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親屬(含配偶)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單位自有房屋出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築面積范圍內,有房屋租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有與房屋租賃合同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准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戶開業:有原住房租賃證、房屋租賃許可證,有與原承租戶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准文件。
非商業用房改作商業用房自營或者出租營業的,參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認定。
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認定標准。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委託市和縣級市房產、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定公布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並訂立委託合同。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接受委託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約定的時間出具估價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復核,並出具書面復核報告。
當事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范、評估爭議處理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評估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用於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仍用於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八條 拆遷以標准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按照下列辦法給予補償:
(一)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八十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二)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七十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不選擇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又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提供不小於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以標准租金租住。拆遷人將扣除區位補償部分後的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直管公房、單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選擇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又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安排不小於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以標准租金租住。
第三十條 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時,拆遷人必須向被拆遷人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需的有關文件資料。
拆遷人用預售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按照國家商品房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自住私房憑房屋所有權證計戶;
(二)租住私房憑租用憑證和戶口簿計戶;
(三)租住直管公房憑公有住房租賃證計戶;
(四)租住單位自有房屋憑公有住房租賃證或者出租單位證明計戶。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憑房屋所有權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憑房屋租賃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當適當發給搬遷獎勵費。獎勵標准由拆遷人確定,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付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償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須自行過渡,拆遷人一次性付給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自行過渡的,拆遷人按照約定的過渡期限付給臨時安置補償費;因拆遷人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償費。
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和電話移機等其他費用的補償標准,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省有關規定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准,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涉及的價格標准適用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四)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六)接受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違反規定轉讓房屋拆遷業務的。
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有前款行為之一,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拆遷房屋評估機構與一方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由房產管理部門收回資質(格)證書或者公告資質(格)證書作廢,對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脅迫、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依法拆遷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發布公告的;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拆遷人或者接受委託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作出拆遷裁決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之一,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交通、能源、水利等國家和省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城市開發建設徵用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後公布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9日蘇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布的《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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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http://bj.house.sina.com.cn/r/2002-11-08/15916.html)
⑦ 青島市人均最低保障住房面積是多少
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及單位按照規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會保障職能,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滿足其基本住房需求。
城鎮最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辦法,採取「補(發放租金補貼)、配(提供廉租住房)、減(減免現住公房租金)」三種方式,以租金補貼為主。
一、「補」,即發放租金補貼。對符合規定的申請家庭,租金補貼按照現住房面積與租金補貼面積標準的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補貼14元。由申請家庭按市住宅發展中心確定的補貼額度,自行到市場租賃房屋。
1、已登記享受租金補貼家庭的申請人,應當與市住宅發展中心簽定《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補貼協議》。
2、已登記享受租金補貼的家庭租賃房屋後,持《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補貼協議》、房屋租賃協議及其它相關材料到市房屋租賃中心辦理租賃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然後將《房屋租賃許可證》和房屋租賃協議提交市住宅發展中心。市住宅發展中心出具《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補貼發放通知書》,由已登記享受租金補貼家庭的申請人與出租人持通知書及身份證共同到市住宅發展中心指定的銀行辦理開戶手續,並領取當月租金補貼;今後由已登記享受租金補貼家庭的申請人每3個月到市住宅發展中心辦理領取租金補貼手續,市住宅發展中心將租金補貼劃入出租人賬戶。
3、實際租賃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已登記享受租金補貼家庭自行承擔;低於核定標準的,則按實際租金額領取租金補貼。
二、「配」,即配租廉租住房。廉租住房配租面積標准為人均使用面積8平方米(含原住房面積),租金標准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元。特殊家庭也可選擇租金補貼。
1、自政策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受理的,暫按住房面積大小排序;三個月後按受理時間先後順序,同一日受理的按住房面積大小排序。
2、已登記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原住房面積與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積合並計算,合並的面積超出規定標準的部分,按配租廉租住房所在類區的市場平均租金交納房租。
3、廉租住房的租金由已登記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按協議約定向廉租住房房屋產權單位或房產經營單位繳納,並按規定由房屋產權單位或房產經營單位負責正常維修。
4、已登記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與市住宅發展中心簽定協議。
三、「減」,即減免現住公房租金。對符合規定的申請家庭,由市住宅發展中心出具《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減免認定書》,申請家庭持認定書到房屋產權單位或房產經營單位辦理租金減免手續。
申請條件
根據《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辦法》規定,市內四區最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條件可申請租金補貼:
1、人均收入不超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2、一人以上取得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超過5年、其他家庭成員戶口遷入其住處2年;
3、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撫養和扶養關系;
4、無房戶或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不超過人均4平方米(含4平方米)。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除應符合前款1-4項條件外,還必須是孤老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家庭。申請租金減免的家庭,除應符合第一款1-3項條件外,不受第4項條件的限制,但現住房必須是承租的市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
辦理手續
申請租金補貼、租金減免和承租廉租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最低家庭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戶口簿和身份證向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申請家庭的戶口所在地公布其基本情況;公布之日起15日內無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准予登記;有人提出異議的,應當進行核實,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準予登記的決定。
3、根據准予登記家庭的實際情況,按規定發放租金補貼、減免現住房租金或輪候配租廉租住房。
發放標准
廉租住房的租金標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元;申請家庭人均配租住房面積標准和租金補貼面積標准為人均使用面積8平方米(含原住房使用面積);租金補貼按照現住公房面積與租金補貼面積標準的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補貼14元。
廉租住房的租金標准、配租住房面積標准(租金補貼面積標准)和租金補貼標准,隨著最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標准、居住水平、房價等因素的變化需要調整的,由市政府調整後公布實施。
市住宅中心應當每年會同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對享受城鎮最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經濟收入、住房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復核,人均收入連續6個月超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當依法按照協議約定停發租金補貼或收回已配租的廉租住房。
辦理時間地點
市住宅發展中心決定自2001年12月20日至2002年3月31日止,集中分區受理市內四區符合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條件的居民家庭的申請登記。從2002年4月1日起,按照申請人的具體情況,確定減免現住公房租金、發放租金補貼、配租廉租住房的具體方式,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市內四區居民申請登記的具體辦理時間安排是:
市南區:2001年12月20日至2002年1月7日;
市北區:2002年1月4日至2月1日;
四方區:2002年1月20日至2月11日;
李滄區:2002年2月8日至2月28日。
辦理地點:瞿塘峽路24號甲市住宅發展中心。
辦理時間:上午8時-11時,下午1時30分-5時(周六、周日照常上班)。
咨詢電話:2681116。
名詞解釋
戶、人口的核定:依據家庭戶口簿,並以民政部門認定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及人口為准。
無房戶的核定:指沒有私有住房(包括已購公房),未乘租公有住房、單位未分配住房(包括拆遷安置補償)、婚後暫住非住宅房、臨時簡易房、贊助親友住房或住父母家無分割居住條件的家庭。
面積的核定:1、按照現住房使用面積計算。住房屬閣樓、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過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未使用面積。
2、申請家庭有兩處以上住房的,應將住房面積合並計算。
⑧ 青島市住房保障中心電話是多少
青島市住房保障中心,電話:0532-85727441,傳真:0532-85730114。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地址:澳門路121號甲。郵政編碼:266071。
辦公時間:9:00-12:00,13:30-17:30(工作日)。
網址為:http://sjw.qing.gov.cn。
青島市行政審批服務大廳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窗口,辦公地址:青島市香港中路17號,郵政編碼:266071,辦公時間:9:00-12:00,13:30-17:00(工作日)。
聯系電話:85916561,傳真:85916561。
青島市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政策咨詢電話:
市南區:82780305,市北區(一中心):83838622,市北區(二中心):83721367。
李滄區:84610097,嶗山區:88999750,城陽區:87866669,高新區:66966866,西海岸新區:86988819。
(8)青島原單位直管公房租金標准多少擴展閱讀:
青島市南區2018年度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看房、選房須知:
(一)入圍人員應嚴格按照綜合計分排序順序輪候選房。
(二)入圍人員應嚴格按照確定的時間、地點准時到達現場,不再另行通知。
(三)入圍人員需持本人身份證、《青島市住房保障資格准予登記通知書》及《青島市保障性住房項目登記回執》參加選房。若本人無法參加,受委託人須持已公正生效的委託書、受託人身份證及委託人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參加選房。
(四)入圍人員選房時間限定3分鍾,超過3分鍾未能選定房屋的,由下一序號入圍人員開始選房。
(五)每位入圍人員選好房源後,由工作人員在樓盤看板上做出明顯標記,以便於後續入圍人員選房。
(六)對未能及時到達選房現場的入圍人員,不可影響正常選房順序,應在本組(上午或下午)全部選房人員完成選房後,再進行選房。逾期不到將視為自動放棄選房資格,若入圍家庭自願放棄選房資格,可由候補人員按綜合計分順序遞進參加選房。
(七)申請本次實物配租,參加選房並取得《選房定位通知單》後,因個人原因不簽訂租賃合同或逾期不辦理入住手續的家庭視為自動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自放棄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物配租。
(八)候補家庭按照候補順序號,依次選擇剩餘房源。
(九)合同簽訂及辦理入住相關事宜,另行通知。
⑨ 公房的承租和拆遷問題
國家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八條 拆遷國家直管公房,拆遷人應當與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賃合同停止執行,停收租金。 第三十九條 國家直管公房拆除後,承租人自行安排過渡房搬遷,在不違反國家直管公房經營管理規定的情況下,可優先與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標准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不再享受過渡安置補償費。 第四十條 拆除國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實行拆一還一不結算差價;住宅房屋按戶償還,按戶計算,每戶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內不結算差價,超面積部分按成本價結算。 第四十一條 拆除國家直管公房至償還期間,其房屋租金由拆遷人承擔,在此期間,如調整租金,拆遷人按新調租標准支付。 公房拆遷補償款的歸屬確定了公房承租資格後,拆遷補償款的歸屬問題就容易解決了。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7號)的第二十八條中明確規定,拆遷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所有、並指定有關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應當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購買現住公房後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政府對被拆遷人不再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被拆遷人住房超過房改政策規定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扣除超標部分的補償款中屬於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原售房單位的部分,並分別上繳或者返還。《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本條規定了解除租賃協議的處理方式:由拆遷人對房屋所有人進行安置;未解除租賃協議,但對拆遷事宜協商一致的,由拆遷人對所有人補償,由所有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拆遷當事人三方權利義務是明確的。本條還規定了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一致協議時的處理方式:為保障承租人的權益不受損害,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與原承租人就新調換的房屋簽訂協議續租。本條款充分體現了民事活動中主體平等的原則。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處分權。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的權利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由其繼承人享有,只能通過變更的方式轉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的處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上處分的,該處分屬無權處分,在有許可權的公房管理單位給與認可之前,該處分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存在公房租賃關系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後才能獲得補償。在被拆遷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但在解除租賃關系的情形中,被拆遷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買斷承租人承租居住權的對價。
⑩ 國家規定租金標准
房租改革應以住房租金的構成因素為基礎。它是確定住房租金的依據,不同的構成因素,形成不同的租金標准。租金標准有:
(1)商品房租。即住房的理論價格,它是體現住房的商品價值的租金,由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稅金、投資利息、保險費。地租、利潤等八項因素構成。這種租金標准不僅能實現住房的擴大再生產,而且能使經營者獲得一定利潤而提高住房經營的活力。
(2)市場租金。是在商品租金的基礎上,反映住房供求關系而出現的一種租金。這個租金圍繞著商品租金上下波動,從而調節住房供求關系。當市場上住房緊缺時,它的價格可以高於它的價值,從而起到限制消費,促進生產的作用;當市場上住房過剩,它的價格可以低於它的價值,從而達到刺激消費,限制生產的目的。因此,市場租金主要是在一定時期內,起調節生產和消費的作用,從而達到供需的相對平衡。
(3)成本租金。體現住房價值的最低經濟界限,它由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投資利息、稅金等五項因素構成。成本租金只能實現住房的簡單再生產。
(4)決策租金。是國家根據當時的政治、經濟的需要,職工的承受能力或其他因素而決定實際執行的租金。決策租金根據政策的變化而變化,可高可低。目前的低房租可以說是國家福利政策下的決策租金。又如煙台市在住房改革中測算出的(1987年)成本月租金每平方米為1.53元。市政府考慮到財政、企業、個人的承受能力;確定月租金1.17元,為成本租金的83.7%。目前試點城市實施的准成乍租金,實際上也是決策租金的一種。
各類住房租金標准與人們對住房的需求千子接關系,租金標准越高,人們對住房的需求越低,租金的標准越低,人們對住房的需求越高。我們要正確運用租金標准這個經濟杠桿爭調節人們對住房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