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計提標準是多少
『壹』 業務費請問:業務招待費的計提標準是什麼
企業所得稅條例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貳』 業務招待費按國家規定怎樣提取
業務招待費按實實際發生在財務賬面上列支納稅調整:1、按收入總額千分之五計算出的結果 2、按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60%算出的結果按以上1、2計算出的結果進行比較,哪個數小,這個數就是稅務認可數 實際發生數減稅務認可數余額為調增數。
『叄』 業務招待費標準是多少急,在線等!
一、業務招待費的范圍 納稅人為生產、經營業務的需要而發生的招待形式多種多樣,特別是隨著社會物質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豐富,招待形式也出現多樣化,如娛樂活動、安排客戶旅遊活動等。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屬業務招待費的范疇?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稅收制度上都未給予准確的界定。例如財政部在《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列支管理規定》中對業務招待費的開支范圍包括:在接待地發生的交通費、用餐費和住宿費。當然這對企業並不適用,並且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的有關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作為「其他扣除項目」,而並未作為「招待費」處理。雖然在稅收政策中並未對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作出更多的解釋,但在稅務執法實踐中,稅務機關通常將業務招待費的支付范圍界定為餐飲、住宿費(員工外出開會、出差,發生的住宿費為「差旅費」)、香煙、食品、茶葉、禮品、正常的娛樂活動、安排客戶旅遊產生的費用等其他支出。但上述支出並非一概而論,如: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絡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 二、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的確定 一般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條: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是按納稅人「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一定比例內的允許稅前扣除。「全年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不同於「全年的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條例第五條(一)項所稱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之規定,銷售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均為企業生產、經營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如果僅就銷售收入來說並不包含其他業務收入。但營業收入應指經營業務收入,其內涵顯然應該大於銷售收入,應包括從事各類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並且根據1998年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銷售(營業)收入是指納稅人的基本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其其他業務收入具體包括:銷售材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收入、技術轉讓收入(不含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收入、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入和自產、委託加工產品視同銷售收入。所以,作為業務招待費允許扣除的基數是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銷售退回和折扣、折讓的收入額。對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納稅人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或從股份企業分回的股息等,不作為招待費稅前扣除的基數。 特殊規定: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計算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的營業收入額為納稅人當年的全部收入減去免稅收入後的余額,然後再按上述規定的標准內計算。(國稅發[1999]65號); 2、《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06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應依扣除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後的營業收入; 3、對有些企業主要從事對外投資、代理等業務,沒有行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主營業務收入,其業務招待費不能按照行業財務制度規定的比例執行。根據《關於沒有主營業務收入企業開支業務招待費問題的通知》(財企[2001]251號)規定,凡是沒有行業會計制度規定的銷售或營業等主營業務收入的企業,可以按企業所取得的各類收益,包括投資收益、期貨收益、代購代銷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作為扣除基數。對實行查賬徵收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規定:按其「收入總額」的一定比例扣除。而在《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第四條規定:「個體戶的收入總額是指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三、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 1、內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例如:某工業企業2004年全年實現銷售收入為40000000元,其中銷售折扣(折讓)為3000000元。該納稅人的銷售折扣(折讓)應遵循費用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進行剔除處理。由此,其全年營業收入凈額應確定為:40000000-3000000=37000000(元)。其具體計算是按超額累計法計算,也稱為超額累退計算,是分檔分級計算的。 由於該企業的全年營業收入凈額大於1500萬元,對1500萬元營業收入部分可扣除業務招待費為:1500萬元×5‰=75000 超過1500萬元營業收入部分可扣除業務招待費為:(37000000-15000000)×3‰=66000(元) 因此,該企業全年可計算扣除業務招待費的最高限額為:75000+66000=141000(元) 2、外商投資企業的扣除標准如下:(1)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以下的,不超過銷貨凈額的千分之五;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的,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千分之三2)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以下的,不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千分之十;收入總額超過500萬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收入總額的千分之五。 3、對實行查賬徵收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其提供合法憑證或單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其收入總額的5‰以內據實扣除。」 特殊規定: 1、財商字[1993]第463號文規定,代理進出口業務的代購代銷收入可按不超過2%的比例列支業務招待費,新稅制實行後,此項規定是否繼續執行。經研究,為鼓勵外貿企業開展代理進出口業務,同時考慮開展此項業務招待費用支出的實際情況,暫按上述規定繼續執行,超過2%部分作納稅調整財稅字[1995]056號) 2、對主要從事對外投資、代理等業務的企業,由於沒有行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銷售或者營業等主營業務收入,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類收益不超過2%的比例以內,可據實扣除財企[2001]251號) 四、納稅人對業務招待費的舉證責任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業務招待費」嚴重超標,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很多企業利用「業務招待費」當「掩體」,以跑項目、聯系業務、招攬生意為名,把「不好入賬」的禮品、禮金、娛樂、補助、個人消費、「虛報冒領」等違規支出列入其中,以偷逃國家稅收。所以,不論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還是《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等都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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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是多少
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是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股權投資業務企業分回的股息、紅利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作為收入計算基數。
即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以稅前扣除,既先要滿足60%發生額的標准,又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5‰的規定。
比如:假設A企業2018年全年收入額為10萬元,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300元
則A企業收入限定標准=10萬元×5‰=500元A企業業務招待費限定標准=300元×60%=180元A企業納稅調整增加金額=300元-180元=120元。
(4)業務招待費計提標準是多少擴展閱讀:
業務招待費的范圍: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伍』 每月的招待費最多應按多少計提
會計上對招待費沒有特殊規定。
稅務上有一定的限制,只要在年底按照標准測算並對超支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即可。
外資企業:《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准予作為費用列支:
(一)全年銷貨凈額在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千分之五;全年銷貨凈額超過一千五百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千分之三;(只要指繳納增值稅收入)
(二)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五百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千分之十;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五百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千分之五。(只要指繳納營業稅收入)
內資企業:國稅發(2000)84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沒有區分營業稅的收入和增值稅的收入)
『陸』 業務招待費按照銷售額的多少計提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包括視同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
『柒』 業務招待費計提的規定
招待費列支標准問題:是按規定比例范圍內,據實扣除,超出部分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年營業收入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營業收入凈額的0.5%,年營業收入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0.3%。
『捌』 業務招待費標準是多少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對此有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
『玖』 業務招待費提取比例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經營業務的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招待費用在所難免,而《企業所得稅法》對招待費稅前扣除是限額控制的,企業應加強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的合理籌劃。
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准確的界定。在稅務實踐中,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計入會議費。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准、支付憑證等。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支出有虛假現象,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支出,有權要求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有效的憑證或資料,逾期不能提供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不進一步檢查,直接否定納稅人已申報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進一步明確,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試行)》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扣除的計算基數均為申報表主表銷售(營業)收入。銷售(營業)收入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組成。
主營業務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後的凈額,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及銷售退回,一律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中。
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主要包含:1.自產、委託加工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材料和自產、委託加工產品的價值金額。2.處置非貨幣性資產收入,指將非貨幣性資產用於投資、分配、捐贈、抵償債務等方面,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金額。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 即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以稅前扣除,既先要滿足60%發生額的標准,又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5‰,在這里採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呢?我個人認為,對於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只允許列支60%,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所以人為地設計一個統一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剔除;限制為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為了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就採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找假發票充當業務招待費,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企業如何達到既能充分使用業務招待費的限額,又可以最大可能地減少納稅調整事項呢?舉個例子: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銷售(營業)收入是可以測算的。假定2017年企業銷售(營業)收入X=10 000萬元,則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最高不超過10 000×5‰=50萬元,那麼財務預算全年業務招待費Y=50萬元/60%≈83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