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罰款標準是多少
A. 失火罪處罰標准
失火罪處罰標準的規定:一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 失火罪罰款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失火罪處罰標准具體是:1、意外造成失火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 自家失火罰款多少錢
,火勢很快被滅,房東說派出所罰錢5000以上對於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D. 飯店失火罰款怎麼罰
一般是不罰款,只坐牢的。根據刑法,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 一般火災是怎樣處罰
法律並沒有按火災分級來做處罰的規定。從消防法到刑法,對與火災有關的處理,定義了行政處罰的過失引起火災,刑事處理的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瀆職罪等,都有自己相應的具體規定。
法律分析
火災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災害性燃燒現象。在各種災害中,火災是最經常、最普遍地威脅公眾安全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災害之一。人類能夠對火進行利用和控制,是文明進步的一個重要標志。所以說人類使用火的歷史與同火災作斗爭的歷史是相伴相生的,人們在用火的同時,不斷總結火災發生的規律,盡可能地減少火災及其對人類造成的危害。在遇到火災時人們需要安全、盡快的逃生。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具有三個鮮明的特點:一是主體的特殊性。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機構是公安機關內部機構,因《消防法》授權而獲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但同時,公安消防部隊又是我國一支實行現役體制的部隊,是我國武裝警察組成部分。於是,我國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軍人執法」這一非常鮮明的中國特色。二是科學性。火災發生後,事故現場因為火災的毀滅性和火災撲救對現場的破壞性,查明火災原因成為一世界性的難題,需要通過科技含量相當高的技術手段實現,由此使建立在火災原因調查基礎上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也具有鮮明的科學性。三是事實上的准司法性。要正確認定責任,除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背景外(能夠正確分析火災三要素與火災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規),還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在熟練掌握歸責原則的基礎上,能夠正確分析責任人引發火災的行為(包括導致火災蔓延、擴散的行為)與火災損害後果之間法律上因果關系。而法律歸責知識的掌握和對邏輯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職業人員的基本素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二)過失引起火災的;(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F. 企業火災損失多少金額環保法罰款標准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採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徵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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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保法處罰標准:
一、停建罰款
停建罰款就是項目環評未批先建的企業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在新環保法中第61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1月1日起,未批先建項目不僅會收到嚴厲處罰,公安機關還將依照第63條規定,對企業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
二、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政府環保部門可給企業「貼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查封扣押符合《環保查封、扣押》適用6種情形:
(一)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廢、有放射性的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檢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傾倒污水處理廠污泥及化工等工業污泥的;
(五)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後,未按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法排污的;
三、按日計罰
在新環保法中第59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 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新環保法「亮劍」 按日計罰違法成本不再低按日計罰
在國外的環境立法中「按日計罰」被廣泛採用的制度,對 打擊企業「違法成本低」以及彌補一般性處罰威懾力不足的缺陷有很好的作用,震懾效果強。
新環保法按日計罰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
(一)建設項目環評未 批先建;未經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排污;
(二)超標排污和超 總量指標排污;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規避監管排污;
(三)通過暗管、滲坑滲井等方式排污等行為。
實行按日計罰後,行政罰款數額將會大幅提高:重慶從2007年實施按日計罰,對違法排污的個案罰款最高達3000多萬元 ? 2008年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提高了罰款數額,一般或較大水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重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大氣污染防治法》(徵求意見稿)更加嚴格,規定:一般或較大大氣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損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計算罰款,重 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損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罰款,另外,對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等還要處以罰款。
四、限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
在新環保法中第60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新環保法新設:限產、停產、停業關閉處罰,扭轉企業限期治理弊端。
五、行政拘留
新環保法:除依法處罰外,增加行政拘留加重處罰。環保部門將違法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設項目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違反環保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六、刑事責任
在新環保法中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兩高司法解釋:污染環 境罪與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六類環境污染罪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判刑5年、5-10年、10年,並處罰金判刑5年、5-10年,並處罰金投放危險物質罪(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污染環境罪判刑3-10年 判刑3年、特別嚴重的3-7年,並罰金對單位處罰金單位犯環境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依照上述法則判刑並處罰金環境監管失職罪(國家人員)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G. 一般火災事故怎麼處罰
首先,法律並沒有按火災分級來做處罰的規定,也就沒有什麼「一般火災事故怎麼處罰」。
其次,從《消防法》到《刑法》,對與火災有關的處理,定義了行政處罰的過失引起火災,刑事處理的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瀆職罪等,都有自己相應的具體規定。
H. 一般失火行為如何處罰
僅有失火行為,未引起危害後果;或者危害後果不嚴重,不構成失火罪,而屬一般失火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消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二)過失引起火災的;(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I. 過失引起火災行政處罰標准
過失引起火災行政處罰標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
法律依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