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血多少血壓是標准
A. 獻血需要達到什麼標准
一、 總則 1. 為確保醫療用血的質量,保證獻血者的身體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檢驗,獻血者每次獻血前須進行體格檢查和血液檢驗,獻出的血液必須按規定項目檢驗。 2. 獻血者獻血前的體格檢查及血液檢驗以血站結果為准,有效期為兩周。 3. 獻血者在獻血前要填寫"獻血登記表"、"健康情況征詢表"。 4. 非固定點獻血者只進行體格檢查和填寫"健康情況征詢表"。 5. 獻血者血液化驗初復檢不得用同一試劑廠生產的試劑,同一標本的初復檢化驗不得由同一人進行。 二、 獻血者體格檢查標准 1. 年齡:18-55周歲。 2. 體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 血壓:12-20/8-12Kpa,脈壓差:≥4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 脈壓差:≥30mmHg。 4. 脈膊: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分。 5. 體溫正常。 6. 皮膚無黃染,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 7. 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膜無黃染,甲狀腺不腫大。 8. 四肢無嚴重殘疾,無嚴重功能性障礙及關節無紅腫。 9. 胸部:心肺正常(心臟生理性雜音可視為正常)。 10.腹部:腹平軟、無腫塊、無壓痛、肝脾不腫大。 三、 獻血者血液檢驗標准 1. 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D)血型,在有條件的地區以及Rh陰性率高的地區作測定。 2. 血比重篩選:硫酸酮法 男≥1.052 女≥1.050,或者比色法。 3. 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酮體粉法:陰性,或者賴式法:≤25單位。 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標法:陰性(快速診斷法僅限於非固定采血點的初檢使 用)。 5. 丙型肝炎病毒抗體(HCV抗體)酶標法:陰性。 6. 艾滋病病毒抗體(HIV抗體)酶標法:陰性。 7. 梅毒試驗RPR法或TRUST法:陰性。 8. 復檢上述1、2、3、4、5、6、7項。 9. 甲型肝炎臨床治癒一年後連續三次每次間隔一個月化驗正常可參加獻血(以臨床化驗報告為准)。 10.瘧疾高發地區檢測瘧原蟲。 四、 免疫接種後獻血的規定 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黃熱病、脊髓灰質炎活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二周後,或風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四周後可獻血;被狂犬咬傷後經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 接種一年後方可獻血。 2. 接受動物血清者於最後一次注射四周後方可獻血。 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種不需推遲獻血。 五、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不能獻血: 1. 半月內拔牙或其他小手術者。 2. 婦女月經前後三天、妊娠期、流產後未滿六個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滿一年者。 3. 感冒、急性胃腸炎病癒未滿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癒未滿一月者,肺炎病癒未滿三個月者。 4. 某些傳染病:如痢疾病癒未滿半年者,傷寒病癒未滿一年者,布氏桿菌病癒未滿二年者, 瘧疾病癒未滿三年者。 5. 近五年內輸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 較大手術後未滿半年者,闌尾切除、疝修補術、扁桃體手術未滿三個月者。 7. 皮膚局限性炎症癒合後未滿一周者,廣泛性炎症癒合後未滿兩周者。
B. 獻血的標準是什麼
國內獻血者體檢標准有: (1)年齡:18~55周歲。 (2)體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壓12~20/8~12千帕(90~140/60~90毫米汞柱),脈壓差>=4千帕(>=30毫米汞柱)。 (4)脈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分。 (5)體溫正常。 (6)皮膚無黃染,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 (7)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膜無黃染,甲狀腺不腫大。 (8)四肢無嚴重殘疾,無嚴重功能性障礙及關節無紅腫。 (9)胸部:心肺正常(心臟生理性雜音可視為正常)。 (10)腹部:腹平軟,無腫塊、無壓痛,肝脾不腫大。 不能獻血的情況有: (1)性病、麻風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丙型肝炎抗體陽性者。 (3)過敏性疾病及反復發作過敏患者,如經常性尋麻疹、支氣管哮喘、葯物過敏(單純性尋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獻血〕。 (4)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6)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以及支氣管擴張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統和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較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急慢性腎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綜合征、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症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 (9)內分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後遺症、癲癇、精神分裂症、癔病、嚴重神經衰弱等。 (11)寄生蟲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囊蟲病及肺吸蟲病、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 (12)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13)做過切除胃、腎、脾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 (14)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膚疾病,如黃癬、廣泛性濕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15)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視神經炎和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膠原性疾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膚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戀者、多個性伴侶者。 (19)體檢醫生認為不能獻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血液一直被視為活力與健康之源, 在科學技術還不能製造出人造血液的今天,臨床用血,只能來自健康人體。獻血是以利他人為基礎,由健康人獻出少量血液,去挽救他人生命的一種高尚行為,也是人與人之間愛心的交流,相互扶助的文明體現
C. 獻血的血壓要求是多少
血壓: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脈壓差:≥30mmHg
以下情況不可以獻血:
1)性病、麻風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丙型肝炎抗體陽性者。 (3)過敏性疾病及反復發作過敏患者,如經常性尋麻疹、支氣管哮喘、葯物過敏(單純性尋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獻血〕。 (4)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6)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以及支氣管擴張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統和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較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急慢性腎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綜合征、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症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 (9)內分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後遺症、癲癇、精神分裂症、癔病、嚴重神經衰弱等。 (11)寄生蟲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囊蟲病及肺吸蟲病、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 (12)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13)做過切除胃、腎、脾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 (14)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膚疾病,如黃癬、廣泛性濕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15)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視神經炎和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膠原性疾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膚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體檢醫生認為不能獻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D. 獻血自己身體要符合什麼標准最少獻多少
獻血者健康檢查標准
一總則
1、為確保醫療用血的質量,保證獻血者的身體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責備者每次獻血前須進行體格檢查和血液檢驗,獻出的血液必須按規定項目檢驗。
2、獻血者獻血前的體格檢查及血液檢驗以血站結果為准,有效期為兩周。
3、獻血者在獻血前要填寫「獻血登記表」、「健康情況征詢表」。
4、非固定點獻血者只進行體格檢查和填寫「健康情況征詢表」。
5、獻血者血液化驗復檢不得用同一試劑廠生產的試劑,同一標本的初檢化驗不得由同一人進行。
二、獻血者體格檢查
1、年齡:18-55周歲。
2、體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壓:12-20/8-12Kpa,脈壓差≥4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脈壓差: ≥30mmHg。
4、脈博: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分。
5、體溫正常。
6、皮膚無黃染,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
7、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膜無黃,甲狀腺不腫大。
8、四肢無嚴重疾病,無嚴重功能性障礙及關節無紅腫。
9、胸部:以及正常(以及生理性雜音可視為正常)。
10、腹部:腹平軟、無腫塊、無壓痛、肝脾不腫大。
三、獻血者血液檢驗標准
1、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D)血型,在有條件的地區以及Rh陰性率高的地區作測定。
2、血比重篩選:硫酸酮法男≥1.052 女≥1.050,或者比色法。
3、丙氨酸斟轉移酶(ALT)銅體粉法:陰性,或者賴式法:≤25單位。
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標法:陰性(快速診斷法僅限於非固定采血點的初標法:陰性。
7、梅毒試驗RPR法或TRUST法:陰性。
8、復檢上述1、3、4、5、6、7項。
9、甲型肝炎臨床治癒一年後連續三次每次間隔一個月化驗正常可參加獻血(以臨床化驗報告為准)。
10、瘧疾高發地區檢測瘧原蟲。
四、免疫接種後獻血的規定
1、接受麻疹、腮腺炎、黃熱病、脊髓灰質炎活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二周後,或風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一年後方可獻血。
2、接受動物血清者於最後一次注射四周後方可獻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種不需推遲獻血。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不能獻血
1、半月內拔牙或其他小手術者。
2、婦女月經前後三天、妊娠期、流產後未滿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癒未滿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腸炎病癒未滿一周者,急性泌尿道 感染病未滿一月者,肺炎病癒未滿三個月者。
4、某些傳染病:如痢疾病癒未滿 半年者,傷寒病癒未滿三年者。
5、近五年內輸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較大手術後未滿半年者、闌尾切除、疝修補術、扁桃體手術未滿三個月者。
7、皮膚局限性炎症癒合後未滿一周者,廣泛性炎症癒合後未滿兩周者。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獻血
1、性病、麻瘋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丙型肝炎抗體陽性者。
3、過敏性疾病及反復發作過敏患者,如經常性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葯物過敏(單純性蕁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獻血)。
4、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6、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以及支氣管擴張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統和泌尿疾病患者,如較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急慢性腎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綜合症、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貧血、折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症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
9、內分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 腦外傷後遺症、癲癇、精神分裂症、癔病、嚴重神經衰弱等。
11、寄生蟲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囊蟲病及肺吸蟲病、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
12、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廇患者。
13、做過切除胃、腎、脾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
14、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膚病,如黃癬、廣泛性濕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15、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視神經炎和蛝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膠原性疾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戀者,多個性伴侶者。
19、體檢醫生認為不能獻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本標准自1998年10月1日起實施,1993年2月17日頒布的「關於發布《血站基本標准》的通知」(衛醫發[1993]第2號的附件2《供血者健康檢查標准》同時廢止。
E. 獻血的標准
如果是獻血量,就是是樓上所說的200毫升、300毫升、400毫升。
如果是健康標准,轉帖給你:
《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 18467-2001)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獻血者體格檢查和血液檢驗的項目和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全國各級血站(血庫),並用於該機構的管理和評審。
2. 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2.1 預檢獻血者
要求經體檢、檢驗合格後再獻血的獻血者。
2.2 非預檢獻血者
預先只進行體檢,而不要求進行檢驗即可獻血的獻血者。
3. 總則
3.1 為了保證獻血者的身體健康和受血者的輸血安全,對預檢獻血者每次獻血前必須進行體格檢查、血液檢驗(初驗),合格後采血,采出的血液必須經復檢合格後,方可供臨床應用。
3.2 對非預檢獻血者經健康情況征詢和體格檢查合格後即可采血。采出的血液必須進行初檢和復檢,合格後方可供臨床應用。
3.3 獻血者血液初檢和復檢不得用同一試劑廠生產的試劑,同一標本的初檢和復檢不得由同一人進行操作。
3.4 本標准中的獻血健康征詢項目,適用於不具備血液檢驗條件的采血車和采血點的無償獻血活動。
3.5 獻血者體格檢查和血液檢驗應以血站結果為准,有效期為兩周。
3.6 本標準是血站實施獻血者體檢、檢驗技術操作管理和進行質量審核的重要依據。
4. 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
4.1 獻血者體格檢查標准
4.1.1 年齡:18~55周歲。
4.1.2 體重:男≥50kg,女≥45kg。
4.1.3 血壓: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脈壓:≥30mmHg
或: 12.0KPa~18.7KPa/8.0KPa~12.0KPa,脈壓:≥4.0KPa。
4.1.4 脈搏:節律規整,60次~100次/min,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min。
4.1.5 體溫正常。
4.1.6 皮膚無黃染,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
4.1.7 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膜無黃染,甲狀腺不腫大。
4.1.8 四肢無嚴重殘疾、無嚴重功能性障礙及關節無紅腫。雙臂靜脈穿刺部位無皮膚損傷,無靜脈注射葯物痕跡。
4.1.9 胸部:心肺正常,無病理性呼吸音及病理性心臟雜音,心率60次~100次/min。
4.1.10 腹部:腹平軟、無腫塊、無壓痛、肝脾不腫大。
4.2 獻血者血液檢驗要求
4.2.1 血型檢測
4.2.1.1 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4.2.1.2 Rh血型(在有條件的地區以及:;陰性率高的地區作測定)。
4.2.2 血紅蛋白測定:硫酸銅法:男≥1.0520,女≥1.0500;相當於男≥120g/L,女≥110g/L。
4.2.3 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酮體粉法(只限於初檢使用):陰性;速率法:≤40單位;賴氏法:≤25單位。
4.2.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陰性(酶聯免疫法,快速診斷法僅限於非固定采血點的初檢使用)。
4.2.5 丙型肝炎病毒抗體(HCV抗體):陰性(酶聯免疫法)。
4.2.6 艾滋病病毒抗體(HIV抗體):陰性(酶聯免疫法)。
4.2.7 梅毒試驗:陰性(RPR法、TRUST法或酶聯免疫法)。
4.2.8 復檢4.2.1,4.2.3,4.2.4,4.2.5,4.2.6,4.2.7(其中4.2.3必須用賴氏法或速率法)。
4.2.9 甲型肝炎臨床治癒一年後連續三次每次間隔一個月檢驗正常可參加獻血(以臨床檢驗報告為准)。
4.2.10 瘧疾高發地區檢測瘧原蟲。
4.3 免疫接種後獻血的規定
4.3.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黃熱病、脊髓灰質炎等活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二周後,或風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四周後可獻血;被狂犬咬傷後經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一年後方可獻血。
4.3.2 接受動物血清者於最後一次注射四周後方可獻血。
4.3.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種後不需要推遲獻血。
4.3.4 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後方可獻血。
4.4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不能獻血
4.4.1 拔牙或其他小手術後未滿半個月;闌尾切除術、疝修補術及扁桃體手術未滿三個月;較大手術後未滿半年者。
4.4.2 婦女月經期前後三天,妊娠期及流產後未滿六個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滿一年者。
4.4.3 感冒、急性胃腸炎病癒未滿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癒未滿一個月者,肺炎病癒未滿三個月者。
4.4.4 某些傳染病:如痢疾病癒未滿半年,傷寒病癒未滿一年者,布氏桿菌病病癒未滿二年者,瘧疾病癒未滿三年者。
4.4.5 皮膚局限性炎症癒合後未滿一周者,廣泛性炎症癒合後未滿兩周者。
4.4.6 口服抑制或損害血小板功能的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類葯物〕停葯後不滿五天者。
4.4.7 近五年內輸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4.4.8 被血液或組織液污染的器材致傷或污染傷口以及施行紋身術後未滿一年者。
4.4.9 與傳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觸史者,自接觸之日起至該病最長潛伏期。
4.5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獻血:
4.5.1 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丙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者。
4.5.2 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者。
4.5.3 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戀者、多個性伴侶者。
4.5.4 麻風病及性傳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4.5.5 該獻血者的血液曾使受血者發生與輸血相關的傳染病者。
4.5.6 過敏性疾病及反復發作的過敏患者,如經常性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葯物過敏(單純性蕁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獻血)。
4.5.7 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4.5.8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4.5.9 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支氣管擴張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4.5.10 消化系統疾病患者,如較嚴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慢性胰腺炎等。
4.5.11 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腎炎、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綜合征以及急慢性腎功能不全等。
4.5.12 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症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
4.5.13 內分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疾病、甲狀腺機能亢進、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4.5.14 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後遺症、癲癇、精神分裂症、癔病及嚴重神經衰弱等。
4.5.15 寄生蟲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囊蟲病、肺吸蟲病及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
4.5.16 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4.5.17 做過切除胃、腎、脾、肺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
4.5.18 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膚病,如黃癬、廣泛性濕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4.5.19 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視神經炎及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等。
4.5.20 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膠原性疾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硬皮病等。
4.5.21 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來源於克-雅病原體感染的組織或組織衍生物(如硬腦膜、角膜、人垂體生長激素等)治療者。
4.5.22 某些職業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塵肺及有害氣體、有毒物質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4.5.23 體檢醫生認為不能獻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4.6 獻血量及獻血時間間隔
4.6.1 獻血量:凡符合《獻血者健康檢查標准》的獻血者,一次可獻血200ml或400ml。
4.6.2 獻血時間間隔
4.6.2.1 獻全血:六個月以上。
4.6.2.2 機采血小板:每隔4周採集一次。如間隔時間少於4周時,則採集前血小板計數應≥150×109/L以上。
4.6.2.3 機采血小板後,應間隔4周以上方可獻全血,以後再獻全血應按獻全血的時間間隔。
F. 什麼條件的人符合獻血要求他們的血壓最高是多少
血壓最高是140/90
獻血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
2男士體重不低於50公斤,女士年齡不低於45公斤
3年齡在18-55周歲
4其餘條件在獻血前有個表裡面很詳細,在獻血前每項都要選擇的
G. 中國獻血新規獻血標准
法律分析:我國獻血法規定,對獻血的條件和標准做了相應的要求,年齡的要求,18周歲至55周歲之前,同時也補充規定,對於身體健康、獻血願望強烈的人群,年齡可以適當放寬至60周歲;血壓的要求,只有血壓正常才能夠獻血;體重的要求,男性體重50千克,女性體重45千克;體溫正常;脈搏正常;各種化驗的要求,只有血常規化驗正常、肝功能正常、表面抗原陰性,同時丙肝抗體陰性、梅毒抗體陰性、艾滋病抗體陰性的人才能夠獻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六條 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現役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對獻血者,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國家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
第八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不少於六個月。
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
第十條 血站採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采血必須由具有采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後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
血站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標准,保證血液質量。血站對採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H. 獻血法規定一次獻血量是多少
一次獻血量:我國規定為一次獻血200毫升,最多不超過400毫升;
一個健康人的總血量,約占體重的8%,一個成年人的總血量約為4000~5000毫升。平時80%的血液在心臟和血管里循環流動著,維持正常生理功能;另外20%的血液儲存在肝、脾等臟器內,一旦失血或劇烈運動時,這些血液就會進入血液循環系統。一個人一次獻血200~400毫升只佔總血量的5%~10%,獻血後儲存的血液馬上會補充上來,不會減少循環血容量。獻血後失去的水分和無機物,1~2個小時就會補上;血漿蛋白質,由肝臟合成,一兩天內就能得到補充;血小板、白細胞和紅細胞也很快就恢復到原來水平。人體的血液在不斷新陳代謝,每時每刻都有許多血細胞衰老、死亡,同時又有大量新生細胞生成,以維持人體新陳代謝的平衡。獻血後,由於造血功能加強,失去的血細胞很快得到補充。所以說一個健康的人,按規定獻血,對身體不會有任何影響,更不會「傷元氣」,反而會有利於健康。
按規定獻血,可促進人體的新陳代謝,增強免疫力和抗病能力,還會刺激人體骨髓造血器官,使其始終保持青春時期一樣旺盛的造血狀態,收到延年益壽的效果,並能防止動脈硬化等心腦血管疾病。據報道,有人對66歲以上的332名曾獻血者與同樣條件的399名未曾獻血者作了比較,結果曾獻血者存活率顯著高於未曾獻血者,獻血總量較多的存活年齡還較長。
國內獻血者體檢標准有:
(1)年齡:18~55周歲。
(2)體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壓12~20/8~12千帕(90~140/60~90毫米汞柱),脈壓差>=4千帕(>=30毫米汞柱)。
(4)脈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分。
(5)體溫正常。
(6)皮膚無黃染,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
(7)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膜無黃染,甲狀腺不腫大。
(8)四肢無嚴重殘疾,無嚴重功能性障礙及關節無紅腫。
(9)胸部:心肺正常(心臟生理性雜音可視為正常)。
(10)腹部:腹平軟,無腫塊、無壓痛,肝脾不腫大。
不能獻血的情況有:
(1)性病、麻風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丙型肝炎抗體陽性者。
(3)過敏性疾病及反復發作過敏患者,如經常性尋麻疹、支氣管哮喘、葯物過敏(單純性尋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獻血〕。
(4)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6)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以及支氣管擴張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統和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較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急慢性腎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綜合征、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症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
(9)內分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後遺症、癲癇、精神分裂症、癔病、嚴重神經衰弱等。
(11)寄生蟲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囊蟲病及肺吸蟲病、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
(12)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13)做過切除胃、腎、脾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
(14)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膚疾病,如黃癬、廣泛性濕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15)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視神經炎和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膠原性疾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膚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戀者、多個性伴侶者。
(19)體檢醫生認為不能獻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參考資料:http://..com/question/1723901.html
I. 獻血標準是多少
我國獻血法提倡健康公民無償獻血,也對下獻血的標准做了統一規定。下獻血的標准有:一、年齡標准,獻血法規定,年齡在18周歲到55周歲之間的健康公民可以獻血,低於18周歲,高於55周歲的公民不能夠獻血。二、體重的標准,獻血法規定,成年男性體重低於50kg者不能夠獻血,成年女性體重低於45kg者不能夠獻血。三、血壓的標准,獻血法規定,獻血公民,血壓高於145mmHg,低於60mmHg不能夠獻血。四、血清學檢查標准,乙肝表面抗原陽性,丙肝抗體陽性,梅毒抗體陽性,艾滋病抗體陽性的公民不能夠獻血。
J. 獻血標准。。。幫忙
不允許獻血,可不一定就是說你的血液有問題
轉氨酶偏高,大多數獻血者都是這個原因不合格的
和你當天的飲食有很大關系的,不用擔心,比如你早上吃了雞蛋都有可能導致轉氨酶偏高的,這個不是病的
如果怕有問題,可以自己去醫院檢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