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最高消費標準是多少
1. 法院如何限制老賴的高消費-
法律分析:為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2. 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的限制額度是多少
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不是按照額度來限制的,而是按照失信被執行人的消費情況來限制的,也就是限制消費項目。
根據《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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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3. 最高人民法院最低多少錢是老賴
所謂老賴,正式的名稱叫:失信被執行人。
「失信者黑名單」制度從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全國已有3萬余名失信被執行人被錄入了最高院名單庫。如果家裡實在太窮,沒有能力還債的,這種情況是不會上黑名單的!
網上進行曝光的失信被執行人,主要針對「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並非是所有的失信被執行人都會登上這份「黑名單」。
具有6種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失信者黑名單」,分別是: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最高院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定期向社會公布,並進行動態管理。 當失信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或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後,法院會及時將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4. 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的限制額度是多少
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的限制是沒有額度,沒有體現在限制用錢的額度上,主要體現在這幾方面,貸不了款,商店高消費交不了款,住不了高檔飯店,自駕車加不了油,坐不了飛機,高鐵和大型客輪
5. 最高院新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規定新在哪
一、最高院修訂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具體新在以下三個方面:
1、明確將信用懲戒的范圍拓寬至限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2、明確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應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3、增加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內容與力度。
二、具體如下:
1、將第一條修改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2、第一條增加第二款:「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3、將第二條修改為:「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4、第一款第(九)項修改為:「(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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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規定如下: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6. 欠多少債以上才會被法院限制高消費,不給坐飛機!!!
和金額無關,是欠錢不還,法院判決後依然不還,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採取的「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
經濟糾紛的訴訟是沒有金額限制的。從法學角度講,限制高消費是一種間接執行的措施。間接執行措施就是通過限制被執行人的部分人身自由等讓其感到痛苦,達到主動履行的目的。對欠錢不還的人實行限制消費,是為了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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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費的現實意義:
1、出台《限制高消費令》的目的是是為了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應當為被執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但是,哪些費用屬於生活必需費用?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為債務人逃避債務留下了漏洞。
2、一旦賴賬者違背了《限令》,債權人可以去舉報。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直接關繫到債權人的切身利益,債務人一旦擁有可以償還債務的財產,債權人即可要求其償還債務。如果以前債權人看到債務人大肆揮霍只能乾瞪眼,那麼現在有了《限制高消費令》就可以去舉報了。
3、中國目前司法活動中普遍存在執行難的問題,首先是債務人法律意識淡薄,不嚴守信譽造成的,但是法律在執行過程中操作性不強,給債務人可乘之機,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7. 老賴限制高消費金額是多少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不是按照額度來限制的,而是按照失信被執行人的消費情況來限制的,也就是限制消費項目。失信被執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俗稱「老賴」。各級人民法院將向徵信機構通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8. 強制執行限制高消費是多少錢的標准
強制執行限制高消費不是以錢的數額為標准。而是根據2010年10月1日的規定,被限制「高消費」後,自然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