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獄第一年能掙多少積分
『壹』 犯人在監獄里一年掙夠多少分才能夠減刑條件啊
罪犯在服刑期間只要符合減刑條件才能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貳』 忄在徐州彭城監獄做服裝工的犯人一個月最高掙多少積分一年積多少分減刑減刑的時間和積分是對比的嗎
一個月幾十分好點的一百多分一年要是能拿到1200分就是倆表揚一個表現600分差不多能減半年吧。減刑是一批一批的你要是積分夠了減刑時間不夠也沒用只能等
『叄』 監獄的積分制度 是怎麼算的 |如何計算出獄時間
判刑之前有先期羈押的,從嫌疑犯進拘留所算起,都並入刑期的,還要偵查、審問、起訴、審判,這些時間也相當於服刑了。
監獄管理制度看立功和表現的,積分考核,如果犯人的服刑態度好,又是刑期比較短的,可能獲得減刑,那樣也能提前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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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監獄法》
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第三十七條: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肆』 山東威海監獄服刑人員一個月可以賺多少分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15
『伍』 監獄什麼活積分最多
現在都是大鍋飯制度,每月一百分,不存在誰分多分少。六百分就能三個月。現在都是圖舒服,踩機器一百分,質檢一百分,保管一百分。
監獄按照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對罪犯實行嚴格管理,每天6:30准時起床洗漱、整理內務、出早操、吃早餐。一天的改造從監獄民警的隊前講評開始,民警會告訴罪犯今天的改造任務是什麼,點評罪犯表現,強調監規紀律。罪犯在監獄坐牢是不能混混度日,要參加勞動改造,用汗水洗滌心靈。由於疫情原因監獄現在實行分餐制,每天就餐時間由各監舍兩名罪犯將飯菜打回,以監舍為單位各自就餐。能吃飽、吃衛生,但是沒有大魚大肉。每個月,罪犯的一到兩名直系親屬可來監獄會見一次,每次30分鍾。現在由於疫情原因,監獄暫停了現場會見,適當增加了罪犯每月申請撥打親情電話的次數。每晚七點,提前十分鍾以監舍為單位收看新聞聯播,接受思想教育。每天晚上十點之前,值班民警會對各監舍罪犯進行點名,清查人數,組織罪犯睡覺。
『陸』 在監獄 積分累積多少可得表揚
你是監獄里的哪位?
『柒』 監獄積分和減刑的問題
已服刑2年多加上可以減1年,那麼你朋友的刑期只剩下5年多了
十年以下刑期每次減刑不得超過1年半,也就是說你朋友最多還可以減兩次
前提下現在就要把第一次減刑報掉,兩次最多也就減三年,事實上也不可能減到3年,因為你朋友改造的再好也不可能兩年多的時間拿到3年的積分,何況還要算上減刑間隔期和去掉減刑審批時間,所以我推薦三種方案
1 現在不減刑,等積分夠1年半再減,之後再拿(可減一年的)積分,(約2年半以上時間)那時你朋友的實際服刑時間已經超過4年半,報假釋
2 現在減刑,拿夠1年左右積分再減,最後一次看人品,最多還能減1年半
時間非常緊,期間不能出任何事情受處分,這要看你朋友在中隊的改造表現,總共能減到3年半
3 現在夠一年半減刑 再攢夠1年半積分減刑,雖然比第二種方案少減6個月,但是時間上輕松很多,可調控,事實上9年能減3年也算非常不錯了
『捌』 在監獄服刑掙積分減刑,一月的基礎分是多少想掙夠12分得多長時間
各監獄的得分是不一樣的,有的監獄一個月就能掙到12分,有的一個月最高才6分,從事工種不同,能得到的最高分也不一樣,勞動一線最累的賺的有效分也最高,大致折抵是7.5分減一個月,不過這裡面很多的說法,有的是以分折獎再減刑,有的是直接用有效分減刑,看當地的監獄和法院是怎麼協調的了。最好您咨詢下所在監獄的刑罰執行科,他們會有確切的解釋。
『玖』 服刑人員在監獄服刑勞動時,一年是多少分,要達到怎樣的標准才能減刑
罪犯在改造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具體考核由監獄規定。
《監獄法》第二十九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五十六條監獄應當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結果作為對罪犯獎勵和處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