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軍傷疤標准3厘米說多少
① 我想問一下,關於那個參軍的體檢,疤痕大小不能超過三厘米,是指的單個疤痕還是所有疤痕加起來的總和
不是總和,是單個疤痕的大小。你說的這個3厘米是指疤痕的直徑不超過3厘米,而且是指穿短裝以後露出來的部位不允許有超過3厘米的。而面部和頸部的不能超過2厘米。其他部位的手術造成的不影響形象的沒事。還有男生不能紋唇,紋眉,眼線打耳洞這些,女生可以有,但是不影響軍容的可以。
② 當兵對傷疤的要求
徵兵要求傷疤在面頸部的不能超過3CM,其他部位有影響功能的傷疤不合格。
根據《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准》:
第十條瘢痕體質,面頸部長徑超過3cm或者影響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響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條 面頸部文身,著軍隊制式體能訓練服其他裸露部位長徑超過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長徑超過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線、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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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工作條例》中規定:
第十六條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由縣、市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可以指定體檢醫院,也可以統一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設立體檢站。
第十九條縣、市徵兵辦公室應當組織對准備批准服現役的應征公民進行體格抽查,抽查人數一般不少於徵兵人數的三分之一;經抽查,發現不合格人數比較多的,應當全部進行復查。
③ 徵兵體檢標准傷疤尺寸
面部、頸部文身或瘢痕直徑超過2厘米,著短裝身體其它裸露部位直徑超過3厘米,或雖經手術處理仍有明顯文身瘢痕,影響軍容的,不合格。《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准》1、面部、頸部文身或瘢痕直徑超過2厘米,著短裝身體其它裸露部位直徑超過3厘米,或雖經手術處理仍有明顯文身瘢痕,影響軍容的,不合格。2、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顱腦、胸、腹部等手術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響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3、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線,不合格;男青年扎耳眼無明顯疤痕、無可視性穿孔,不影響軍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線、扎耳眼不影響軍容的,合格。
④ 當兵對疤痕的要求
我國當兵要求極其苛刻,對疤痕要求是長度不能超過3cm。
一、關於疤痕長度的相關文件在徵兵體檢中,紋身其實也是一種疤痕,並不是說有紋身就不能當兵。只要該紋身在一定的尺寸以下也是能夠正常當兵的。
《應征公民體檢標准》第十一條中規定,對於應征者的面頸部紋身,著軍隊制式體能訓練服其他裸露部位長徑超過3cm的紋身,其他部位長徑超過10cm的紋身不合格,也就是說小體積的紋身是合格的,只要紋身的長度在規范值以下。
⑤ 參軍傷疤不能大於幾厘米
參軍的體檢標准中針對疤痕的是:隱蔽部位的疤痕直徑不超過3厘米;裸露部位的疤痕直徑不超過2厘米。
⑥ 當兵體檢疤痕不能超過多少厘米
瘢痕體質,面頸部長徑超過3cm或影響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響功能的瘢痕,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內陷,鼓膜瘢痕或鈣化斑超過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氣功能、耳氣壓功能及鼓膜活動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圍淋巴樣組織增生,條件兵不合格等。
⑦ 當兵身上不能有多大疤
當兵體檢嚴格,身上有多大的疤不能去當兵?
當兵體檢嚴格,身上疤長度一般不能超過3厘米,如果遮不住的地方,如在臉上、手上、脖子上等地方,長度不能超過2厘米,而且還要看傷疤的嚴重程度、顏色等等,決定能不能去當兵,因為訓練的原因,這個因素影響還是非常大的。
總結:當兵體檢嚴格,身上疤長度一般不能超過3厘米,如果遮不住的地方,如在臉上、手上、脖子上等地方,長度不能超過2厘米,而且還要看傷疤的嚴重程度、顏色等等,決定能不能去當兵,主要是因為訓練的原因。
⑧ 當兵裸露部位傷疤多少不合格
1、軍隊里每天都是要受到超強度的訓練,如果身上有傷疤的話,即使已經痊癒好了,仍然會因為在一些特殊條件下傷口復發,疼痛感加強,甚至直接引起傷口的再次破裂。
2、按照我國《徵兵體格檢查標准》規定,只要傷疤不在臉部等重要位置,其他位置長度不超過2厘米,或長寬都不超過1厘米是沒有影響的。
徵兵體檢時是有個相對標準的,不是有疤痕就不能當兵,要看情況。
一般來說,如果是槍擊、斗毆、煙燙等造成的疤痕,比較麻煩,通常會不合格;
手術史造成的,要看醫生的把握,有些主要器官做過大手術的,可能會不合格;
生活意外受傷造成的,如果面積不大是不影響的,但如果疤痕是在夏季著裝的身體裸露部位(如臉、前臂),則對疤痕面積大小有要求,超過規定為不合格;
拓展資料:
一般來說,如果是槍擊、斗毆、煙燙等造成的疤痕,比較麻煩,通常會不合格;
手術史造成的,要看醫生的把握,有些主要器官做過大手術的,可能會不合格;
生活意外受傷造成的,如果面積不大是不影響的,但如果疤痕是在夏季著裝的身體裸露部位(如臉、前臂),則對疤痕面積大小有要求,超過規定為不合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體格檢查
第十五條徵兵開始時,縣、市徵兵辦公室應當根據徵兵任務,有計劃地安排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由縣、市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可以指定體檢醫院,也可以統一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設立體檢站。
第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應征公民按時到指定醫院或者體檢站進行體格檢查。送檢人數,由縣、市徵兵辦公室根據上級賦予的徵兵任務和當地應征公民的體質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負責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防部頒發的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准和有關規定,切實保證新兵的身體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