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中苯含量國家標準是多少
㈠ 請問飲用水中的各種化學物質含量的標准范圍
以下是飲用水的國家標准,請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1985-08-16發布 1986-10-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UDC 613.3
GB 5749-85
1 總則
1.1 為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向居民供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活飲用水,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特製訂本標准。
1.2 本標准由供水單位和規劃設計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各級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負責監督執行情況。
在新建、擴建、改建集中式給水時,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必須會同衛生、環境保護、規劃、城建、和水利等單位共同研究用水規劃、確定水源選擇、水源防護和工程設計方案,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經衛生防疫站同意後,方可投入使用。分散式給水的水源選擇、水質鑒定、衛生防疫站同意後,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給水的水源選擇、水質鑒定、衛生防護和經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委派當地有關單位研究決定。
各級公安、規劃、衛生、環境保護等單位必須協同供水單位,按標准規定的防護地帶要求,做好水源保護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標准適用於城鄉供生活飲用的集中式給水(包括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和分散式給水。
2 水質標准和衛生要求
2.1 生活飲用水水質,不應超過下表規定的限量。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
項目 標准
感官性
狀和一
般化學
指標
色 色度不超過15度,並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渾濁度 不超過3度,特殊情況不超過5度
臭和味 不得有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總硬度
(以碳酸鈣計)
450 mg/L
鐵 0.3 mg/L
錳 0.1 mg/L
銅 1.0 mg/L
鋅 1.0 mg/L
揮發酚類
(以苯酚計)
0.002 mg/L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0.3 mg/L
硫酸鹽 250 mg/L
氯化物 250 mg/L
溶解性總固體 1000 mg/L
毒理學指標
氟化物 1.0 mg/L
氰化物 0.05 mg/L
砷 0.05 mg/L
硒 0.01 mg/L
汞 0.001 mg/L
鎘 0.01 mg/L
鉻(六價) 0.05 mg/L
鉛 0.05 mg/L
銀 0.05 mg/L
硝酸鹽(以氮計) 20 mg/L
氯仿* 60 ug/L
四氯化碳* 3 ug/L
苯並(a)芘 0.01 ug/L
滴滴涕* 1 ug/L
六六六* 5 ug/L
細菌學指標
細菌總數 100 個/mL
總大腸菌群 3 個/L
游離余氯 在與水接觸30min後應不低於0.3mg/L。
集中式給水除出廠水符合上述要求外,
管網末梢水不應低於0.05mg/L
放射性指標
總α放射性 0.1 Bq/L
總β放射性 1 Bq/L
2.2 集中式給水,除應根據需要具備必要的凈化處理設備外,不論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應有消毒設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網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時,還應有除砂、防渾濁設施。
有關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必須嚴密,且不得與排水設施直接相連,防止倒虹吸。用水單位自建的各類貯水設備要加以防護,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與水接觸的給水設備所用原材料及凈水劑,均不得污染水質。新材料和凈水劑均需經過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審批,並報衛生部備案。
2.4 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嚴禁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否則,責任由連接管道的用水單位承擔。
2.5 集中式給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取水、凈化、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質量。
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或舊設備、舊管見修復後,必須嚴格進行沖洗、消毒,經檢驗渾濁度、細菌、肉眼可見物等指標合格後,方可正式通水。
2.6 直接人事供水工作的人員,必須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體檢,每年不少與一次。如發現有傳染病患者或健康帶菌者,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2.7 分散式給水應加強衛生管理,建立必要的衛生制度,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做好經常維護和管理工作。
3 水源選擇
3.1 新建水廠的水源選擇,應根據城鄉遠、近期規劃,歷年來的水質、水文和水文地質資料,取水點及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同時考慮到地方病等因素,從衛生、經濟、技術、水資源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沛、便於防護的水源。宜優先選用地下水,取水點應設在城鎮和工礦企業的上游。
3.2 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3.2.1 若只經過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飲用的水源水,總大腸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過1000個,經過凈化處理及加氯消毒後供作生活飲用的水源水,總大腸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過10000個。
3.2.2 水源水的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經凈化處理後,應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
分散式給水水源的水質,應盡量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
3.2.3 水源水的毒理學和放射性指標,必須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
3.2.4 在市氟區或地方性甲狀腺腫地區,應分別選用含氟、含碘量適宜的水源水。否則應根據需要,採取預防措施。
3.2.5 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標准2.1條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質時,按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有關的要求執行。
3.3 若遇有不得不選用超過上述某項指標的水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取得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的同意,並應以不影響健康為原則,根據其超過程度,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採用適當的處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間使處理後的水質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4 水源衛生防護
4.1 生活飲用水的水源,必須設置衛生防護地帶。
4.2 集中式給水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的規定如下。
4.2.1 地面水。
4.2.1.1 取水點周圍半徑100m的水域內,嚴禁捕撈、停靠船隻、游泳和從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動,並由供水單位設置明顯的范圍標志和嚴禁事項的告示牌。
4.2.1.2 取水點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護范圍內不得堆放廢渣,不得設立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棧或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物品的碼頭,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葯,不得從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
供生活飲用的水庫和湖泊,應根據不同情況的需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不域及其沿岸劃為衛生防護地帶,並按述要求執行。
受潮溜影響的河流取水點上下游及其沿岸防護范圍,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4.2.1.3 以河流為給水水源的集中式給水,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把取不點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圍河段劃為水源保護區,嚴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時應符合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和GB3838-83《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的有關要求,以保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要求。
4.2.1.4 水廠生產區的范圍應明確劃定並設立明顯標志,在生產區外圍不小於10m范圍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或鋪設污水渠道,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和綠化。
單獨設立的泵站、沉澱池和清水池的外圍不小於10m的區域內,其衛生要求與水廠生產區相同。
4.2.2 地下水
4.2.2.1 取水構築物的防護范圍,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取水構築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進行確定,其防護措施與地面水的水廠生產區要求相同。
4.2.2.2 在單井或井群的影響半徑范圍內,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葯,不得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堆放廢渣或鋪設污水渠道,並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如取水層在水井影響半徑內不露出地面或取水層與地面水沒有互相補充關系時,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較小的防護范圍。
取水構築物的防護范圍,影響半徑的范圍以及岩溶地區地下水的水源衛生防護,應由供水部門同規劃設計、水文地質、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研究確定。
4.2.3 在水廠生產區的范圍內,應按地面水水廠生產區的要求執行。
4.3 分散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地帶,以地面水為水源時參照本標准4.2.1.1和4.2.1.2的規定;以地下水為水源時,水井周圍30m的范圍內,不得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和廢渣堆等污染源,並建立衛生檢查制度。
4.4 集中式給水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的范圍和具體規定,由供水單位提出,並與衛生、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商議後,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書面通知有關單位遵守執行,並在防護地帶設置固定的告示牌。
對不符合本標准規定的集中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地帶,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提出改造規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完成。
分散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要求由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提出,由使用單位執行。
4.5 為保護地下水源,人工加灌的水質,原則上應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滲坑或滲井。
5 水質檢驗
5.1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執行。並由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負責進行分析質量監督和評價。
5.2 城鎮的集中式給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水源水,凈化構築物出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有自備給水的大、中型企業,應配備專業(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水質檢驗工作。其他單位的自備給水,應由其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或報請上級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本行業、本系統的水質檢驗。
分散式給水及農村集中式給水的水質,應由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根據需要進行檢驗。
5.3 檢驗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應在水源、出廠水和居民經常用水點采樣。
5.3.1 城鎮的集中式給水的水質檢驗采樣點數,一般應按供水人口每兩萬人設一個點計算。供水人口超過一百萬時,按上述比例計算出的采樣點數可酌量減少;人口在二十萬以下時,應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樣點中應有一定的點數,選在水源、出廠水、水質易受污染地點、管網末梢和管網系統陳舊部分等。
每一采樣點,每月采樣檢驗應不少於兩次,有條件時可適當增加次數,檢驗項目在一般情況下,細菌學指標和感官性狀指標列為必檢項目,其他指標可根據當地水質情況和需要選定。采樣點和檢驗項目應由供水單位與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共同研究確定。對水源水、出廠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網
5.3.2 分散式給水水質的檢驗次數和項目,可根據需要決定。
5.3.3 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應對水源水、出廠水和居民經常用水點進行定期監測。
5.4 選擇水源時的水質鑒定,應檢驗本標准2.1條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規定的指標和該水源可能受某種萬分污染的有關項目。
附錄A
本標准用詞說明(補充件)
A.1 對本標准條文招待嚴格程度的用詞,採用以下寫法。
A.1.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必須」,反面詞要用「嚴禁」。
A.1.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應」,反面詞一般採用「不應」或「不得」。
A.1.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宜」或「一般」,反面詞一般採用「不宜」。
附加說明: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准由《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修訂組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王子石 秦鈺惠 鄭乃彤 潘長慶 張明。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管理,一般技術性問題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所負責解釋。
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TJ20-7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試行)》作廢。
㈡ 水質檢測五項標准值在多少范圍內
常規指標
微生物
總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耐熱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大腸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菌落總數(CFU/mL) 100
毒理指標
砷(mg/L) 0.01
鎘(mg/L) 0.005
鉻(六價,mg/L) 0.05
鉛(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鹽(以N計,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時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鹽(使用臭氧時,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時,mg/L) 0.9
亞氯酸鹽(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氯酸鹽(使用復合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15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1
水源與凈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3
臭和味無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無
pH (pH單位) 不小於6.5且不大於8.5
鋁(mg/L) 0.2
鐵(mg/L) 0.3
錳(mg/L) 0.1
銅(mg/L) 1.0
鋅(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鹽(mg/L) 250
溶解性總固體(mg/L) 1000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時為5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mg/L) 0.002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 0.3
放射性
總α放射性(Bq/L) 0.5
總β放射性(Bq/L) 1
①MPN表示最可能數;CFU表示菌落形成單位。當水樣檢出總大腸菌群時,應進一步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水樣未檢出總大腸菌群,不必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
②放射性指標超過指導值,應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3] 判定能否飲用。
表2 飲用水中消毒劑常規指標及要求
消毒劑名稱 與水接觸時間 出廠水
中限值 出廠水
中餘量 管網末梢水中餘量
氯氣及游離氯制劑(游離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總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總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非常規
編輯
指 標 限 值
微生物
賈第鞭毛蟲(個/10L) <1
隱孢子蟲(個/10L) <1
毒理指標
銻(mg/L) 0.005
鋇(mg/L) 0.7
鈹(mg/L) 0.002
硼(mg/L) 0.5
鉬(mg/L) 0.07
鎳(mg/L) 0.02
銀(mg/L) 0.05
鉈(mg/L) 0.0001
氯化氰(以CN-計,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鹵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總和) 該類化合物中各種化合物的實測濃度與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過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總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樂果(mg/L) 0.08
對硫磷(mg/L) 0.003
滅草松(mg/L) 0.3
甲基對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敵敵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總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醯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環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並(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化學指標
氨氮(以N計,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鈉(mg/L) 200
㈢ 飲用水的水質達標標准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准
CJ 3020-93
Water Qualit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Sources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指標、水質分級、標准限值、水質檢驗以及標準的監督執行。
本標准適用於城鄉集中式生活飲用水的水源水質(包括各單位自備生活飲用水的水源)。分散式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亦應參照使用。
2引用標准
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GB8161生活飲用水源水中鈹衛生標准
GB11729 水源水中百菌清衛生標准
GB5750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
3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分級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分為二級,其兩極標準的限值見表1。
項目 標准限值
一級 二級
色 色度不超過15度,並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不應有明顯的其他異色
渾濁度(度) ≤3
嗅和味 不得有異臭、異味 不應有明顯的異臭、異味
pH值 6.5~8.5 6.5~8.5
總硬度(以碳酸鈣計)(mg/L) ≤350 ≤450
溶解鐵(mg/L) ≤0.3 ≤0.5
錳(mg/L) ≤0.1 ≤0.1
銅(mg/L) ≤1.0 ≤1.0
鋅(mg/L) ≤1.0 ≤1.0
揮發酚(以苯酚計(mg/L) ≤0.002 ≤0.004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 ≤0.3 ≤0.3
硫酸鹽(mg/L) <250 <250
氯化物(mg/L) <250 <250
溶解性總固體(mg/L) <1000 <1000
氟化物(mg/L) ≤1.0 ≤1.0
氰化物(mg/L) ≤0.05 ≤0.05
砷(mg/L) ≤0.05 ≤0.05
硒(mg/L) ≤0.01 ≤0.01
汞(mg/L) ≤0.001 ≤0.001
鎘(mg/L) ≤0.01 ≤0.01
鉻(六價)(mg/L) ≤0.05 ≤0.05
鉛(mg/L) ≤0.05 ≤0.07
銀(mg/L) ≤0.05 ≤0.05
鈹(mg/L) ≤0.0002 ≤0.0002
氨氮(以氮計)(mg/L) ≤0.5 ≤1.0
硝酸鹽(以氮計)(mg/L) ≤10 ≤20
耗氧量( KMnO4法)(mg/L) ≤3 ≤6
苯並(?)芘(?g/L) ≤0.01 ≤0.01
滴滴涕(?g/L) ≤1 ≤1
六六六(?g/L) ≤5 ≤5
百菌清(mg/L) ≤0.01 ≤0.01
總大腸菌群(個/L) ≤1000 ≤10000
總?放射性(bq/L) ≤0.1 ≤0.1
總?放射性 (bq/L) ≤1 ≤1
3.1一級水源水:水質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處理,地表水經簡易凈化處理(如過濾)、消毒後即可供生活飲用者。
3.2二級水源水:水質受輕度污染。經常規凈化處理(如絮凝、沉澱、過濾、消毒等),其水質即可達到GB5749規定,可供生活飲用者。
3.3水質濃度超過二級標准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為生活飲用水的水源。若限於條件需加以利用時,應採用相應的凈化工藝進行處理。處理後的水質應符合GB5749規定,並取得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及主管部門批准。
4標準的限值
4.1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不應超過表1所規定的限值。
4.2水源水中如含有表1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質時,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5水質檢驗
5.1水質檢驗方法按GB5750執行。鈹的檢驗方法按GB8161執行。百菌清的檢驗方法按GB1729執行。
5.2不得根據一次瞬時檢測值使用本標准。
5.3已使用的水源或選擇水源時,至少每季度采樣一次作全分析檢驗。
6標準的監督執行
6.1本標准由城鄉規劃、設計和生活飲用水供水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主管部門、衛生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6.2各級公安、規劃、衛生、環保、水利與航運部門應結合各自職責,協同供水單位做好水源衛生防護區的保護工作。
附加說明:
本標准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提出。
本標准由建設部水質標准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院歸口管理。
本標准由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院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徐廣祥、江運通。
本標准委託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院負責解釋。
㈣ 國家標准飲用水,值是多少
不小於6.5且不大於9.5。
(4)水中苯含量國家標準是多少擴展閱讀:飲用水水質標准
一、飲用水水質常規指標「微生物」。
1.總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2.耐熱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3.大腸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4.菌落總數(CFU/mL) 100。
二、飲用水水質常規指標「毒理指標」。
砷(mg/L) 0.01。
鎘(mg/L) 0.005。
鉻(六價,mg/L) 0.05。
鉛(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鹽(以N計,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時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鹽(使用臭氧時,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時,mg/L) 0.9。
亞氯酸鹽(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氯酸鹽(使用復合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三、飲用水水質常規指標「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15。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1。
水源與凈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3。
臭和味無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無。
pH (pH單位) 不小於6.5且不大於8.5。
鋁(mg/L) 0.2。
鐵(mg/L) 0.3。
錳(mg/L) 0.1。
銅(mg/L) 1.0。
鋅(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鹽(mg/L) 250。
溶解性總固體(mg/L) 1000。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時為5。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mg/L) 0.002。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 0.3。
㈤ 國家自來水的標准水質是多少數值
常規指標
微生物:
總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耐熱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大腸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菌落總數(CFU/mL) 100
毒理指標:
砷(mg/L) 0.01
鎘(mg/L) 0.005
鉻(六價,mg/L) 0.05
鉛(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鹽(以N計,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時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鹽(使用臭氧時,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時,mg/L) 0.9
亞氯酸鹽(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氯酸鹽(使用復合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15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1
水源與凈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3
臭和味無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無
pH (pH單位) 不小於6.5且不大於8.5
鋁(mg/L) 0.2
鐵(mg/L) 0.3
錳(mg/L) 0.1
銅(mg/L) 1.0
鋅(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鹽(mg/L) 250
溶解性總固體(mg/L) 1000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時為5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mg/L) 0.002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 0.3
放射性:
總α放射性(Bq/L) 0.5
總β放射性(Bq/L) 1
①MPN表示最可能數;CFU表示菌落形成單位。當水樣檢出總大腸菌群時,應進一步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水樣未檢出總大腸菌群,不必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
②放射性指標超過指導值,應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 判定能否飲用。
表2 飲用水中消毒劑常規指標及要求
消毒劑名稱 與水接觸時間 出廠水
中限值 出廠水
中餘量 管網末梢水中餘量
氯氣及游離氯制劑(游離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總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總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㈥ 自來水的國家標准
從2007年7月1日起,由國家標准委和衛生部聯合修訂出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下稱「新標准」)將正式實施,所有自來水廠都將實施更加嚴格的檢測標准。新標准中的106項指標被分為常規檢驗項目和非常規檢驗項目兩類。其中,常規檢驗項目42項,各地必須統一檢定;非常規檢驗項目64項,具體實施日期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全部指標的實施最遲不得晚於2012年7月1日。
城市自來水的國家標准(GB5749-2006)
檢測項目(單位)---國家標准限量
1、微生物指標
總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耐熱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大腸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菌落總數(CFU/mL) ---100
2、毒理指標
砷(mg/L)--- 0.01
鎘(mg/L)--- 0.005
鉻(六價,mg/L) ---0.05
鉛(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鹽(以N計,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時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0.002
溴酸鹽(使用臭氧時,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時,mg/L)--- 0.9
亞氯酸鹽(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氯酸鹽(使用復合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15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1
水源與凈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3
臭和味---無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無
pH (pH單位)--- 不小於6.5且不大於8.5
鋁(mg/L) ---0.2
鐵(mg/L)--- 0.3
錳(mg/L)--- 0.1
銅(mg/L) ---1.0
鋅(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鹽(mg/L) ---250
溶解性總固體(mg/L) ---1000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時為5 )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mg/L)--- 0.002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 ---0.3
4、放射性指標
指導值 總α放射性(Bq/L) ---0.5
總β放射性(Bq/L)--- 1
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
Ⅰ類主要適用於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
Ⅲ類 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到、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Ⅳ類 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對應地表水上述五類水域功能,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基本項目標准值分為五類,不同功能類別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標准值。水域功能類別高的標准值嚴於水域功能類別低的標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類使用功能的,執行最高功能類別對應的標准值。實現水域功能與達功能類別標准為同一含義。
㈦ 中國飲用水國家標準是什麼
新《標准》要求,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其中的化學物質和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感官性狀良好,且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等;新《標准》還規定,生活飲用水中,有機化合物指標包括絕大多數農葯、環境激素、持久性化合物,是評價飲水與健康關系的重點;同時增加檢測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的含量。
新《標准》從根本上對水質提出要求,不僅確定了飲用水的水質「安全」標准,而且明確了飲用水的酸鹼度范圍
ph值
在6.5~8.5間,是符合健康標準的。
在新標准中,國家規定,飲用水的ph值應為6.5~8.5(7.5正負1),該標准與法國的標准一致。
㈧ 飲用水中苯含量標准
飲用水中苯含量標准0.01 (mg/L)。
苯自身是具有揮發性的,但是日常燒開水的方式只能去除少量的苯,殘余的苯仍然會對人身體造成直接健康影響。
活性炭過濾苯的方法就是自來水廠使用的方法,但是在活性炭的選擇上也是有講究的,精品活性炭肯定要比普通活性炭來的好,如果是家用飲用水,安裝凈水器也是非常不錯的選擇,派斯凈水器等大品牌都可以很好的解決苯超標問題。
物質結構
苯環是最簡單的芳環,由六個碳原子構成一個六元環,每個碳原子接一個基團,苯的6個基團都是氫原子。
但實驗表明,苯不能使溴水或酸性KMnO4褪色,這說明苯中沒有碳碳雙鍵。研究證明,苯環主鏈上的碳原子之間並不是由以往所認識的單鍵和雙鍵排列(凱庫勒提出),每兩個碳原子之間的鍵均相同,是由一個既非雙鍵也非單鍵的鍵(大π鍵)連接。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苯
㈨ 國家自來水水質標準是什麼急救
從2007年7月1日起,由國家標准委和衛生部聯合修訂出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下稱「新標准」)將正式實施,所有自來水廠都將實施更加嚴格的檢測標准。新標准中的106項指標被分為常規檢驗項目和非常規檢驗項目兩類。其中,常規檢驗項目42項,各地必須統一檢定;非常規檢驗項目64項,具體實施日期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全部指標的實施最遲不得晚於2012年7月1日。
城市自來水的國家標准(GB5749-85) 檢測項目 單位 國家標准
色度 度 不超過15度
渾濁度 NTU 不超過3度
嗅和味 不得有異嗅異味
肉眼可見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總硬度(以CaCO3計) mg/L 450
鐵 mg/L 0.3
錳 mg/L 0.1
銅 mg/L 1.0
鋅 mg/L 1.0
揮發酚(以苯酚計) mg/L 0.002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mg/L 0.3
硫酸鹽 mg/L 250
氯化物 mg/L 250
溶解性總固體 mg/L 1000
氟化物 mg/L 1.0
氰化物 mg/L 0.05
砷 ug/L 50
硒 ug/L 10
汞 ug/L 1
鎘 ug/L 10
鉻(六價鉻) mg/L 0.05
鉛 ug/L 50
銀 ug/L 50
硝酸鹽氮 mg/L 20
氯仿 ug/L 60
四氯化碳 ug/L 3
苯並(a)芘 ug/L 0.01
滴滴涕 ug/L 1
六六六 ug/L 5
細菌總數 個/L 100
總大腸菌群 個/L 3
總α放射性 Bq/L 0.1
總β放射性 Bq/L 1.0
余氯 mg/L ≥0.30
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
Ⅰ類 主要適用於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 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
Ⅲ類 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到、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Ⅳ類 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 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對應地表水上述五類水域功能,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基本項目標准值分為五類,不同功能類別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標准值。水域功能類別高的標准值嚴於水域功能類別低的標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類使用功能的,執行最高功能類別對應的標准值。實現水域功能與達功能類別標准為同一含義
㈩ 飲用水的國家標准有什麼具體規定
生活飲用水是指人類飲用和日常生活用水,包括個人衛生用水,但不包括水生物用水以及特殊用途的水。制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是根據人們終生用水的安全來考慮的,它主要基於三個方面來保障飲用水的安全和衛生,即確保飲用水感官性狀良好;防止介水傳染病的暴發;防止急性和慢性中毒以及其他健康危害。控制飲用水衛生與安全的指標包括四大類:
微生物學指標
水是傳播疾病的重要媒介。飲用水中的病原體包括細菌、病毒以及寄生型原生動物和蠕蟲,其污染來源主要是人畜糞便。在不發達國家,飲用水造成傳染病的流行是很常見的。這可能是由於水源受病原體污染後,未經充分的消毒,也可能是飲用水在輸配水和貯存過程中受到二次污染所造成的。
理想的飲用水不應含有已知致病微生物,也不應有人畜排泄物污染的指示菌。為了保障飲用水能達到要求,定期抽樣檢查水中糞便污染的指示菌是很重要的。為此,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中規定的指示菌是總大腸菌群,另外,還規定了游離余氯的指標。我國自來水廠普遍採用加氯消毒的方法,當飲用水中游離余氯達到一定濃度後,接觸一段時間就可以殺滅水中細菌和病毒。因此,飲用水中余氯的測定是一項評價飲用水微生物學安全性的快速而重要的指標。
水的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飲用水的感官性狀是很重要的。感官性狀不良的水,會使人產生厭惡感和不安全感。我國的飲用水標准規定,飲用水的色度不應超過15度,也就是說,一般飲用者不應察覺水有顏色,而且也應無異常的氣味和味道,水呈透明狀,不渾濁,也無用肉眼可以看到的異物。如果發現飲用水出現渾濁,有顏色或異常味道,那就表示水被污染,應立即通知自來水公司和衛生防疫站進行調查和處理。
其他和飲用水感官性狀有關的化學指標包括總硬度、鐵、錳、銅、鋅、揮發酚類、陰離子合成洗滌劑、硫酸鹽、氯化物和溶解性總固體。這些指標都能影響水的外觀、色、臭和味,因此規定了最高允許限值。例如飲用水中硫酸鹽過高,易使鍋爐和熱水器內結垢並引起不良的水味和具有輕瀉作用,故規定其在飲用水中的限值不應超過每升250毫克。
毒理學指標
隨著工業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化學物質對飲用水的污染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根據國外的調查,在飲用水中已鑒定出數百種化學物質,其中絕大多數為有機化合物。
飲用水中有毒化學物質污染帶給人們的健康危害與微生物污染不同。一般而言,微生物污染可造成傳染病的暴發,而化學物質引起健康問題往往是由於長期接觸所致的有害作用,特別是蓄積性毒物和致癌物質的危害。只有在極特殊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大量化學物質污染而引起急性中毒。
為保障飲用水的安全,確定化學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最大允許限值,也就是最大允許濃度是十分必要的,這是自來水公司向公眾提供安全飲用水的重要依據。但是,在飲用水中存在眾多的化學物質,究竟應該選擇哪些化學物質作為需要確定限值的指標呢?這主要是依據化學物質的毒性、在飲用水中含有的濃度和檢出頻率以及是否具有充分依據來確定限值等條件確定的。在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中,共選擇15項化學物質指標,包括氟化物、氯化物、砷、硒、汞、鎘、鉻(六價)、鉛、銀、硝酸鹽、氯仿、四氯化碳、苯並(а)芘、滴滴涕、六六六。這些物質的限值都是依據毒理學研究和人群流行病學調查所獲得的資料而制定的。
放射性指標
人類某些實踐活動可能使環境中的天然輻射強度有所增高,特別是隨著核能的發展和同位素新技術的應用,很可能產生放射性物質對環境的污染問題。因此,有必要對飲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標進行常規監測和評價。在飲用水衛生標准中規定了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的參考值,當這些指標超過參考值時,需進行全面的核素分析以確定飲用水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