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一年半能減多少刑
① 判刑一年半表現好能減刑多少時間
法律分析:判一年半一般情況下最多是減刑九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處了拘役和管制以及有期徒刑的時候,減刑也是不能低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的;如果是判處了無期徒刑的情況,通常是不能少於十三年的;針對死刑緩刑的一些犯罪分子,在緩期的執行期滿了之後會依法慢慢減成無期的徒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② 被判刑一年半,有可能減刑嗎
判一年半可以減刑,只要是符合減刑的條件。法定減刑的條件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
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法定的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
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③ 被判六年在看守所呆了一年送去監獄最多能減刑多少
摘要 根據法律規定多次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罰的一半。所以理論上最多可以減三年
④ 判刑一年半一般可以減刑幾個月,在微山縣運河監獄,在裡面幹活可以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中:第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第十六條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決生效後剩餘刑期不滿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酌情減刑,減刑起始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綜上所述,理論上一年半刑期最多可以減刑6個月,但是算上判決前的羈押期和監獄減刑名額少等原因,一年半刑期減刑的可能性很小。
⑤ 判刑一年半還可以減刑嗎在裡面
判一年半可以減刑,只要是符合減刑的條件是可以的,但減刑的時間不能大於判刑的刑期,也就是說,最多可以減刑九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⑥ 檢察院通知簽認罪認罰書量刑一年半,交罰款後會減少多少
檢察院通知簽認罪認罰書量刑一年半,交罰款後通常就是會減一年半左右的時間。
檢察院起訴到法院的的量刑意見就是1年到1年半,法院判決的認定的可能性比較大
⑦ 判一年半能減刑嗎,減多少
可以減刑,減刑不超過二分之一。
⑧ 被判刑一年的罪犯有沒減刑的機會,最多可以減幾個月
一年的刑罰減刑的可能性不大,不過主要還是看服刑人員在獄中的表現。
《減刑、假釋規定》對減刑幅度作了如下規定:
(1)對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般一次減刑不超過2年有期徒刑。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3年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1年半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1年以上。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後,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於2年。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3)在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酌減。酌減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於1年。
(4)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般可以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5)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0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此外,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2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