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按照每個月標准扣除多少錢
❶ 納稅人繼續教育按照每月多少元的標准扣除
法律分析: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八條 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第九條 個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符合本辦法規定扣除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
第十條 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書等資料備查。
❷ 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是什麼
個人所得稅扣除標准為:
1、子女教育一般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准進行定額扣除,父母可選擇由其中一人作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各按50%進行扣除。
2、屬於繼續教育學歷的,按每月400元進行定額扣除;如果是職業資格教育的,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3600元進行定額的扣除。
3、在實際發生房屋貸款利息的年度,按每月1000元標准進行定額扣除。
4、住房可按城市的不同,分別可按照1500元、1100元、800元三個標准進行定額扣除。
5、大病醫療個人負擔如果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則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清繳時,在80000元的限額內根據實際進行實扣。
6、年滿60周歲父母,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如贍養人是獨生子女的,可按每月2000元的標准進行定額扣除;如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可超過每月1000元。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❸ 納稅人每月按照多少元的標准進行定額扣除
納稅人每月定額扣除標准在800到1500之間,視情況而定。
課稅主體是課稅客體的對稱。亦稱納稅人 或納稅義務人。稅法規定的負有納稅義務、直接向政府繳納稅款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本國公民及在本國居住或從事經濟活動的外國公民;法人則指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權利、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和社團組織。
一種稅的課稅主體是由其課稅客體的性質決定的。每一種稅都有特定的課稅客體,也都具有相應的課稅主體。如個人所得稅以個人應稅所得為課稅客體,以取得應稅所得的個人為課稅主體;房產稅以房屋為課稅客體,以房屋的產權所有人為課稅主體。由於稅法中關於課稅主體的規定明確了由誰來承擔納稅義務,因而,課稅主體是稅法的一項基本構成要素。
國家為了征稅,除在稅法中規定對什麼事物征稅即課稅客體外,還必須規定由誰納稅。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均稱為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內。自然人是能獨立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法人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具有獨立財產並能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組織。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准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准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准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准。
❹ 個稅扣除標準是什麼
個稅扣除標准:
1、在子女教育方面,納稅人子女從年滿3歲開始一直到整個全日制學歷教育階段的支出,按照每孩每月1000元標准扣除;
2、在繼續教育方面,納稅人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按每月400元的標准扣除,接受技能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在取得證書的當年按3600元的標准扣除;
3、在大病醫療方面,納稅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醫保目錄范圍內自付的醫葯費用超過1.5萬元部分,在每年8萬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4、在住房貸款利息方面,納稅人或其配偶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按每月1000元的標准扣除;
5、在住房租金方面,按所在城市不同,分別按每月800元、1100元、1500元的標准扣除;
6、在贍養老人方面,獨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的標准扣除,非獨生子女與其兄弟姐妹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准分攤扣除,但每個人的分攤額度不能超過1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❺ 納稅人按照每月多少元的標准扣除
納稅人的標准扣除,起征點確定為每個月5000元,即每個月按照5000元的標准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收入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12個月六萬元以及各種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納稅人應該納稅的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❻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按照每月多少元的標准扣除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1、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准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准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准為每月800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雇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全部行政區域范圍;納稅人無任職受雇單位的,為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稅務機關所在城市。
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二十條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❼ 按照每月多少元的標准扣除
法律分析:1.子女教育方面,納稅人子女從年滿3歲開始一直到整個全日制學歷教育階段的支出,按照每孩每月1000元標准扣除。2.繼續教育方面,納稅人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按每月400元的標准扣除,接受技能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在取得證書的當年按3600元的標准扣除。3.大病醫療方面,納稅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醫保目錄范圍內自付的醫葯費用超過1.5萬元部分,在每年8萬元限額內據實扣除。4.住房貸款利息方面,納稅人或其配偶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按每月1000元的標准扣除。5.住房租金方面,按所在城市不同,分別按每月800元、1100元、1500元的標准扣除。6.贍養老人方面,獨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的標准扣除,非獨生子女與其兄弟姐妹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准分攤扣除,但每個人的分攤額度不能超過1000元。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❽ 按照每月多少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於民生、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范圍和標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
第五條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於學前教育階段的子女,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六條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七條納稅人子女在中國境外接受教育的,納稅人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的證明資料備查。
第三章繼續教育
第八條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第九條個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符合本辦法規定扣除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
第十條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書等資料備查。
第四章大病醫療
第十一條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葯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第十二條納稅人發生的醫葯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葯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葯費用支出,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留存醫葯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者復印件)等資料備查。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向患者提供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本人年度醫葯費用信息查詢服務。
第五章住房貸款利息
第十四條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第十五條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後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十六條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備查。
第六章住房租金
第十七條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准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准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准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准。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雇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全部行政區域范圍;納稅人無任職受雇單位的,為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稅務機關所在城市。
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條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條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第七章贍養老人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向收款單位索取發票、財政票據、支出憑證,收款單位不能拒絕提供。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提交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稅務機關,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前款所稱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贍養人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信息。
本辦法規定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應當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或者協助核實以下與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
(一)公安部門有關戶籍人口基本信息、戶成員關系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相關出國人員信息、戶籍人口死亡標識等信息;
(二)衛生健康部門有關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門、外交部門、法院有關婚姻狀況信息;
(四)教育部門有關學生學籍信息(包括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考籍信息)、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有關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有關房屋(含公租房)租賃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資源部門有關不動產登記信息;
(八)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住房商業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九)醫療保障部門有關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個人負擔的醫葯費用信息;
(十)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稅信息。
上述數據信息的格式、標准、共享方式,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商有關部門確定。
有關部門和單位擁有專項附加扣除涉稅信息,但未按規定要求向稅務部門提供的,擁有涉稅信息的部門或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核查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核查。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條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❾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按照每月多少元的標准扣除
法律分析: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准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准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准為每月800元。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准。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准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准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准為每月800元。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