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失業金標準是多少
⑴ 目前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是多少
一、用失業保險來交醫療保險(適用於能領失業金的人員—查看什麼人能領失業金)
(1)已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
已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在領取失業金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醫療保險的有關待遇。其參保基數、比例和支付方法分別是:按上年度社平工資60%為基數計征醫保費,所需資金中原單位繳納部分(8%)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個人繳納部分(2%)從其月領失業保險金中扣繳;扣繳後失業保險金低於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個人繳納部分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
原失業保險的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住院醫療補貼相應取消。
(2)沒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放醫療補助金:按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的10%(目前每人每月69元),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給。
住院補貼: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嚴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致傷致病),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給予不超過本次醫療費50%的補貼。
二、以靈活就業人員自己繳納醫保,直到找到新單位
繳費基數: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各地比例規定不同,一般在4%—8%之間)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所繳費用全部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統一管理,統一使用。(個人帳戶是0)
以前參保年限如何接續?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無接收單位的,應在30日內憑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到檔案寄存機構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登記,建立醫療保險檔案。未及時接續醫療保險被注銷的人員,由檔案寄存機構持《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余額記錄單》,按《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繳費手續。
自己繳費一般是繳費6-9個月後可以享受醫保待遇,如果在這個期間生病住院是無法享受的。
⑵ 淮安2016年 清河區的失業金是多少
1、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按照所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准一般都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准、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2、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失業前累計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⑶ 失業金領取標準是什麼
一,如果領失業金,離職證明(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上必須註明是非個人意願(如辭退、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等原因)才能夠領取失業金。如果是自己辭職,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
二、失業金領取,必須是在已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且非個人意願解除勞動關系才能領取,累計繳費達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辭職或者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具體如下:
1, 能不能領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 領多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3,怎麼領
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的,需要提供解除勞動關系的材料、身份證、戶口本、照片等向參保地市社保機構申請領取失業金,失業人員經過失業登記和培訓之後方能領取到失業金。一般在辦理失業後次月領取,是打卡發放,按月在當地領取。具體程序由於各地辦理流程不一樣,建議你咨詢一下當地社保機構
⑷ 失業金是怎樣算的金額多少
失業救濟金的計算公式為:
失業救濟金金額=該地區的失業救濟金標准*失業救濟金發放月份。
領取失業保險金當月,按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累計發放時間計算。一年後可接收,但最長接收期不得超過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准一般不得低於當年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但不得高於當年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年以上2年以下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此外,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在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數中,每增加一年可延長兩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如果期限為5年但少於10年,則最長期限為18個月;超過10年,最長期限為24個月。
拓展資料:失業保險金的處理程序 辦理失業保險必須首先符合申請條件,然後攜帶相關材料到當地社會保險部門登記,然後按照當地社會保障的要求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1) 接收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本人和單位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一年;
2.非因其本人意願而中斷僱傭關系;
3.按規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工作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和就業介紹。
(2) 處理過程
1.被保險單位應當出具兩份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被保險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失業人員應攜帶與被保險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嚴格調查核實,確認無誤後出具《失業保險申請登記表》兩份和《失業就業申請登記表》一份。
3.失業人員應當認真填寫失業保險申請登記表正面各欄,背面的計劃生育關系受理單位意見欄由戶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關系受理單位蓋章,仔細填寫工作申請登記表。
4.支付三張一寸彩色照片和一份失業者身份證復印件。
5.竣工後,區級勞動保障部門可向戶口或暫住地辦理失業保險費。
⑸ 目前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是多少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按照失業前累計繳費失業保險的年限核定,每滿一年可領取2個月,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准
失業保險金標準是按照失業人員前12個月平均繳費基數確定,不滿1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0%;滿10年不滿2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5%;20年以上的,平均繳費基數×50%。核定後的待遇需在失業保險金上下限標准范圍內,目前最高不得超過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於975元/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金額計算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准,一般按照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
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以上不滿2年的為3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以上不滿3年的為6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以上不滿5年的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不滿8年的為15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8年以上不滿10年的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相關問題:
問:公司在給我繳納公積金期間,公司能隨意停繳嗎?(公積金正在用來還貸款)
答:如果您在公司正常工作期間並由企業發放勞動報酬,企業必須依法為您繳納,不能隨意停繳;如企業隨意違法停繳,可以和您所在企業協商或向社保經辦部門投訴反映,社保經辦部門將依法費每人23元。參保人員當年度內(當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在醫保定點醫院和公立定點門診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自負和自費醫療費用累計超6000元的,就可享受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再補償。
⑹ 失業金的標準是多少
失業金的發放標准: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計算;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5%計算;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算等。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⑺ 失業金領取金額是多少
其領取金額一般為當地最低生活水平左右。如果參保了失業保險,可以在失業狀態下享受失業補貼金.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是是指下列情況: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出名和辭退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以及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已辦理事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只要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其失業金的領取有這樣方面的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