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中介收費標準是多少
㈠ 中介費按百分之多少算
中介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
依據《國家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第六條規定:
房地產經紀收費是房地產專業經紀人接受委託,進行居間代理所收取的傭金。房地產經紀費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實行不同的收費標准;
房屋租賃代理收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准,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
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
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准上委託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土地使用權轉讓代理收費辦法和標准另行規定;
房地產經紀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託人收取。
(1)土地租賃中介收費標準是多少擴展閱讀
《國家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第一條規定:
凡依法設立並具備房地產中介資格的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它社會組織、公民及外國當事人提供有關房地產開發投資、經營管理、消費等方面的中介服務,可向委託人收取合理的費用。
第二條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是房地產交易市場重要的經營性服務收費。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本著合理、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自願委託,雙方簽訂合同,依據本通知規定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准,由中介服務機構與委託方協商確定中介服務費。
第三條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交繳費用的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法、收費標准等事項。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接受當事人委託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介紹有關中介服務的價格及服務內容等情況。
第三條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應委託人要求,提供有關房地產政策、法規、技術等咨詢服務,收取房地產咨詢費。
房地產咨詢收費按服務形式,分為口頭咨詢費和書面咨詢費兩種。
㈡ 租房房產中介費收費標准
法律分析:我國規定的房屋租賃中介費收取標准為:一般來說,房屋租賃的中介費一般是租客與房東各付月租金的一半,但是依各地慣例和租期長短房屋租賃所收取的中介費也是會而有所不同的。以廣州為例:一般式押一付三,根據地理位置以及環境不同收取的費用也不同,城中村是押一付一。因此,注意和中介協商好中介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七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條款。
㈢ 中介費怎麼算
【法律分析】
二手房中介費即通過房屋中介公司進行二手房交易時支付給中介方的服務費,一般中介費為房屋成交價格的3%—5%。
一、評估收費
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土地價格評估收費標准實行政府定價,其收費標准按照標的總額採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制。土地宗地價格評估收費標准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標准相同。基準地價評估收費另立標准。具體收費標准請參見「房地產中介制度」一章。此外,每宗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為土地使用權抵押而進行的土地價格評估,評估機構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50%計算評估費。企業轉制、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房地產評估的,按房地產價格評估標準的50%計收評估費。
二、代理收費
房屋租賃代理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准,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
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分檔累進計收:
500萬元以下 2.5%
501~2000萬元 2%
2001~5000萬元 1.5%
5001~100000萬元 1%
1001萬元以上 0.5%
實行獨家代理最高收費標准不得超過成交價格總額的2.8%。
三、咨詢費
1、書面咨詢費
普通咨詢報告,每份收費300>1000元;技術難度大、情況復雜、耗用人員和時間較多的咨詢報告,可適當提高收費標准,收費標准最高不超過咨詢標的額的0.5%。
2、口頭咨詢費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對委託人的口頭咨詢,按照咨詢服務所需時間結合咨詢人員專業技術等級由雙方協商議定收費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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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進入二手房買賣中介服務場所不要馬上簽二手房中介服務合同。賣房人或者購房人進門後首先應該認真閱讀二手房買賣中介服務合同格式條款並謹慎思考,不急於簽字,謹防掉入合同霸王條款陷阱。一些二手房買賣中介慣用的伎倆是,消費者進門就遞上格式合同,不容你看清楚就催促你簽字。
其次,很多二手房買賣中介服務企業中,店堂收費公示牌和合同中,絕大多數只寫明了收取中介服務費標准,但不寫明收取中介服務費對應的服務項目。有的標明中介服務費保底最低收1000元,有的各收買賣方成交價的1.5%。消費者對於超過標準的部分應理直氣壯地拒付,而且應要求二手房買賣中介服務企業提供對應的服務項目。
最後,二手房中介服務企業收取了中介服務費後,就應該提供對應的代交買賣房屋的各類稅費服務,但必須按照物價部門審核的標准收取,二手房中介服務企業不得加收金額,還必須提供各類稅費的原始發票給消費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㈣ 土地買賣中介費一般收多少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對土地買賣中介費是沒有統一規定的,具體要看中介方以及當地的相關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㈤ 中介費標準是多少
如果賣房是通過中介成交是需要繳納中介費的。二手房的中介費沒有統一規定,按照行規一般是收取成交價的1%-3%,所以在選擇中介公司的時候,賣方可以先咨詢中介公司傭金的收取比例,再定奪。
㈥ 租房中介費一般都是怎麼收取的
房地產經紀費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實行不同的收費標准。
1.房屋租賃代理收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准,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
2.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
3.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准由委託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4.土地使用權轉讓代理收費辦法和標准另行規定。
5.房地產經紀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託人收取。
對經濟特區的收費標准可適當規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收費標準的30%。
法律依據:
《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收費是房地產專業經紀人接受委託,進行居間代理所收取的傭金。房地產經紀費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實行不同的收費標准。
1.房屋租賃代理收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准,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
2.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
3.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准由委託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4.土地使用權轉讓代理收費辦法和標准另行規定。
5.房地產經紀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託人收取。
《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第七條
上述規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收費為最高限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通知制定當地具體執行的收費標准,報國家計委、建設部備案。
㈦ 土地租賃傭金怎麼收
農村水澆地大田一畝地在800到1100元,澆不到水的3-5百元,山地1-3百。(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㈧ 房屋租賃中介費收取標准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房屋租賃中介費收取規定各地不一,收費標准也不盡相同,具體收費根據各地的標准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㈨ 房屋租賃中介費收取標准 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聯合下發的《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中規定:六、房地產經紀收費是房地產專業經紀人接受委託,進行居間代理所收取的傭金。房地產經紀費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實行不同的收費標准。
1.房屋租賃代理收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准,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
2.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
3.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准由委託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4.土地使用權轉讓代理收費辦法和標准另行規定。
5.房地產經紀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託人收取。
法律依據:《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收費是房地產專業經紀人接受委託,進行居間代理所收取的傭金。房地產經紀費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實行不同的收費標准。
1.房屋租賃代理收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准,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
2.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
3.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准由委託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4.土地使用權轉讓代理收費辦法和標准另行規定。
5.房地產經紀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託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