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應每月多少號發才不違法
A. 超過15號發放工資違反勞動法
超過15號發放工資沒有違反勞動法。
法律法規對每月發工資時間沒有規定,由各用人單位自行決定,但規定了每月應當發放工資。法律法規還規定了,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工資支付說明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應在規章制度中寫明或與員工約定發工資的固定日期,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1個月的(即除了年工資、季度工資),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後7日;
2、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5日,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3、用人單位應按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未及時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辦法:
1、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准為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
2、以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若仍想維持勞動關系的,可以只請求支付工資。 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銀行賬單、身份證復印件(1份)。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B. 公司每個月20號發工資違法嗎
不違法。關於工資支付日期的,沒有條例規定,以合同為准。正常情況下,企業需要按月支付工資,不得拖欠。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法律分析
也就是各地區可以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細則,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工資支付日期的地區,主要以勞動合同上的約定日期為准。二十幾號發工資的企業,通常以資金周轉作為延期發工資的理由,也不算違法。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建議查一下當地的相關規定,如果發現條例中有明確規定工資支付日期,一定要找公司確認,如果沒有規定,那就要以合同上的日期為准了。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況,比如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按照規定,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由此可以看出,勞動法中只是強調了工資發放的基本原則,並沒有對發放工資的具體支付時間做出規定。也就是說關於工資支付日期的,沒有條例規定,以合同為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C. 公司每月15號發工資合法嗎
法律分析:公司每月15號發放工資是合法的。工資的發放形式通過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達成合意,因此公司每月按時發放工資,且足額符合規定應當是合法的。若勞動者有特殊需求可與用人單位協商,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利益,勞動者也可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D. 勞動法規定每月幾號發放工資
【法律分析】:勞動法對幾月幾號發工資沒有明確規定,但規定了每月至少支付一次。用人單位應按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即該月工資在下個月的約定的日期前必須支付。具體日期查看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大多數公司是在每月的15日到30日發放工資。超過一個月就屬於拖欠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E. 每個月20號發工資違法嗎
法律分析:不違反,只要是在約定或規定時間內(以一個月為限)發放了工資即合法。至於哪天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此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何時發放。如果約定了工資發放日而卻違反約定20號發則屬違約,如果平日都是按期發放只是一次或少許幾次因其它正當原因而延期發,且說明原由的則法律允許的。如果約定的是20號發,這是合法的,因為工資發放日本來就是雙方自由約定。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F. 每月20號發工資違法嗎
法律分析:不一定。如果用人單位規定的在每月的二十號發工資的話,那麼在二十號發工資就是不違法的。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以貨幣的形式每月按照約定的時間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不能夠無故的拖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G. 超過25號發工資算不算違法
【法律分析】: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單位約定是每月25日發放上個月的工資,則這樣做法並不違法。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工資是工錢的一種類型,工資即員工的薪資,是固定工作關系裡的員工所得的具有發放上的時間規則的薪酬,是僱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是勞務報酬(勞酬)中的一種主要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H. 每月15號發上月工資合法嗎
法律分析:勞動法沒有限定每月幾號發放工資。具體發放時間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確定的時間發放工資。所以,用人單位每月15號發放工資,不違法,不屬於拖欠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五十一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I. 和公司合同簽訂每月25日發工資,結果每個月都要到29.30日才發,這樣公司算違法
不違法,雖簽訂每月二十五號發工資,但每月遲四天,這都是在情理中,只要不欠工資,如數兌現,就沒違規違法,因公司按月付薪,沒有惡意拖欠,所以,任何部門都不會認定公司違法。
法律分析
公司拖欠四、五天發工資是不法的,但如果拖欠工資超過一個月就是違法行為。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是需要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如果公司晚發工資時間較長,並且是惡意的拖欠,那麼這種來講勞動者是可以依法提出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同時要求公司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准進行支付。拖欠工資並沒有規定是超出一個具體的時間才算違法,只要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或者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都屬於違法。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這里需要注意,有些用人單位確有無法克服的實際困難,例如生產經營困難、發生重大意外事件等,所以才延期支付工資,而用人單位事先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或勞動者本人同意的,延遲支付工資,不屬於拖欠工資的范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J. 勞動法有沒有關於薪資發放日期的具體固定,我們公司發放日為次月20號左右,是否合法
沒有具體規定,二十號左右發放也是合法的。相關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超過多少日單位不發放工資算違法,但規定了工資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按月發放,但是跨月就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法律分析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無故拖欠是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支付工資的現實情況:現在用人單位普遍是在勞動者提供勞動後的下一個月支付上一個月的工資,即先上班後領薪。發工資的具體日期各用人單位不一致,有在上旬的,還有在中旬的,甚至有在下旬的。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而是由用人單位單方決定工資的支付日期的,用人單位即便是在勞動者提供勞動的下一個月的最後一天支付並且是按月支付勞動者上一個月工資的,並無違法。如果是無故超過雙方約定或單方決定的日期支付工資的,或者沒有超過規定的日期但是未足額支付工資的,都屬於拖欠工資,違反相關法規的規定。法律並無具體規定超過多少天就算是違法,若超過了約定的日期沒有發放就是違法,但是現實中除非單位惡意欠薪或者拖欠得特別離譜,一般推遲幾天勞動者也不會去追究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