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離職要扣多少工資
⑴ 辭職直接走人扣多少錢
一座低矮的小木房,只在屋頂披著一層灰色的瓦,時光侵蝕了老屋的門。而我徘徊在門口,想著那些平常小事。
先前是爺爺守著老屋。他喜歡坐在門口,一口又一口優哉游哉地抽著自卷的旱煙。而當每次嗆得滿臉通紅時,便急急地招我給他捶背。那場景重復了幾年。而我印象中染紅老屋門口的那一抹殘陽,落了又起,起了又落。不經意中,爺爺便沒了。老屋的那扇門吱呀吱呀地在風中搖曳,擔搖出的只是一陣又一陣凄涼的心痛,終究,沒了坐在老屋門口的人了。
後來遷了新居,奶奶卻執意要呆在那所老房子里。她也不解釋,只是如爺爺一樣沉默地坐著,大家違拗不了她。但稍稍懂事的我想,這老屋的門,承載了太多太多。放學回家,我喜歡伏在老屋門口的小板凳上寫作業,一來那兒安靜,二來也可與奶奶做伴。奶奶喜歡嘮叨,嘮叨那些我好奇的往事。偶爾也有三三兩兩的老婆婆們聚在老屋的門口,談著那些誰會先入土的事情,平平常常地,如同拉家常一樣。但我偶爾也會聽到奶奶一個人埋怨,埋怨那個糟老頭子去得太早。那時候不知是奶奶倚著門,還是門倚著奶奶。孤零零地,我噙著淚,聽著她嗚咽,卻哭不出聲。
時間久了,老屋也成了搖搖欲墜的危房。村裡的人勸爸爸把屋拆了,我沒肯,當然,爸爸也執意沒有答應。記得他同我一起走到老屋那掛鎖的門口,聽他喃喃地說:「等我老了,還住在這屋裡。」我想我是懂的:爺爺奶奶都在這里去了,爸料想是在這門口看到了他們的身影;而人近中年,也想到了自己的歸宿。那時候,我天真地應了一句:「爸,等我老了,也住在這屋裡。」爸沒吱聲,摸了摸那扇小木門,轉身便走了。我想他是不願在老屋的門口哭,怕爺爺奶奶瞧見了傷心。
而如今,我站在老屋的門口,不願去推開它,因為怕觸及那些塵封的往事。但有些事物,如同老屋的門,經歷了太多太多,卻依舊沉默無語。我不敢撩擾這一份歲月的無聲與滄桑,但我想,今天與明天之間,也許也只隔著一扇門,我們都站在歲月的門口徘徊,追憶著那些過往的事與過往的人。
我站在老屋門口,想著那些平常小事。老屋的門,被歲月鎖著。
這是一篇意境優美、感情豐富、意蘊深遠的抒情散文。 作者立足於「老屋」門口,追溯往事,回憶與「老屋」相關的人和事,以時間為序,用疏淡的寫意筆法,再現了爺爺門前抽煙、奶奶倚門靜思默想、爸爸堅守老屋以及我佇立門口感嘆歲月的典型場景。畫面雖為平常人事、瑣碎家常,但尋常中顯奇崛、疏淡中見真情。這里既有物是人非、歲月滄桑的沉重感嘆,也有血脈相承、追宗懷遠的幽邃情思,可謂情景交融。 透過本文營構的平淡疏遠的意境,我們可以體察出作者豐富細致的情感世界,親歷作者對於親情、生命、歲月等人生主題的體驗和思考。文中祖孫相伴的美好親情、奶奶對爺爺的沉痛追思、爸爸對父輩舊居之地的執意堅守,以及「我」對歲月滄桑的沉重感嘆,感人至深。 本文感懷人生,起於「老屋的門口」,立象盡意,隨著感受與體驗的漸次深入,歸結於「歲月的門口」,意蘊深遠。
——立足於現有產業基礎,加快形成多種能源協同互補、綜合利用、集約高效的供能方式。堅持大規模外送和本地消納、集中式和分布式開發並舉,推進風光等可再生能源高比例發展。到2025年,新能源成為電力裝機增量的主體能源,新能源裝機比重超過50%。推進源網荷儲一體化、風光火儲一體化綜合應用示範。
——實施控煤減碳工程,有序釋放煤炭先進產能。加快推動用能權交易和碳排放交易,建立碳排放強度考核機制。依託鄂爾多斯和烏海燃料電池汽車示範城市建設,發展規模化風光制氫,探索氫能供電供熱商業模式,建設綠氫生產基地。實施能源綜合利用升級改造,加強煤炭分級分質利用,推進煤基多聯產示範,加大煤矸石、洗中煤、煤泥綜合利用。
——實施「以電代煤」「以電代油」,推進工業、交通、建築(老舊小區改造)、居民領域電能替代,提升全社會電氣化水平。實施數字能源工程,推進大型煤電、風電場、光伏電站等建設智慧電廠,所有生產煤礦建成智能煤礦,推進能源生產、儲運、消費等環節數字化轉型。
——實施靈活電網工程,打造蒙西電網「四橫五縱」、蒙東電網「八橫兩縱」主幹網架結構。規劃建設蒙西至河北、至天津、至安徽、至河南、至南網特高壓綠色電力外送通道。實施氣化內蒙古工程,穩步擴大天然氣生產能力。
⑵ 辭職直接走人扣多少錢
法律分析:辭職馬上走,用人單位扣多少工資,法律是無具體規定的。 但按照正常來說,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除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⑶ 自動離職一般扣多少工資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自動離職沒有扣工資一說,但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書面離職報告。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⑷ 突然離職扣多少工資
法律分析:自動離職的話最多扣百分之二十的工資。員工提出辭職要求應該提前和單位人事部門說,如果是擅自離職,單位根據規章制度可以扣一些工資,具體數額法律上沒有規定,只是明確了一個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⑸ 立即離職扣工資的20%是只扣離職當月的工資嗎
正常情況下,如果是離職,扣你20%是扣當月的工資,20%這在合同上是寫著的,如果你提前辭職的話就不會扣你錢了。
⑹ 離職扣工資最多扣多少
法律分析:每個公司規定不一樣,一般急辭工最多扣不超過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五,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但用人單位需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⑺ 辭職馬上走工資扣多少
辭職馬上走一半用人單位不能剋扣工資。一般來說員工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要離職,然後雙方協商一致三十天之後就可以離職了。但是如果是辭職後馬上走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
【法律分析】
員工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申請,但是一定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才是合法的。但如果用人單位有剋扣工資、沒有繳納社保費用、沒有給予勞動者保障或者是其他損害勞動者行為等情況的話,勞動者可以直接離職不用賠償損失費用,反而用人單位要付清工資還有經濟補償。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勞動者辭職馬上走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話,那麼勞動者要對此進行補償。總的來說,勞動者要辭職正常情況下都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且用人單位沒有剋扣工資等行為的話,那麼勞動者隨意辭職是違法的,要對用人單位的損失進行補償。但是如果是用人單位有過錯,勞動者辭職馬上走是可以的,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和一定的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⑻ 辭職馬上走工資扣多少
辭職馬上走不會扣工資的,如果扣工資屬於違法行為,只要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領了工資就可以離職走人了,所以,辭職馬上走不會扣工資!
⑼ 辭職未批直接走人工資扣多少
法律分析:一、勞動者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即離職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但用人單位需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對確實造成損失的,可以從工資中予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二、若用人單位隨意扣除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⑽ 員工離職直接走扣多少錢
法律分析:辭職馬上走,用人單位扣多少工資,法律是無具體規定的。但按照正常來說,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除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