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三天工資是多少錢
A. 曠工三天扣多少錢
法律分析:曠工三天,用人單位在這三天不用支付工資給勞動者的,但是用人單位不得額外對員工進行扣款的,按規定,除了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外,用人單位不得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的。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B. 扣除三天平均工資是多少
一般按合同約定為准。
國家勞動法並沒有規定一天工資標準的計算方法,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12個月=20.83天,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個月=21.75天。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月平均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所以一天的工資標准應該是月工資/21.75。
C. 曠工三天自動離職扣多少錢
曠一天扣三天,是否合理?
答案顯然是不合理!
如果員工曠工一天,公司扣其三天工資,就等於多扣了員工2天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企業扣除員工工資,只能是社保、個稅、法院判決的撫養費、贍養費,以及賠償單位的經濟損失費。顯然這個「曠一扣三」的說法,不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內,法律不會予以支持!
可能有些企業會說,多扣的這2天工資,是對員工曠工違紀做的處罰,但從法律層面來講,只有國家機關在法定許可權內才能對人進行罰款,公司是沒有罰款權的,所以,公司對員工「曠一罰三」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職場」曠工一天扣三天,曠工三天算自離!原來是錯的!
二、曠工三天,視為自動離職,是否合理?
答案依然是不合理,理由:勞動法規定,企業和員工解除勞動的情形只有以下三種:
第1種: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相應賠償)。
第2種: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第3種:勞動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D. 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
勞動法對於曠工每天所扣多少工資,沒有明確的說明,但是對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雙方權利和義務中有明確的說明。勞動法沒有曠工一天扣多少工資的規定,按現行做法,曠工當天,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除了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外,不得額外扣工資的。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E. 2021曠工一天扣出勤3天工資
法律分析:員工曠工一天,公司可以不支付這一天的工資,這個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員工曠工一天公司扣三天的工資,就是多扣了員工兩天的工資。司法實踐中,多扣的這兩天的工資會被認定為是罰款,而公司是沒有罰款權的。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F. 曠工一天扣出勤3天工資
法律分析:勞動者曠工當天是不予發放工資,但是用人單位規定曠工1天扣3天工資之類的規定是無效和違法的。雖然用人單位無權扣除曠工日之外的工資,但是勞動者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法院起訴等方式要求該勞動者承擔。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G. 礦工一天扣三天工資
法律分析:這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處理不成可以直接到當地法院起訴。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屬於剋扣工資的行為,侵犯了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嚴重違反了公平原則。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明顯免除了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定責任,排除了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應屬無效行為。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H. 請假三天扣除滿勤獎後扣三天的工資按什麼基數計算
法律分析
首先這是不合理,公司的做法違反我國的勞動合同法。 1、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剋扣員工工資。 2、員工請事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請假期間的工資,但不得扣發其他工作時間的工資。 3、員工請病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工資。 4、用人單位剋扣員工工資的,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請求依法處理。 但有很多公司或廠都有扣三天的這種規定,直接去舉報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以外被延長的工作時間,是加班費的計算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均對加班時間的有明確的規定。加班時間是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的工作時間以外的被延長的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
我國《勞動法》及法規對事假工資無具體規定,對病假工資在勞動部《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