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淮南撫恤金標準是多少
1. 撫恤金領取標準是多少
撫恤金的標準是:對於工亡職工所供養的配偶,每月按工亡職工工資的40%發放,其他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放,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 淮南礦務局普通退休工人去世了,應拿到多少個月的工資及補貼2020年4月份
如果是事業單位的話1、退休公務員病逝後有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一般為20個月的本人的工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國家會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3、退休公務員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與在職國家公務員去世後一樣對待。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喪葬費7000元,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最後一月工資標准計算20個月,遺屬無固定生活來源可以按月領取生活補助。如果是企業單位的話1、退休工人死亡後可以領取的待遇按各省的非因工死亡待遇規定執行的。2、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費的標准: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供應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准:6個月工資;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准發給死亡撫恤待遇。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職業退休職工喪葬費領取流程
3. 撫恤金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法律依據】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傷殘人員從被批准殘疾等級評定後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准發給。
第二十三條 在國內異地(指非發放撫恤金所在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或者前往香港、澳門、台灣定居或者出國定居的中國國籍傷殘人員,經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傷殘撫恤金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也可以委託民政部門郵寄給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
第二十四條 在國內異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每年應當向負責支付其傷殘撫恤金的民政部門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當年未提交證明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經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提交證明;經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後60日內,傷殘人員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證明的,從第二年起停發傷殘撫恤金。
4. 職工去世後的喪葬費和撫恤金的標準是多少
1.
喪葬補助費職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元,應實行火葬的地區擅自土葬的不發(少數民族,國家允許土葬的除外)。
2.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對上述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
3.
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4.
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死亡職工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不分居住地,撫恤金均按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發給,供養直系親屬為1-3人的(含3人)據實發給,3人以上的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
5. 撫恤金是按什麼標准發放
法律分析:給撫恤金的標准如下:1、一次性養恤金的支付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死亡的人,為前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另加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金。2、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構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支付死亡養恤金的標准和措施,按照民政部、人事部和財政部關於發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第二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包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6. 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是多少
養老保險屬於一種社會福利,一般來說養老保險金不光管生前的保險金發放,也會包括去世後的,這種補助金額分成喪葬費和撫恤金兩類。
1、喪葬費的標准統一為去世退休人員所在省、市或者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2、撫恤金標准以所在省、市或者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算依據,去世退休人員工作期間累計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不足5年的,家屬能夠領取的撫恤金為3個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計繳費5-10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累計繳費10-15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每多繳納一年則可以增加1個月,但最多不超過24個月。
(6)在淮南撫恤金標準是多少擴展閱讀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
第二條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合稱遺屬待遇)。
第三條 遺屬待遇為一次性待遇,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第四條 喪葬補助金的標准,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第五條 撫恤金標准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確定發放月數。
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
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
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
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二)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本條所述繳費年限和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間計算到月。
7. 撫恤金發放標准
撫恤金發放標準是:
1、烈士發放標準是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2、因公犧牲的發放標準是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3、其他標准。
撫恤金國家通過發放金錢向優撫對象提供生活保障的優撫形式,包括傷殘撫恤和死亡撫恤兩種。
傷殘撫恤是以特定傷殘人士為優撫對象的撫恤形式,撫恤對象包括現役軍人和退出現役的軍人。傷殘人員經評定和審核批准以後,發給傷殘證件,享受傷殘撫恤待遇。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准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死亡撫恤是指國家對軍人遺屬發給一定數額的費用,給予生活幫助的制度。
死亡撫恤待遇:
1、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是國家按規定一次性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的撫恤金。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加本人四十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加本人四十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計算。獲得榮譽稱號、立功或者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享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還可以享受按一定比例增發的一次性撫恤金或者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2、定期撫恤金,定期撫恤金是國家對符合條件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按照一定標準定期發給的撫恤金。定期撫恤金的標准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四條 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