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住院工資多少
❶ 員工住院期間的工資標准
法律分析: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❷ 職工住院期間工資怎樣發放
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❸ 職工住院期間的工資如何計算
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職工患病或者非工傷治療期間可以享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80%的病假工資。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❹ 職工住院期間工資如何計算
職工住院期間工資享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80%的病假工資。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數,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集體合同確定的標准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准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❺ 員工在患病住院期間,有工資嗎
第一種:
勞動者患病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應當由用人單位按下列標准支付病傷假期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者,支付本人工資的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支付本人工資的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支付本人工資的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支付本人工資的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支付本人工資的100%。
第二種:
勞動者患病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的,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准如下:連續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的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❻ 員工住院期間工資應該如何發放
法律分析:如果是工傷的話,則按照正常工資發放,平時發多少住院期間就發多少。如果是因病住院,則需要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就是住院6個月以內的,工齡不滿2年的員工是發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8年以上的,則發本人工資的100%。第二個階段是住院時間超過6個月的,則工齡不滿1年度的發40%,工齡超過3年的發60%。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四、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本人工資按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❼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職工患病住院的待遇問題呢
一、沒有規定待遇問題,只是患病期間不能解除合同。
二、患病期間的待遇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7)工人住院工資多少擴展閱讀:
員工生病享有的待遇
首先,對於員工而言,病假屬於有薪假期。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的相關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職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用人單位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病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職工的病假假期。
醫療期的具體計算方法是:自職工病休之日起開始計算,在規定的時間內累計病休時間達到規定醫療期時限的視為醫療期滿。連續病休的,其節假日按病休日計算。
其次,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職工在休病假期間,支付給員工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以北京為例:2013年度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為1400元。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能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這就是說,病假工資不能低於1120元是指實發工資,而非應發工資。
應發工資,也稱為應得月工資或稅前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正常提供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實發工資,也稱為實得工資或稅後工資,是用人單位已扣除勞動者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需個人承擔部分的月工資。
如果員工對所獲得的工資金額有異議,應當在法定仲裁時效內,到用人單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直接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❽ 職工在患病期間的工資待遇
病假期間公司是應支付員工工資的,但具體支付的工資數額按照公司具體規定執行(多數公司是實行半薪),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生病期間員工社保正常繳納,其中個人應繳部分如員工應發薪資不足以抵扣,員工應自行補足。公司應繳部分正常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