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怎樣才算行政違法
① 部門印發的通知是否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法律依據
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通知顯然是沒有這種效力的。
法律分析
相關通知、規定必須在不違反憲法的條件下地方法規才起作用,但是省政府下發的通知不一定通過人大會,所以不一定能作為法律依據。其他規范性文件作為行政處罰依據應當遵循兩個基本原則: 一是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一旦違反必然導致其本身無效,更不用談是否可作為行政處罰依據; 另一個是必須堅持法的效力位階,遵守下位法服從上位法,即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本身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等上位法的內容相沖突。因此,只要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數源符合以上兩點要求,即應認定其效力。同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並合理、適當的,在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塌則合法性時應承認其效力; 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對其他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適當進行評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會議紀要不是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頒布實施的,嚴格來說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僅僅具有指導意義。但是,領會該會議紀要的精神和旨意遠比其本身是否具有正式法律效力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薯衫態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② 鎮政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可以設定行政處罰
對於政府規范性文件可以設定行政處罰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一)警告返配旦;(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該法第九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第十一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上述規定不包括規范性文件,故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任何種類的行政處罰。規范性文件只是行政機關對行業本系統本機關的漏擾行政行為加以規范的內部文件,是規范行政機關的行為的,不具有社會賣行性普遍約束力。
上面是行政處罰規范性文件可以設定嗎問題的回答。
③ 哪些規范性文件可以設定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有很多種,包括對人身,對財物等。租頌肆
具體設定如下:
我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權的設定作了具體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弊轎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櫻悉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④ 行政法律是怎樣的法律怎樣算行政違法行為簡單點。最好舉個例子。謝了~~~
行政法律不是一部單一的法律,而是具有行政執法監督的政府職能部門在具體行政事務中,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的統稱。例如環保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當然還有其它的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可以依據),土地管理部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譽穗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林業部門依據的是《森林法》,金融部門依據的是《商業銀行法》、《外匯管理條例》,質量監督部門依據的《產品質量法》等等,總之,凡是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都有專門的行政法律作為執法依據,種類是很多的,一一列舉估計怎麼也有上百種,而且還有很多行政法規是地方性的,每個地方還存在差異性,加起來就更多不勝數了。。。旅虛沖
至於怎麼算是行政違法行為,拆殲我國《行政訴訟法》中第五十四條有所提及,具體包括:
1、行政處罰證據不足(例如:缺乏處罰證據,僅僅有人證,沒有抓到現行物證)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這種情況現實中極為常見)
3、違反程序(這要看依據的具體行政法規,裡面有詳細規定)
4、超越職權的(例如不在該部門職能管轄的)
5、濫用職權的(例如做出處罰不在其許可權范圍內)
6、行政處罰有失公正(例如同樣的案例,做出的是不同處罰結果)
⑤ 國務院辦公廳發的文件屬於行政法規嗎
法律分析:國發、國辦類的文件不屬於行政法規,不是正式立法;國務院令是行政法規,一般為某某條例;
國發有效力圓信,一般為決定、命令之類,相當於(不是)行政法規;
國辦類的文件不屬於行政法規,不具有法律效力,多是一些通知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三條 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蠢緩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橘檔輪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⑥ 請問 帶有 國發 政發的文件分別屬於什麼性質的文件 法律效力應該如何界定
國發是國務院的文件,屬於行政法的范疇,政發一般是地方政府發的文件,也可以歸類到行政規章里。法律效力,上位法優於下位法,行政規章效力低於人大制定的法律。
法律分析
法的效力位階而言,法可分為三類,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這是從法的淵源而言的: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為下位法。比如說憲法和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憲法就是上位法,因為其他法律都是依據憲法制定的,其他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就是下位法。上位法優先於下位法原則:指在效力較高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與效力較低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相沖突的情況下,應當適用效力較高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該原則主要適用於位階具有高低之分的規范。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原則,是指效力位階較高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與效力位階較低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效力位階較高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如:憲法優於法律,法律優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優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優於本級政府規章和較大的市法規、規章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⑦ 怎樣判定縣級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根據規范性文件性質和制定權來源的不同,規范性文件可分為三類:
一是創制類規范性文件,即法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尚未作出規定,但因為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具有新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
二是解釋類規范性文件,即法律對相關的行政管理事務雖有規定,但較原則、不便操作,而對其進行細化解釋,但未創設新的權利義務的文件;
三是指導性規範文件,即為了行政指導而制定的、對相對人沒有強制力的文件。
如何判定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須進行以下七方面的審查來判定。
(一)制定主體的審查
制定規范性文件是行政主體的一種行政行為,在我國能成為行政主體的只有兩類組織,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所以,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體必須是該兩類部門。此外,由於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因此,行政主體的內設機構以及一些議事協調機構也不能制定出台規范性文件。
(二)是否逾越許可權的審查
逾越許可權制定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體超出法定許可權制定不屬仿春於自己職權范圍的規范性文件,包括職能和權能的越權。職能的越權是指行政主體超出自己的職能或管轄區域,制定了不屬其業務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權能的越權是指行政主體雖擁有某行政權力,但其在規范性文件制定內容上超越了該項權力的法定幅度或限度。
(三)法律保留的審查
法律保留原則體現了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是指有關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制定為法律,而不能制定為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如我國《立法法》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1)國家主權的事項;(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罰;(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6)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9)訴訟和仲裁製度;(10)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等。(四)具體行政措施的審查
具體行政措施一般涉及對行政相對人財產權利和人身自由的限制、懲戒和授益等,關系公民基本權利,故一般應由法律作出規定。如《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行政許可法》第十七條規定「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又如《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以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為主衡芹,並不得創設下列事項:(1)行政許可;(2)行政處罰;(3)行政強制;(4)行政徵收徵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5)機構編制事項和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因此,規范性文件不得創新制定具體行政措施,只能在上位法規定的具體行政舉措種類和幅度范圍內進行細化和解釋。
(五)是否與上位法抵觸的審查
規范性文件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主要是指: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不能與法律原則、法治精神相抵觸;不能沒有法律依據而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等。
(六)制定程序的審查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有的省制定了地方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規備攔耐定,比如《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該規定第二條明確指出「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本規定製定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布但沒有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因此,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過程中,從立項到廣泛聽取民意、再至文件發布和備案,必須均遵從該規章設定的程序。
(七)合理性的審查
在現代法制社會中,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共同構成了規范性文件審查的基本內容,合理性審查是對合法性審查的必要補充。違反合法性標准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標准將導致行政不當。規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審查主要包括:動因是否與法律目的相悖;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法則;是否考慮了法律目的以外的因素或追求;是否有違事物客觀規律等。
⑧ 政府文件演算法嗎
你好,請問是想飢純問政府正衫文件演算法律嗎?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政府文件不演算法律。因為不具有法律效力,政府文件一般是指行政爛清咐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和組織制定並下發的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普遍約束力。具體消息可關注官方網站,獲得第一手權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