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文件怎樣作廢公章
⑴ 這樣蓋公章,文件是否作廢
這樣的做法一般在正式場合時是不合適的! 呵呵,這樣呀。一般涉及到大數目的錢或是有依據的錢時這樣當然是不合理的。一般視為無效!
⑵ 已蓋合同公章的協議如何作廢
已蓋合同公章的協議作廢的方法如下:
1、簽訂新的合同,並在新合同中約定某年某月某日雙方(或多方)簽訂的某某合同作廢。
2、將合同原件全部收齊,在合同簽約各方的共同監督下銷毀。
3、合同的各方分別向其他幾方書面承諾合同作廢。
⑶ 公章變更能否把之前蓋公章的文件作廢
公司名稱變更後,公司公章要根據新的公司名稱重新製作,變更前的公司名稱作廢,公章已經無效。公司變更後,其失去了法律效力,需要更換公章,才能對外進行民事活動。
但是在變更公司名稱前的蓋有公司公章的文件、合同等,依然有效。如果遇到對公章產生疑問的,只需提供工商變更登記信息,證明二個名稱為同一公司。可以發布公告或者發函說明公章變動情況。
⑷ 已加蓋公司印章和法人章的文件怎樣才能作廢--急
你好像沒說清楚啊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印鑒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文件,必須報財務負責人審核,公司主要負責人
⑸ 企業公章銷毀如何辦理
公司注銷公章的處理:
1、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2、按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公司注銷後,印章不回收,由股東自行處理。如果是非公司制企業法人,辦理注銷時印章應當交回工商部門。
3、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相關的文件
4、在公司注銷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公司注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未經清算就自行終止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
5、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6、非公司制企業法人,辦理注銷時印章應當交回工商部門。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⑹ 印章怎樣銷毀燒毀嗎
印章是無法燒毀的,尤其是銅質的印章,可以用刀將印章上的關鍵字給刮掉或切角,然後廢棄。
如果是公司法人印章的話,那麼對廢舊印章實行統一回收、管理和銷毀是印章管理流程的重要步驟,也是容易被忽略的環節。
當法人單位因為注銷、更名、法定代表人變更、內設機構調整,以及印章因長期使用磨損嚴重等原因,印章不能繼續使用時,要將印章繳迴文檔部門造冊封存,並由文檔部門按審批程序辦理手續,安全銷毀。印章管理人應將相關信息及時記錄在案,並注意做好憑證材料的收集歸檔。
如果是公司注銷的話,廢棄的印章應該需要交到工商部門進行銷毀並登記。
⑺ 很久以前作廢不用了的印章(包括公章、財務章)如何銷毀丟失了的印章如何聲明作廢
很久以前作廢不用了的印章(包括公章、財務章)如何銷毀?
寫一個作廢說明及手續。
印上作廢章樣本,作廢監視人,作廢處理人等相關人員簽字。
丟失了的印章如何聲明作廢?
到地方報紙或電視台等相關媒體登記做聲明。如是財務印鑒等需去開戶行等根據新印章做變更等
⑻ 公章如何作廢
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印章停止使用後,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
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並於十日內送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後予以銷毀。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辦理准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託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准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准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8)網傳文件怎樣作廢公章擴展閱讀:
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准刻證明;
(二) 登記委託刻制印章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辦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碼,按照規定逐項登記印章名稱、式樣、規格數量,並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三) 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務,保管製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四) 對超過三個月無人領取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送交原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處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製作情況。
第二十條
從事印章經營業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範工作:
(一) 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制定並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
(三) 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四) 對公安機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五) 發現塗改、偽造備案或准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資企業不得經營本辦法所規定的印章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定期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 發現可疑情況或者案件線索,依法調查處理;
(三) 依法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⑼ 作廢的公章怎麼處理
處理方法如下:
1先到工商局掛失。辦理相關文件的變更。
2通知所有往來客戶,特別是合同執行中的客戶,公司公章已更換,請客戶注意來函的真實性。
3將公章樣式通知所有相關單位。
4將更改後的公章樣式拿到相關稅務、商務部門等更改留樣。
5原來的公章可以交由檔案部門保存或毀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