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規定員工曠工文件
『壹』 員工曠工怎麼處理,有沒有相關法律規定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因為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法律分析
曠工,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屬於嚴重違紀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在依法制定規章制度中規定處罰辦法。一些省市規定對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規定處罰辦法,職工連續曠工十五天的,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予以支持。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對勞動者罰款一百元肯定超過百分之二十,具體超過多少,要以勞動者的月標准工資來計算。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沒有正當理由;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都屬於曠工。曠工是一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曠工嚴重的,甚至會被用人單位除名。用人單位依據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其予以處分和罰款,是一種正常的企業管理。至於對曠工的處罰與安全積分和年終獎金掛鉤,也是法規允許企業應有的自主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貳』 員工曠工怎麼處理
曠工指無正當理由,不出勤且不請假,屬於嚴重違紀行為。過去計劃經濟時期,國企的普遍做法是曠一扣二(一些省市勞動部門對此有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廢止)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可以除名。現在,對曠工是否予以經濟處罰是個有爭議的問題,因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企業罰款權沒有了具體的法律依據。沒有爭議的是:曠工當天沒有出勤,自然沒有勞動報酬;曠工不請假不出勤,可能會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主張賠償損失。對曠工達到規章制度規定的解除合同天數的,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二)款規定解除合同。
『叄』 曠工處理的法律規定
曠工處理的法律規定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如果員工的曠工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具體要看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如何認定曠工,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規定「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很多企業都將曠工幾天以上認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之一。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
2、沒有正當理由;
3、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
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員工的曠工行為,正如向咨詢問題出現的情況那樣,如果員工無故曠工,用人單位以員工曠工數天構成嚴重違紀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不服企業的處罰發生勞動爭議,如果員工不認可企業提供的未經員工簽字確認的考勤記錄,不認可自己的曠工行為,企業很有可能將承擔敗訴的風險。那麼,企業對於員工的曠工行為該如何進行處理呢?企業應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肆』 企業員工曠工的處理規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曠工處罰沒有具體標准,只規定了如果因為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曠工是一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曠工嚴重的,甚至會被用人單位除名。用人單位依據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其予以處分和罰款,是一種正常的企業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伍』 對於礦工扣錢,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工資;法律依據: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如果單位剋扣工資: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這種違法行為,投訴電話:XX。法律規定可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
法律分析
勞動法對曠工的規定是怎樣的 1、對於曠工,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是辭退員工的條件之一,即員工長期曠工,違反企業有關規定,企業可以解除勞動關系。2.《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對曠工的處罰,但由於此前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廢止,相關部門的《法律條例》中有明確規定,如工資支付規定,即企業可以對違反勞動合同和企業內部相關規定的員工進行經濟扣除,但扣除金額不得超過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3.企業無權處罰員工,更無權罰款。當然,如果合理的話,可以進行工資扣除。如果員工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企業可以依法處罰,但不能超過法律允許的限度,曠工扣半個月顯然違反法律的規定,你可以主張維權,但是否維權由你決定。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陸』 勞動法曠工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1、勞動法對曠工處罰沒有具體標准,只規定了,如果因為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二、企業一般是怎樣對員工曠工行為進行處罰的
1、《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有制定和執行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權力。
2、曠工是一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曠工嚴重的,甚至會被用人單位除名。用人單位依據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其予以處分和罰款,是一種正常的企業管理。
3、至於對曠工的處罰與安全積分和年終獎金掛鉤,也是法規允許企業應有的自主權。因為各個公司的經營特點不同,可以制定側重點不同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比如有的公司實行彈性工作時間,對勞動紀律會松一些。有的公司24小時運行,不允許崗位缺人,就得嚴肅勞動紀律。
三、員工曠工如何計算
1、員工曠工的原因各種各樣。顯然,有些曠工難以避免。人們確實生病,某些家庭事宜如孩子生病等無疑需要佔用時間,在這些情況下,企業不可能要求員工上班工作。這一類曠工通常被稱為非故意曠工。
2、但另一方面,許多曠工往往是可以避免的,這種可避免的曠工被稱為故意曠工。有時,企業過高的曠工總數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很少數的員工造成的。
3、企業要想控制或減少曠工,應以持續檢查各部門的曠工統計數字作為開端。這種檢查可使管理者准確地確定,究竟哪些雇員頻繁缺勤以及哪些部門曠工次數過多。
4、計算曠工情況有多種方法。以下是美國勞工部建議的一種曠工率的計算公式:(某一時期由於工作缺勤造成的工作人日損失/平均員工人數×工作日數)×100%。
註:也可用小時代替工作日來計算。
『柒』 關於員工曠工,勞動法是如何規定處理的
勞動法對員工曠工是沒有處理依據的,如果因曠工造成了用人單位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的。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單位可以以此辭退員工,並且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但是單位需要結清員工工資。
法律分析
曠工會如何處理國家是沒有統一的標准,一般就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是怎麼樣的,一般對於無故的曠工可以給予扣除工資的處罰,同時曠工的時間比較久的話,那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曠工就是沒有上班,而且也沒有按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請假,對於此行為就會按各個公司的規定來進行處理,不管是開除和扣工資,對於用人單位也必須要說明其原因,只有符合條件才不會承擔經濟的補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勞動者同時與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只要其中規定曠工一天就為嚴重的違返紀律的。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捌』 員工曠工勞動法規定怎麼處理
曠工處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何認定曠工
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很多企業都將曠工幾天以上認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之一。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第二,沒有正當理由;第三,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
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員工的曠工行為
正如向咨詢問題出現的情況那樣,如果員工無故曠工,用人單位以員工曠工數天構成嚴重違紀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不服企業的處罰發生勞動爭議,如果員工不認可企業提供的未經員工簽字確認的考勤記錄,不認可自己的曠工行為,企業很有可能將承擔敗訴的風險。那麼,企業對於員工的曠工行為該如何進行處理呢?企業應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一)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事實依據:
1、收集員工曠工的其他有效證據。除考勤記錄外,企業還應收集其他能證明員工曠工的證據,比如企業內部的視頻錄像,還有企業人事職員可以與員工進行電話溝通,說明是什麼時間,詢問員工不來上班的原因,既表達出對員工的體貼,又了解員工不來上班的原因,當然要注意進行電話錄音。
2、為了強化證據,企業還可以增加一個督促回崗程序。企業可以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郵寄),表明員工已經有多少天無故未到崗上班,限定員工在某個時間內回公司報道,否則將按曠工處理,公司將依據規章制度某某條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最後是解除程序。用人單位在具備以上條件時,就可以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了,但是要注意,首先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一定要註明勞動合同解除的理由,即是以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其次要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至勞動者。
『玖』 勞動法是怎樣規定曠工的
一、對員工曠工的處分 1.《勞動法》的規定是: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是: 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二、對辭退員工(即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除名)的賠償(即經濟補償) 《勞動法》的規定是: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對員工曠工的處分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而第二十五條不屬於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經濟補償的范圍。 所以,員工因曠工而被辭退的,沒有經濟補償(賠償)。補充: 那樣不能算的。。。 但是要注意還有其他限制條款的。追問: 因員工在其崗位未能勝任故公司給予調崗。員工並為按照公司規定到崗報到,無故曠工數天,公司是否可按照規定給予處分?回答:
『拾』 勞動法對曠工的規定是怎樣的
曠工一天就扣半個月工資肯定是違反規定的。
發現曠工的情況時發要求復工的書面給職工。經多次要求未來復工的,發書面勞動合同終止單給員工。
企業一般是怎樣對員工曠工行為進行處罰的:
1、《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有制定和執行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權力。
2、曠工是一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曠工嚴重的,甚至會被用人單位除名。用人單位依據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其予以處分和罰款,是一種正常的企業管理。
3、至於對曠工的處罰與安全積分和年終獎金掛鉤,也是法規允許企業應有的自主權。因為各個公司的經營特點不同,可以制定側重點不同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比如有的公司實行彈性工作時間,對勞動紀律會松一些。有的公司24小時運行,不允許崗位缺人,就得嚴肅勞動紀律。
《勞動法》第25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39條
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對於曠工,勞動合同法相關的規定是企業辭退員工的條件之一,即員工長期曠工,違反企業相關規定的,企業可以予以解除勞動關系。
2、關於曠工處罰,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但由於以前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被廢止,關於工資支付條例等相關部門法律法規里卻有明確規定,即企業對違反勞動合同以及企業內部相關規定的員工可以進行經濟扣減,但扣減金額不得超過該月工資20%也不得再扣減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3、企業沒有對員工的處罰權,更不能罰款,當然扣工資如果合理,是可以行使的。如果員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企業可以依法對其處罰,但不能超過法律允許的限度。曠工一天扣半個月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可以主張維權,不過是否維權的決定權在你自己手裡。
(10)怎樣規定員工曠工文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章工資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九十一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