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棚改每人多少平方
1.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补偿标准计算方法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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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
1、实物安置
2、货币补偿
各地区要按照中国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参考资料:
棚户区改造-网络
2. 国家棚户区改造是怎么赔偿的
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
1、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2、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
(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3、第八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
(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
(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
(5)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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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
1、重点安排
(1)资源枯竭型城市。
(2)独立工矿区。
(3)三线企业集中地区。
(4)将中国央企在内的国企棚户区纳入规划。
2、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2)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
(3)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3、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1)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2)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网络-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网络-棚户区改造
3. 棚改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一)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二)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2、补偿补助总款。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其中:(1)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部分小于10平方米,则按10平方米计算;(2)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人或夫妻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10建筑平方米只享有一次;(3)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面积,允许购买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衍生问题:
国家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4. 棚改拆迁补偿标准
棚改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征地补偿,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6、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5. 长沙市棚户改造怎么补偿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下面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补偿安置处理的条款。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讲解
长沙市安居棚改办政策房源组
(2014年10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全面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以下简称《意见》,从10月15日起实施。根据《意见》关于“市住房保障局负责棚改安置货币补贴的审批管理,并制定操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市安居棚改办、市住房保障局在广泛、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长住保发【2014】52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的制定,严格落实了《意见》相关精神,充分借鉴了过去工作中有益经验、做法,广泛吸收了来自各方面尤其是棚改一线的宝贵建议,可操作性强。下面主要从申请对象、补贴标准、申请审批、自主购房、补贴发放、产权及交易、实施时间、系统录入及其他等九个方面作个简单的讲解。
一、申请对象
根据《意见》规定,《细则》明确: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他处无住房同时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该规定表明,申请安置补贴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二是他处无住房;三是未申请住房保障的;四是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具体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及被征收房屋关系人(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子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
上述三类申请对象在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私有房屋产权人本人或经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继承人、共有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不受落户时间的限制);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细则没规定实际操作中规定的。
2.公房承租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不需要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3.被征收房屋关系人
(1)除在被征收房屋居住外他处无住房;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4)取得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证明(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
(5)离异单身对象,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住房,但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证明已归属对方,他处无房,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6)曾有房屋(含福利分房)产权登记记录,转让房屋已满5年方可提出申请。
被征收房屋关系人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特别需要强调的准入条件是:被征收房屋关系人必须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户口要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征收范围并居住在此,进行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后方可申请;被征收房屋关系人除被居住的征收房屋外曾有房屋产权登记记录或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住房,离异判对方,现确实无房的,必须要年满5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补贴标准
被征收对象申请棚改安置补贴标准均为15万元,没有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区别。被申请人不能重复申请享受5万或8万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三、申请审批
(一)申请的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从对象申请、受理、初审、核准到审批都是按照经济适用房货补的程序进行,首先由申请人凭已按要求填写好的《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向公安、住建、民政等部门申请办理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收入认定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经上述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应证明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在填写审批表中本户声明时须承诺:(1)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收入、婚姻状况等情况,并同意公示。(2)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或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初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资料及修正的内容,同时退还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受理,并将已受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所反映情况属实且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区人民政府核准。同时,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录入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系统中。
3、区人民政府核准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符合条件的,加盖“长沙市XX区核准专用章”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4、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发证
核查应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表格填写和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齐全,上传的电子档案是否与纸质资料内容准确一致。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完成审批。同时核发《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补贴凭证》)。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办人签字领取申请资料及《补贴凭证》原件。
(二)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申请审批表》;
2、《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3、《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法律文书,丧偶的由派出所出具的丧偶证明);
被征收房屋关系人须提供《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证明》或《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直管公房租住情况证明》;
6、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7、市征收办备案的征收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8、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注销证明;
9、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如被征收公房承租人的关系人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1995年1月1日以后迁入本市的需出具外地无房证明(农业户口除外);部队转业的应出示转业证或退伍证等。
公房承租人及被征收公房承租人的关系人还需提交的资料:
1、直管公房住宅
(1)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2)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3)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承租户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4)直管公房承租凭证。
2、单位自管房住宅
(1)产权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2)产权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3)产权单位与被征收职工签订的个人补偿安置协议;
(4)产权单位开具的职工承租本单位公房的凭证。
这就要求征收工作人员在上户摸底的时候一定要准确
四、自主购房
经批准取得《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的被征收对象,可在长沙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
(一)选购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持《补贴凭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补贴凭证》编号进入长沙市棚户区安置补贴信息备案系统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署《申领棚户区安置补贴授权委托书》(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凭《补贴凭证》按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局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二)选购二手房的,持《补贴凭证》与房屋出卖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局与房屋出卖人凭证结算支付。
五、补贴发放
(一)购房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补贴金额)等资料到市住房保障局指定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购买二手房的,由房屋出卖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等资料到市住房保障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局对买卖双方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房屋出卖人银行存折账户内。
六、产权及交易
(一)通过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棚改补贴安置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用于购买本套房屋按揭之外的商业抵押。
(二)房屋上市交易、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再取得其他房屋时须将补贴款项全额退缴至市财政指定账户,也可以在全额退缴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三)持《补贴凭证》所购的房屋,如遇再次征收时需全额退缴补贴款项。
七、实施时间
(一)《意见》生效之日(即2014年10月15日)正在实施的和之后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凡未申请其他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对象,均可依程序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二)《意见》生效之日正在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中,已取得《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或者《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保障对象,未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可以重新按程序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三)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按本细则对棚户区安置补贴申请进行审批、发放。
(四)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
八、系统录入
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应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录入棚户区安置补贴申请信息系统。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参照原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系统进行操作。原来申请过《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单》、《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凭证》或《廉租住房准入资格单》的申请对象,由申请人本人把《资格单》原件放至此次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资料内,区住房保障局先办理异动,在市局系统里对申请对象的原申请信息进行注销后,方可录入新的棚改安置补贴申请信息系统。
九、其他
若此次征收的房屋是使用经适房货币补贴购买且产权为经适货补房的,须退回政府补贴的经适房货币补贴款项后,方可按私有房屋征收人的条件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6. 老旧小区改造补偿标准1:1.5是什么
老旧小区改造补偿标准1:1.5是永久性建筑按照拆除按照1:1.5的面积置换住宅以此进行产权转换。老旧小区改造补偿标准1:1.5永久性建筑按照拆除按照1:1.5的面积置换住宅以此进行产权转换,国道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7平方米新建筑。
村道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65平方米新建,如果上述情况的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5平方米新建筑。瓦房补偿标准按照拆1平方住宅补偿1.5平方住宅进行产权转换补偿。
老旧小区改造标准
随着我国“棚改”进入尾声,新的“旧改”将接棒,此次老旧社区的改造,和以前的“棚改“不一样,不拆迁,只是对老旧小区进行维修和新建公共设施,例如外立面修缮、加装电梯及基础的水电气供应条件的改善。
老旧小区以后不拆了,虽然没有百分百确定,但是全国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改造,如火如荼进行中。根据住建部统计,全国各地共有老旧小区约有16万个,涉及居民超过4200万户,建筑面积约为40亿平方米。
根据国内多个中介机构调查的数据所知,全国20个重点城市,老旧小区的总量约有15.5万个,其中楼龄在20年以上的小区就以就有5.9万个,老旧小区占整个城市小区的平均比例达到了40%。
其中北京、上海和成都最多,分别为14000个、5200个、5100个,同时北京、上海老旧小区在城市中的占比高达47%和61%,可以看出,上海有超过一半的小区是老旧小区,需要改造。因此日后老旧小区以后不拆了,但都会进行一定的改造,旨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7. 棚改政策新政
法律分析: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直接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各地应分别按照统计口径核定棚改开工任务量。
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明确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明确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和统计口径
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直接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各地应分别按照以下统计口径核定棚改开工任务量:
(一)实行直接货币补偿的,以棚改项目为单位,按照货币补偿款核定开工套数。具体按以下公式核定:直接货币补偿开工套数=项目货币补偿款/(当地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价×80平方米),计算结果取整不进位。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要分别核定开工套数,其中,货币补偿开工套数按照上述公式核定;实物安置住房开工套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1153号)执行。
(二)实行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含当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明确的购买住房套数核定开工量。按上述规定无法统计的,可按照上款公式核算。
(三)实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含当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与商品住房所有者签订的购买协议(合同)载明的购买住房套数核定开工量。
原有统计口径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统一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