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多少钱一平方
Ⅰ 山东省人防工程造价多少一平方
【法律分析】
人防工程的造价基本上都要达到一平方2000元以上,这个跟人防工程的面积也有很大关系,也要看整体的设计规模。人防工程主要还是要根据建筑面积的大小来确定具体的面积,房屋的楼层在10层以下,那人防工程的面积应该要按照实际面积的3%来进行修建,而如果房屋的楼层在10层以下,但是基础的深度低于三米,那就需要按照总的面积的2%来进行修建,人防工程还需要考虑相应的高度。
每平米的价位大概是在2000元到3000元不等,因为这个跟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具体的收费标准还是有很大关系的整体来讲发达的城市它的经济发展速度肯定是比较快的,因此收费的标准肯定也就比较高,另外就是还要看一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大概是有多大面积越大,那么可以享受的优惠力度肯定也是越高的。在做人防工程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基础的深度是不能够低于三米。
这就得看这个工程的复杂程度了,人防工程所包含的项目也可多可少啊。咱们就按照普通的楼房来说吧,一般在楼房当中都会有那种人防工程,一般在整个建筑统一的前提之下,按照我们河南这边的标准人防工程造价的费用会在300~600之间,而且只是针对地下室。但是这个造价是包括了所有的费用,所有的设计,所有的人工工资在其中的,所以到了我们这些小包工头身上,可能每一平米只给你几十块钱,你只负责安装,所以没多少钱。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
第七条 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省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费用定额)、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和测定各项调整系数;
(二)根据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本省造价管理政策,制定本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细则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本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
(四)监督管理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审核的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复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工程结算;
(五)审核人防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内容和人防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的经济条款内容;
(六)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对本省内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和专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七)组织本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八)完成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采集、整理、分析、制定本省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在相关期刊或网站上定期发布,并在发布一周后报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人防工程计价中使用的人工单价、一般工程材料、半成品和通用设备价,可分别采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定期发布的人工单价、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或结算价格。
各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人防工程造价数据库,为人防工程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九条 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保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Ⅱ 2020人防费用收取标准
法律分析:各地不一,计价方式也不同。一般是按非生产类建筑总面积计价。而有些地区是按人防建设成本计价,即假设当事人厂区非生产类建筑总面积为5000平米,地下室人防建设成本是2000元/平米(取决于当地地下室开挖成本),而根据所在地要求的应建人防面积是250平米,则异地人防费需要50万,远远高于20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Ⅲ 基础,一层地下室人防和非人防组成,只包钢筋单项绑扎,钢筋不大,需要多少钱一平方
基础,一层地下室人防和非人防组成,只包钢筋单项绑扎,钢筋不大,需要多少钱一平方?
一般情况下,钢筋单项绑扎的价格大概在50元-100元/平方米左右。如果钢筋规格较大,价格会相应上升。
Ⅳ 人防异地建设费缴费标准
法律分析:一、征收标准
1、6级: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收取。
2、6B 级: 10 层以下,2000 m'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
3、6级:新建除(一)项、(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2%每平方米1500元标准(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
法律依据:《人民防空条例》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和物资的重要设施。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必须修建各种类型的配套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工程防护等级和标准修建。工程防护等级和标准,由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制定。
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实施,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工程和干道等公用工程,由人民防空委员会组织修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组织修建。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民用建筑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城市建设部门制定计划、标准,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加强维护管理,保持良好状态,保证平时战时都能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积极支持。
人民防空工程原则上归建设单位使用。根据需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防空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可以调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