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家庄拆迁开发商一期多少平方
㈠ 河南许昌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许昌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货币补偿
第六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原则上按照改建(就近)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均价给予货币补偿,并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用,再给予10%的自行安置奖励费。
被征收人有异议或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年限、楼层、面积、装饰装修及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
第七条 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费,可以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被征收人有异议或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在协商期限届满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另行增发10%的自行安置奖励费。
第八条 积极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被征收人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在领取房票之日起规定期限内购买住宅房屋的,由征收人按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房票安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产权调换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产权调换方式的,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在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的住房为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以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二)产权调换的住房为高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以1:1.2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小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均价予以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应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由被征收人据实结算差价。
被征收人有异议或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年限、楼层、面积、装饰装修及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被征收人据实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十条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依法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据实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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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树木的补偿,参照《许昌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参照标准》、《许昌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标准》、《许昌市中以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树木补偿参照标准》(见附件1、2、3)执行。被征收人如有异议或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评估方式确定补偿费。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4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包干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补偿费用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未约定的,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
第六章 临时安置
第二十二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被征收人常住户籍登记人口中年满70周岁的,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另行增加300元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为现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七章 搬迁补助和提前搬迁奖励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安置房为期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如约完成搬迁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公示3日无异议后另行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搬迁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