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度连续工作12等于多少什么
⑴ 职工连续工作满多少个月以上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⑵ 12小时的上班是多少钱
1、如果是上26天,每天上8小时,应该是1712元
2、你月工资是2900,上了26天乘12小时等于312小时,但法定月上班时间为21.75天剩8小时等于174小时,所以加班时间有138小时,加班费是按基本工资的1.5倍计算的,所以你实际每小时工资为2900÷(174+138×1.5)=7.61元;
3、如果你上26天,每天8小时,则正常上班时间为174小时,加班34小时,则工资为7.61×(174+34×1.5)=1712元。
⑶ 功率107瓦的电器,连续工作12小时,每千瓦时电费0.6元,问电费多少
功率107瓦的电器,连续工作12小时,每千瓦时电费0.6元,那么电费是(107×12÷1000×0.6=)0.77元。
⑷ 22天工作日,工作12小时,休24小时,共工作多少小时
你是说二十二个工作日里,连续工作十二小时,然后休息二十四小时吗,那么就是说每36小时里工作12小时,休息二十四小时,所以二十二天一共工作24×22÷36=14又2/3,那么应该工作了12×14+12=180小时
⑸ 一天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一周是干多少小时一个月又是干多少小时
36小时为一个周期.24*7/36=4.24等于干了4个完整的周期,剩下的24小时12小时工作,12小时休息因此一周是干了12*4+12=60小时.每个月按照30天计算30*24/36=20正好是20个周期,因此一个月干了12*20=240小时.
⑹ 一个水泵连续工作12时,共把300吨的水送到20米高的水箱,该水泵做了多少功其功率是多大
做功总量:W=mgh=300X1000X9.8X20=58800000焦耳=58800千焦耳。所以水泵做功58800千焦耳。
水泵每小时做功:P=W/T=58800/12=4900千焦耳/小时=4900000/3600000=1.36千瓦。
⑺ 职工连续工作满多少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所以,有些员工一入职当年度虽不足一年,但可折算享受当年度年休假。一、满几个月享受带薪年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比如,员工在原单位工作了3年,2011年4月末从该单位离职直接进入A单位工作。那么员工连续工作3年,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应当享受年休假。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复函,“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所以,有些员工一入职当年度虽不足一年,但可折算享受当年度年休假。二、员工中途离职时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怎么折算。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按照新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跳槽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新办法也有规定:新进用人单位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法律依据】: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⑻ 一天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一周是干多少小时
1、一天12小时,一周有7天,能休息24个小时。
那么,一周的工作时间就是:
12×7-24=60小时
2、一个月一般来说有4周,那么,一个月的工作时间就是
60×4=240小时
(8)小度连续工作12等于多少什么扩展阅读: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