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说明书有写收益多少如何处罚
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法律主观:
1,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夸大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慧皮辩信息,对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介绍不真实,作出虚假或者使消费者误解的宣传。2,依《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第六条的规定,消费欺诈行为包括:(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前缺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法律客观: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市场信息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握渣、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㈡ 如何看懂理财产品说明书
投资者拿到产品说明书后,对于说明伏漏书上的内容有“产品类型和风险等级”、“ 清算期有无利息”、“ 提前赎回相关规定”、“认购费、手续费”、“投资方向和终止条款”等并不是很了解。“这个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是多少?”、“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是不是保证给我的?保不保险?”绝大部分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首先会问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而对其他问题漠不关心。这导致不少人因为误解了理财产品说明书而投资失误。
要想有效、准确地读懂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需要关注哪些事项呢?中国银行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理财师陈晓妍为投资者支招:读懂理财产品说明书,关键要有四看。
一看期限
看理财产品期限不仅要看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期(即起息日至到期日,通常说的1年期、半年期理财产品),还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看客户认购日到产品成立日之间资金有无计息。例如,产品A10月15日至29日是募集期,10月30日成立,那么从30日起该产品才会正式起息。如果投资者15日就认购了该产品,而银行在此期间不予计息,那么这15天中投资者就损失了资金的时间成本。所以,如果认购日到产品成立日之间资金没有计息的产品,投资者应该尽量等到募集期的最后一天再认购。
其次,看资金到账日。资金到账日是指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后到资金打回到投资者个人账户之间的时间,这段时间内资金是不计息的。现在,大多数理财产品都当天到账,但也有少数产品,如QDII类的产品,到账比较慢。但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一般规定资金到账日在5个工作日内。
缺银烂此外,还要看产品是否受到终止条款的限制以及有无提前赎回条款。提前终止一般是银行的“权利”,陈晓妍介绍,银行提前终止一款产品的原因一般是受到外力的影响;外汇产品因为国际期权强行行权而终止;国家政策的变动等等。
二看投资方向
“投资方向是购买一款理财产品最应该关注的问题,因为投资方向就决定了一款产品风险的大小和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实现概率的大小。” 根据投资方向来分,理财产品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交易类、信托类、结构类、海外投资类。
例如,一款“中银安稳回报”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为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流通的国债、央行票据、国开债、进出口行债券和农发债等高信用等级金融产品以及债券回购等金融衍生产品。
信托类理财产品还要看还款来源和有无担保,如果还款来源和担保方都是资金背景雄厚的企业或政府,那么产品的风险就相对较小,到期预期年化收益实现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大。
三看搏老预期年化收益
投资者最关心的是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但您在购买一款产品前,是否搞清楚了您所买的产品预期年化收益属于哪种类型?据介绍,产品预期年化收益可以分为:保本保预期年化收益型、保本浮动预期年化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预期年化收益型。
例如,“中银安稳回报”结构性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年率)为1.6%,即为保本保预期年化收益型产品;中行“汇聚宝”理财产品之“金上加金”,美元产品的预期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年率)分为别0.2%和1.18%,这款产品即为保本浮动预期年化收益型理财产品;“中银平稳预期年化收益理财计划”的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年率)为3.4%,即为非保本浮动预期年化收益型产品。
对于大部分投资者所问的“这个预期年化收益保不保险?”,只有保本保预期年化收益型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是可以提前确定的,而后两者只能看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能够实现的概率有多少。
在预期年化收益的计算上,还应该注意:最终预期年化收益应该是产品投资预期年化收益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预期年化收益。此外,计算预期年化收益时应该将预期年化收益除以365天再乘以实际投资天数,而不是直接将自己投资额度乘以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
四看风险
任何产品都会有风险,除去本身的投资风险外,看理财产品说明书还应注意产品将面临哪些风险。
每一款产品通常都会面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预期年化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延期风险、理财产品不成立的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相关投资风险。
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上都会标明该款产品的风险等级,现在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前都要做风险测评,投资者应该尽量选择和自己风险偏好相对等的理财产品,如果超风险购买理财产品,则需要签订超风险投资书。
㈢ 理财产品收益疑惑
如果产品是按月来计算投资期的话,那么实际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为:年化收差洞益率÷12个月×投资的月数;如果理财产品按天计的话,如上文提到的投资期14天虚亮枯的产品,那么实际收益率就是:年化收益率÷365天×投资天数。
投资期为3个月,产品说明书标示,预期年收益率为4.5%,那么投资5万元的话,投资期结束,最高可拿到:50000×(0.045/12)×3=562.5元,而不是50000×0.045=2250元。
又如投资期14天,年化最高收益率为4.5%,那么投资5万元的话,投资期结束,最高可拿到:50000×(0.045/365)×14=86.3元。
如果理财资金偏少,投资这类产品的意义并不大,不如键桥选择收益适中且更加稳健的中长期产品。
㈣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如何处罚
(二)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该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要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该法第四十八条,对食品标签、说明书提出三项要求:一是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三是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四)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对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设定了厅旅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但实务中,对于如何适用该法条查处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件,却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对于预包装食品有标签,但标注内容不全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对于伪造产地、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理由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就是如此规定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经营者,工商部门均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包括:1、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2、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不全,未按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等法定事项;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食品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净含量等方面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4、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5、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清楚、不明显、不易辨识。其理由是: 其一,以上五种情形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二,质检总局的规章对工商部门无约束力;其三,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一)对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工商部门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1、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2、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不全,未按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等法定事项;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食品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净含量等方面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4、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清楚、不明显、不易辨识。(二)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对其经营者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进行查处;但对根本不含任何传统上既属食品又属药品的物漏伏弯质,却在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足以认定为含虚假不实内容的食品经营者,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其理由是: 以上情形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六)项对“生产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另行设定了行政处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的定义,有些食品在传统上也属药品,只不过作为食品时不以治疗为目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禁止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为了将食品与药品进行严格区分。也就是说,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既可供人食用或者饮用,也具备一定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作为食品进行生产经营时,就不得宣传或者表述其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因此,食品中含有传统上既是返闷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时,其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构成违法内容但不属虚假不实内容,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查处其经营者;食品中不含任何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其标签、说明书却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就构成虚假不实内容,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查处其经营者;对于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其他规定的,均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实,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对违反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十二)项或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经营标签内容不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食品,经营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的食品,经营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所明确的法律责任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是一致的。当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一致的法律责任,而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是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笔者认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其实就是一种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六)项有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应当不包括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或者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的情形。
㈤ 商品标签不规范罚款
律师解析
食品标签不合格,可能会面临三种不同的处罚形式:
1、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按照法125条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法124条处罚,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很少。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3、瑕疵——按照法125条处罚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睁和塌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棚槐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悉圆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㈥ 收益率和业绩基准收益率有什么区别
业绩基准高的好,俩者没有多大区别,只有一些细小的区别,年化收益率一般在买封闭式理御告岩财产品时说明书上都会写明年化收益率,最终大部分理财产品都会有这么多,也就是你买理财产品一年的利息有3.55%,而业绩基准3.55%就不一定了,业绩基准现在一般都是要在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上,说明书上一般写镇御明业绩基准多少
拓展资料:
一.理财常见术语:
1.收益率
中道盛世剖析收益率包括年收益率和年化收益率,看似两者差异不大,可是很多人简单把它搞混,年收益率只能到年末结帐后才干核算出来的实践年收益报答;年化收益率是依照每个标的周期来结算,一般来说渠道都是年化收益率来核算。
2.T 0
除了T 0还有T 1、T 2等,这都是提现到账的日期,T 0是最快的提现速度,一般当天到账, 1次日到账, 2、 3就往后推迟,提现时刻的长短依据渠道来定。
3、固定收益
固定收益指的是到期时,得到的收益是固定的。假设固定收益为4.5%,到期实践收益率就为4.5%。
4、预期收益
它指的并非理财产品到期时的实践收益,而是由金融机构在发行理财产品时开端对产品终究收益率的一个估值,并不能确保届时实践的收益便是这个。
5、复利计息
复利计息是把本金和利息加在一起,然后来核算下一次利息。比方你现在投入500元,年利率为6%,一年下来你终究得到的钱便是530元;到了第二年,年利率仍是6%的话,那么你得到的钱便是530 530*6%=561.8元。
6、清算期
清算期指出资者本金和收益到账所需求通过的时刻。常见的有“T 0”、“T 1”、“T 2”、“T 3”,一般“T”是产品到期日,而“0、1”是就清算期,换句话说便是清算需求天数。
二.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给该基金定义一个适当的基准组合,通过比较基金收益率和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可以对基金的表现加以衡量。
基金是追求相对收益的金融产品,所谓“相对”,指的就是将基金的业绩与其业绩比较基准相比较。在某个时期内,如果一只基金的收益好于其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那么无论它是否取得友者了绝对收益或是超越了它的同行,都应该说管理人对该基金的管理运作是合格的;反之则不合格。说白了,业绩比较基准可被视为基金的“及格线”,是基金在管理运作中所应追求的最低目标。
㈦ 如果说明书上明确写有的功能,产品上却没有,可以要求赔偿么
当然可以了要求赔偿,但是否可以原价退机则视情况论.
在民法上,厂商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很多种,损害赔偿,修理、更换、重作,支付违约金。。等等,这个要看法院的认定和你们之间有没皮举纳有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在经济法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斯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答陆质量状况相符。
具体的赔偿很难说,比如要求对方交违约金,这个赔偿数额是要按约定的,
你的情况一般最好是就是退货,或者更换,要求损害赔偿不太好办,因为这时你还没确定受到损害,而且我估计你们也没有违约金的燃没约定
㈧ 销售不合格食品如何处罚
民以食为天,当前社会中商家销售时应当重点保证食品的质量,因食品质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销售不合格食品如何处罚?下面由我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一、销售不合格食品如何处罚
针对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相应的罚款。具体处罚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此滚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森举余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二、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1.商品返厂管理制度
(1)返厂商品的账务处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财会制度,要真实体现,全面反映返厂商品的应收应付关系,不得遗漏。
(2)凡需做返厂处理的购进商品,采购员必须征得厂方同意,并与厂方达成文字处理意见后,通知保管员做好返厂具体工作,否则,不得盲目返厂.凡因盲目返厂造成的拖欠债务,由当事人追回。
(3)凡需做返厂处理的代销商品(包括厂方借,调的商品),采购员提前15天与厂方联系,15天内收不到厂方答复,可留信函为凭,凡厂方无故拖延,不予返厂的商品,要向厂答卜方征收保管费。
(4)已出库的商品返厂,必须先退库再由保管员做返厂;已出库,未退库的商品和柜台内的商品,任何人不得随意返厂,否则按丢失商品追究当事人责任。
(5)商品返厂时,保管员要填制商品返厂单并随货同行,及时通告厂方凭单验收。
(6)物流中心各部室必须认真对待商品返厂工作,保管员要点细数,清件数,分规格,包装要捆扎牢固,要详细填写铁路运单和运输凭证,并及时做好保管账卡的记录。
(7)凡是厂方采取以货换货直接调换商品方式解决商品返厂的,物流中心采购员,保管员必须坚持"同种商品一次性调清不拖欠"的原则,坚决不允许以金额核准数量的异货相抵。
2.商品返厂
(1)商品返厂一律由仓库保管员办理返厂手续。
(2)经销商品返厂由保管员办理返厂手续,填制"物流中心经销商品入库单"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红字)1~5联,同时填制"物流中心返厂单"1~5联。
(3)仓库保管员将返厂的商品返回工厂,厂方经手人在经销商品入库单(红字)与返厂单上签字,返厂单第5联交厂方,保管员根据签字后的入库单。
㈨ 网店销售的商品被工商局抽检不合格,请问会怎么处罚罚款多少钱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包括没收这些不合格商品,没收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利润,并根据不合格商品的货值的倍数进行处罚。
《产品质量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哗歼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笑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乱升冲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