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土地局举报电话多少号
① 农村土地违法举报电话是多少
建设部门的全国统一投诉电话为12319。
直接到当地乡政府或者县政府进行举报,也可以在网上举报。如果在农村违章建房,可以向建筑部门投诉。如果涉及违法占地,可以向国土部门投诉。国土部门全国统一投诉电话12336。目前,农村违规自建房举报暂无奖励,收到举报的,经查证属实,将处理违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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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网上信息平台,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时请遵守以下事项:
1、请您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请您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严禁造谣、诽谤、攻击他人。否则,您将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3、请勿发表与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无关的任何内容。
4、不属于本平台受理范围的,管理人员有权删除并不再告知。
5、请您真实、准确地填写联系方式,以便尽快处理并与您联系,我们将依法保护您的隐私权,保守您的联系方式等信息秘密。
6、为了提高运行效率,请您不要重复提交相同的举报事项,如需举报其他问题,可以另行提交。
7、如在本平台举报,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上述各项条款。
② 土地投诉的电话
1、国土资源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36,受理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的举报监督。
2、直接打电话给12336举报,或者进入链接填写资料即可举报:土地违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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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宁晋土地局举报电话多少号扩展阅读来源:网络:国土资源
③ 国土局的举报电话是多少
国土局的举报电话是12336,1233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话号码,意在对社会各界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举报监督。
2009年6月25日至2010年6月24日,国土资源部违法线索处理中心共受理线索40772个(举报电话34887个,举报电子邮件3925个,举报信件1038个,举报传真922个),平均每个工作日163个。
属于其他方面的线索22339个,约占55%。线索在1000个以上的有河北、山东、河南、江苏、浙江5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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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6处理问题方法:
针对违法线索处理工作中存在群众举报问题难处理、重复举报持续增加、一般线索反馈率低等问题,国土资源部将进一步加大违法线索处理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能。
一是沟通协调,实现上下、左右联动。加强部、省、市、县的纵向协作和各省、市、县之间的横向交流,相互借鉴好做法、好经验。
二是定期归档,强化基础建设。建立数据、文件的保存归档制度,将有关数据、文件定期收库,为准确研判形势、及时调整政策提供支撑。
三是参与核查,完善反馈制度。国土资源部违法线索处理中心将对重大违法线索以及群众多次实名举报、经督促仍没有处理结果的一般违法线索,进行实地核查;对违法线索数量多、反映问题较典型的省份进行调研核查。
④ 农村土地投诉电话是多少
法律分析:举报农村土地违法使用情况,国土资源举报电话:12336。一般而言,如果是违建违法占地可以去国土部门举报,如果是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可以去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⑤ 国土资源局投诉电话号码是多少
法律分析: 国土局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36。1233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话号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