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多少费用就应该有合同
1. 设计费不能超过施工合同的多少
法律分析:根据造价的不同,收费取造价的1.6%---4.5%不等。收费项目1、工程设计费: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本收费标准中未包括做施工图预算的费用。2、初步设计之前的工作费: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编设计任务书、参加厂址选择和规划、进行环境预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3、非标准设备设计费:是指非定型设备的设计费。有的行业工程设计本身包括设备设计,则不另计收非标准设备设计费。4、软件编制费:是指工厂生产过程计算机控制程序等编制费用。行业没有标准的,可根据软件的使用价值、先进程度,并考虑编制软件的实际工作量由双方商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 工程变更总金额达到合同金额多少时,应重新签订合同
工程结算审计额超过中标价是正常的事,由于1、设计变更:因技术、其他专业配合、设计缺漏项等原因需要进行变更的。2、施工变更:因施工环境、工程量清单缺漏项、施工工艺等原因需要进行变更的。3、业主变更:因需求变动导致的变更。上述涉及哪个部分就把哪个资料后附在结算文件的后面,类是这样的情况不用签补协议。
法律分析
工程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
实践中工程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1、设计变更:因技术、其他专业配合、设计缺漏项等原因需要进行变更的,由设计单位提起设计变更。
2、施工变更:因施工环境、工程量清单缺漏项、施工工艺等等原因需要进行变更的,由施工单位提起变更申请。
3、业主变更:因需求变动导致的变更,由业主提起变更要求。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变更估计原则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3. 居间合同费用不能超过
法律分析:关于居间的费用限额,目前我国的《民法典》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属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前提是合同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法律有无规定多少钱范围内可以不签订合同
不签书面的合同并不是不签合同,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我们一般说的没有签订合同,主要是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法律并没有规定多少钱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只是有些类型的合同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合同,但是不签订书面的合同并不是说明口头合同无效或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只是没有书面的东西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区分责任,且当人事的权益无法保障,所以最好是签订书面的合同。
5. 工程结算可以超过预算价或合同价多少才合法合规
没有这样的说法或规定,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结算必须有合法的依据,而不是凭空设想出来的。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进行结算,根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够近似反映出工程的进度情况。
工程结算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3、施工方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4、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5、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6、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
8、工程预算书;
9、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10、安装工程定额基价;
11、结算编制委托合同。
6. 哪些费用支出必须附合同
工程款结算、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供货、各种配套费等大额支出一般都是需要合同的。
法律分析
公司的员工正常报销,凭发票报销即可。公司对外的支出一般也是凭票报销,如果持续再某一家采购,签订合同即可。一般采购或公司法务人员作为合同制订、审查、管理的负责人,需要对合同里面的条款内容较为了解,如果不是专业人员根本就不知道要签订的合同的标的是什么模样,不可能在合同里写出这些设备的质量要求或验收标准了,所以采购合同的采购部门要与法律顾问密切配合共同担当起抵制采购合同风险的责任。签订采购合同要注意:1、仔细阅读相关条款。2、要求商家在销售合同上注明产品的品牌、型号、单价、数量。3、销售单要加盖销售单位或者市场的公章。4、对特定条款加以注明。5、订购时可以适当多订。6、了解和落实退补货原则。7、订购合同上注明产品的等级。8、适当地交一些定金,等到货送到家,验收无误后再付全款。不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会出现下列问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采购合同在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也可以进行代理签订。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7. 那些费用支出需要签合同,那些费用不用签合同要可以报销,有金额区分吗
没有的,一般费用类或是成本类跟金额没关系,主要看单位的经营范围,有些在一个企业是费用,在另外一个企业可能就是成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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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想请问一下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是否合应该有合同,且合同上是否要写明收费标准啊
律师代理诉讼的收费有多种方式:
1、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一次性收费多少,而后不得在受任何费用了。
2、双方约定风险代理,即约定律师代理费按标的的百分之几计算,等等,
不论按何种方式代理,都有一份代理合同给你,代理费都会很明确,如果合同外再收费是违规的。
9. 建筑合同法里有没有规定:工程造价为固定造价,当实际费用超过合同中固定造价的百分多少时,合同价可调整
未规定数据。
固定造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造价合同基本上是不能调整的。
《合同法》中未规定当实际费用超过合同中固定造价的百分多少时,合同价可调整。
建议与发包方协商解决,例如,实际费用超标是不是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如果发包方存在过错,则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9)超过多少费用就应该有合同扩展阅读:
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立。合同的缔结有当事的自由意志支配。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投资的法人。
10. 工程结算可以超过预算价或合同价多少才合法合规有法律法规依据吗
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说超过预算价或合同价多少才合法合规的,工程结算是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经完成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
法律分析
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说超过预算价或合同价多少才合法合规的,工程结算是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经完成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结算是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在施工的过程中,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按照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根据累计已经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并且能够近似反映出工程的进度情况。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3、合同有施工方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4、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的内容;5、工程图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会议纪要;6、复工报告、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7、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8、工程预算书;9、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10、安装工程的定额基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