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医保自负费用是多少
A. 苏州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1、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
2、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
3、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对于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的药品及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含4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对于城乡医保的参保者,政策范围内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符合苏州医保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亏迅)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内,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个人自负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400元后,在2500元(不含上述自负金额)限额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在市区B级及以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及乡镇医院使用《社会保险卡》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的标准结付;在市区其他B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结付。
2、苏州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也可用往年个人账户结余金额予以抵冲。
⑴苏州医保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当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下同)800元,退休人员7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均为400元。
⑵当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
⑶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⑷凡在本市广济医院、精神病康复医院、高新区安康医院、太仓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锋掘标准,直接按照住院分段结付的办法结付。
⑸因病情需要进行市内转院连续住院时,可待出院后凭结算凭证及发票到市社保中心按高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苏州医保如何报销的
1、现场结算
材料:参保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1)入院流程:参保人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儿童可提供户口薄)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到病房住院。
(2)出院流程:医生安排出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儿童可提供户口薄)以及医院要求的资料到住院收银空核费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2、零星报销
材料: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在出院后三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收据或发票、诊断证明原件等)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办理住院医疗费报销手续。
(1)审核参保人提交资料
(2)符合要求后,按文件要求及三大目录标准进行核算
(3)相关资料录入医保系统,有系统自动结算
(4)打印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束清单
(5)办理人确认并签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B. 苏州2022医保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各统筹地区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支付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和参保居民就医情况合理确定。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对于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的药品及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含4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对于城乡医保的参保者,政策范围内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顷镇孙、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旅物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雀链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C. 苏州医保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统一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9%(含8%基本医疗保险费和1%地方贺瞎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同时在职职工另需按5元/月告段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职工医保:
最新调整: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调整时间: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
调整内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2个百分点,即从职工工资总额的7%下调为5%。
注意:
1.苏州工业园区不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费率不变。
调整前职工医保缴费比例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各险种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计算。2021年7月1日起,市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比例如下:
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单位个人合计比例
医疗
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6%
2%
9%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袜拍誉1%
——
生育保险
——
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不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大病医保: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负费用累计达到8000元的,超过8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区间段按比例支付;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合计超过3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区间段按比例支付。符合实时医疗救助条件并经民政、总工会办妥实时医疗救助登记申报手续的参保人员,年度累计自负费用起付标准降低至4000元,各费用区间段支付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各档支付可累计享受。从2021年度起,具体费用区间段和支付比例如下:
图源: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D. 苏州医保自费多少后可以报销
在苏州市区范围内参保的在职陪团职工,门诊就医时,医保帐户余额用完后需自费满600元,在3500元限额内发生的符合医保结付范围的费可按比例结付,直接在医疗机构划社会保障市民卡结付即可,无需至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为提高参保人员的整体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对苏州市区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苏州医保增加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
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增加80元,由每人每年660元提高到74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增加100元,由每人每年730元提高到830元。
二、苏州医保提高家庭病床保障水平
家庭病床每次(180天内)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低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统筹基金结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已办理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在180天内可分次按以上规定报销。
三、苏州医保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降低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
调整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由1000元下调为800元,二级医院由800元下调为600元,一级医院由600元下调为400元。
(二)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苏州答耐医保筹资标准调整为:城镇居民个人缴费由100元增加至200元,财政补贴由每人250元增加至350元;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由单位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至社保经办机构,原单位门诊医疗包干费不再发放;征地保养人员原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每月20元标准发放的门诊医疗包干费停止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转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家庭及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承担。2007年1月1日起,户籍迁入苏州市区不足10年且无医疗保障的城镇老年居民可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清乱春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 苏州医保自费满6000怎么报销
在苏州,6000元是属于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的部分,医保基金会结付75%。在本结算年度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病历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据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苏州医保报销比例:
1、符合苏州医保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内,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个人自负滑余罩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400元后,在2500元(不含上述自负金额)限额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在市区B级及以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及乡镇医院使用《社会保险卡》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的标准结付;在市区其他B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结付。
2、苏州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也可用往年个人账户结余金额予以抵冲。
⑴苏州医保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当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下同)800元,退休人员7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均为400元。
⑵当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
⑶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⑷凡在本市广济医院、精神病康复医院、高新区安康医院、太仓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直接按照住院分段结付的办法结付。
⑸因病情需要进行市内转院连续住院时,可待出院后凭结算凭证及发票到市社保中心按高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结付方法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卡、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信闹就医,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费毁尘用(包括个人自负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法规结算。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购药时,应当主动出具本人社保卡、病历;购、配处方药应同时出具定点单位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因本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除出具委托人的社保卡、病历外,还应当同时出具委托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参保人员在苏州市区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诊所、单位卫生所)门诊就医,每日实时划卡结算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单次配药超过200元的,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
3.参保人员患有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或需进行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或拟行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可在按相关法规办妥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认定和登记确认手续后,享受相应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
4.对符合实时医疗救助条件并由总工会办妥医疗救助申报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区救助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上述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自负部分每一结算年度在2000元限额内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5%的比例补助;对经批准享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尿毒症透析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受2000元限额限制,其门诊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分别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5%、90%、95%的比例予以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采用即时结算和零星报销两种方式。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即时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参保人员支付自负费用和自费费用。
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在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后,可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病历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据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一)已办理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居外期间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患有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并办理转往外地三级医院或者国家重点专科所在医院就诊手续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转外居外医疗管理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出期间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和急救医疗费用。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销手续应当在医疗费用发生时的结算年度内办理,需要跨年度报销的,可延长至下一结算年度末。参保人员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列入办理报销结付手续的年度累计。
F. 苏州学生医保额度多少要自费
苏州学生医保额度1000之后要自费。
医保卡是这样的:每年初卡亏世毕里会有一定的钱,一般是200、300,这个用光后,看病就要完全自费满1000元,满1000之后再看病才能享受每次只支付20%左右医药费的医保待遇。
学生医保使用注意:
目前我们使用的医保卡实际销芹上跟我们以前参加的医疗保险(包含在学费里)政策上没有太大的差别,最重要的就是资金渠道不一样和多了一张卡。所以即便你不使用医保卡,用医疗本可以查询到你是否参加了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而获得你的卡号,一样可以报销规定返侍比例的医药费。
G. 苏州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以市区B先生为例
整前每月缴费:
3030*10% 5 元08元(注:5 元为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若B先生30岁,有 3030* 3% 0.9元进入个人账户
若B先生46岁,有 3030 * 4% 121.2元进入个人账户
整后每月缴费:
3368*9% 5 元08.12元
若B先生30岁,有 3368 *3% 101.04元进入个人账户
若B先生46岁,有 3368 * 4% 134.72元进入个人账户
法律依据:
《中医疗保险法条例》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 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