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罚金最低多少
1. 单位行贿罪的罚金标准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行犯贿罪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同样应遵循这项原则。但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罚金刑,没有具体的法定数额,而刑法分则中对贪污贿赂罪的罚金也是如此。在目前尚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建议参照其他经济犯罪的标准,以单位行贿犯罪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金较为适宜,当然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大小、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等情节亦应综合考虑。
2. 法律规定单位犯罪如何判罚金
一、单位犯罪罚金怎么交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了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 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总则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是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的处罚模式。在双罚制的处罚模式下,既处罚单位本身,又处罚单位内部的相关责任人员。就适用的刑种而言,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刑,这在立法上是明确的;但对于单位成员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总则只是概括地规定“判处刑罚”,并没有明确可以适用的具体刑种范围,而从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看,对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具体处罚模式并不尽一致,立法上设置了两种不同的模式: 第一种是对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该罪的条文规定处罚。如刑法第186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 担保贷款 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单位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除对犯罪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应处罚单位中的相关责任人员;而对单位中责任人的处罚,在判处自由刑之外,还要并处一定数量的罚金。除了刑法186条以外,刑法分则中还有一些条文以这种方式规定,如第187条、211条、220条等。 第二种是是对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明确规定单独的法定刑。如刑法第158条规定的 虚报注册资本罪 ,对自然人犯该罪的,既判处自由刑,又判处罚金;而对单位犯该罪的,则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不并处罚金。[①] 现行立法对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罚金刑适用标准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有损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而且在客观上不利于罚金刑的有效执行。我们认为,从立法完善的角度看,对于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应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中的责任人员则只适用自由刑,不应再适用罚金刑。理由如下: 首先,单位犯罪具有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特殊性。单位犯罪是基于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的一种犯罪,其刑事责任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单位责任人员与单位组织之间不是 共同犯罪 的的关系,单位责任人员是单位意志的执行者,其意志受到单位意志的左右。所以,在单位犯罪中,犯罪主体应是单位这一整体,单位责任人员并不是独立的、完整的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应由单位这一组织体和单位内部的责任人员分担,因此,无论单位本身还是其责任人员,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都应是有一定的范围和界限的。根据刑法学基本原理,对一项犯罪事实可重复适用同种刑罚的情况,只有在共同犯罪中才存在,并且适用的前提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存在,单位犯罪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因此,对单位犯罪中单位和自然人同时适用罚金的做法是不符合刑法学原理的。 其次,对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判处自由刑同时处以罚金有失刑法的公正性。一方面,单位犯罪的违法利益是归单位所有,理应由单位本身而非单位成员承担经济惩罚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单位犯罪中相关责任人员的主观动机毕竟是为单位谋取利益,在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同单纯自然人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大致相当的情况下,其主观上的人身危险性显然要小于后者。因此,如果对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判处罚金,就会比单纯自然人犯罪的处罚要重,这不符合刑法的公正性要求,也不利于实现立法者设定罚金刑的目的。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在将来修改刑法时,应对刑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取消在双罚制模式下对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同时适用罚金刑的规定。不过,在现有立法框架内,对于刑法采取前述第一种立法模式的,仍应对单位责任人员并处罚金,这是 罪刑法定原则 的要求。当然,法官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亦即对单位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一般应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金数额。 只能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要给以刑事处罚,实行双罚原则。对责任人判处的罚金数额要比单位罚金低。注意的是单位犯罪的经济利益归单位所有,仅仅由个体承担罚金后果显失公平。
3. 单位犯罪罚金如何交单位犯罪的罚金标准是什么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目前,罚金处罚标准只有以下三种:
1、没有规定具体数额的,最少不少于1000元;
2、规定了相关数额的,按照规定处理;
3、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倍数的罚金。
此外,对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低于500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4. 单位犯罪罚金的标准
犯罪分子 刑罚 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刑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单位犯罪 也不例外,根据我国《 刑法 》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1、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 罚金 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 没收财产 。 对单位判处罚金的,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也就是对罚金的具体数额未加以明确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单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手段以及被处罚单位的执行能力等具体情况,酌定考虑适用罚金的数额。对于一次性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判令其分期缴纳。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刑罚时,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当然也有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在适用自由刑时,大部分与个人犯罪的刑罚相同,一部分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实行两罚制是对单位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能够反映出对单位犯罪的全面否定(既否定单位,又否定作出决策行为和实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法律规定只实行单罚制,将不利于遏制单位犯罪。 2、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少量条文对单位犯罪只规定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单位不适用刑罚。这是因为:犯罪虽然是以单位的形式实施的,但实际上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个人的行为上,如果个人不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也就不会产生这种危害的结果。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只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以了,而没有必要在对进行处罚。
5. 罚金一般是涉案金额的多少倍
一、罚金一般是涉案金额的多少倍
1、罚金一般是涉案金额的多少倍,具体如下:
(1)最低罚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最高罚金数额为犯罪数额的2倍;
(2)没有犯罪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犯罪数额的,应当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3)罚金数额的多少可参考宣告刑期的长短确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罚金的适用有哪些方式
罚金适用于以下四种方式:
1、单科式。法律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4、复合式。罚金的单处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内,以供选择适用。
6. 法律规定单位犯罪如何判罚金
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要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要给以刑事处罚,实行双罚原则。对责任人判处的罚金数额要比单位罚金低。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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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刑法 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 罚金 ,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 刑罚 ,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例如个人犯 受贿罪 的,最重可以判处 死刑 ,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一条 【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 法规 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 【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第三条 【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 犯罪构成 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 第四条 【量刑从轻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 第五条 【量刑从重规则】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重要素及本意见确定的从重比例,综合决定宣告刑。 第六条 【量刑减轻规则】在量刑要素未细化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减轻处罚,应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选择适当的刑罚作为判定刑。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要素或者既有减轻处罚量刑要素又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 第七条 【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量刑既要考虑主刑的细化与均衡,又要考虑附加刑的细化与均衡。 第八条 【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响量刑的一切事实,着重查明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提取对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第九条 【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独任庭在适用本意见确定拟定的宣告刑后,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可行使1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仅指主刑),确定最终的宣告刑。本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分则规定。 第十条 【先例参照规则】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量刑时可以参照。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量刑参考。 第二节 量刑基准 第十一条 【量刑基准】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 第十二条 【量刑基准的确定】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数额型犯罪,以犯罪数额比对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基准。绝对确定法定刑的,以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为量刑基准。本分则有规定的,从分则规定,但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基准刑不得低于拘役三个月。 综上所述,对于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该问题来说需要进行分类回答。首先对于单位犯罪来说,其量刑标准一般都为两罚制,主要与犯案当事人相关。另一方面,在个人犯罪方面内容就较为复杂,根据案件种类,犯案时间以及当事人等多方面因素作为量刑的标准。
8. 罚金刑数额标准
法律分析: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9.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中的罚金一般是多少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罚金刑做了下列规定:单位犯罪的,一般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而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0. 法律上贪污罪罚金规定是多少
一、 贪污罪 罚金 规定是多少 刑法 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 违法所得 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二、新刑法 受贿 罚金刑判罚标准适用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规定,对贪污罪、 受贿罪 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 法规 定并处罚金的其他 贪污 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三、选择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分别是单科式、选科式、并科式和复合式。 (一)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 单位犯罪 。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 单位受贿罪 和第393条规定的 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二)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 故意毁坏财物罪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三)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 倒卖文物罪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四)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 专利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四、选择缴纳方式 (一)一次或分期缴纳。犯罪分子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和指定的期限,一次缴纳完毕或几次缴纳完毕。一般情况下,罚金数额不多或虽多但一次缴纳不是太困难的,应限期一次缴纳;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限定时间分几次缴纳。 (二)强制缴纳。即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的,法院可采取查封、拍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的措施,强制其缴纳。 (三)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都可以缴纳。 (四)减少或免除缴纳。即对犯罪人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由犯罪分子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可以根据其遭受灾祸的轻重情况,裁定减少罚金数额或免除缴纳全部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