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公墓安多少人口算
A. 浙江公墓用地标准
浙江公墓用地标准
埋葬骨灰的单人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2012年10月29日,民政部就首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根据骨灰安置规划总量,将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类,并首度明确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_。
最大可安放10万份骨灰
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并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倡导节地生态葬式葬法。
根据骨灰安置规划总量并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类,其中一类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规划总量为75001~100000份,二类为45001~75000份,三类24001~45000份,四类6000~24000份。
在占地面积和服务人口上,一类服务人口应大于50万,占地面积为130001~200000(_),二类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占地面积为70001~130000(_),占地面积为35001~70000(_),服务人口为10万~30万人,四类占地面积为10000~35000(_),服务人口小于10万人。
B. 经营性公墓是什么
经营性公墓与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区别 九江庐山人文纪念园
详细区别讲解做一下比较:
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指为所在地农村村民提供的骨灰安葬地,是由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只允许埋本村村民。也就是说,农村公益性墓地只能供所在地农村村民安葬使用,也不会请专门的风水师看地,也都不是好的风水用地,一般是采矿场的废地或者不适合种庄稼的盐碱地,碎石地。家里有点钱的肯定都不放在公益墓地里。
而且农村公益性墓地是禁止对外经营的。对外经营的,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都会按照非法转让行为处理。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没有工商注册登记,也不具备法人地位,更没有办理土地转用征用手续。市民购买农村公益性墓地也没有法律保障,更没有售后服务,而且后患无穷!公益的一般都是也只能埋葬村民,说白了就相当于可以暂时埋人的棚户区。
经营性公墓,由于规划统一,相当于“进城”住进社区或者大杂院,设计建造时多基于历史、文化、美学、环保等人文理念因素的考量与加入,犹如美丽的公园一般令人舒适,大多数都环境优美,整洁干净,有的高档公墓的环境甚至高于活人居住的小区,更有甚至少数高于活人居住的别墅。
经营性是属于国家认可的合法墓园墓地,墓园一般都会请风水大师给做整体规划,哪里可以做墓地埋人,哪里不可以,都是有一定道理的,不适合的地方会做绿化处理,适合的地方才会建墓区,而且根据风水的不同,墓区定价也不同,人们祭祀时大多交通方便,墓园有专人打理。经营性公墓都是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面向公众服务。
再从两者各自所收获的福力等级上做一下比较:
公墓好比是住宅小区和大杂院。私墓好比是棚户区。由于一个是聚居,一个是独居,这就导致其所收获的福力品级差异很大。打个比方:一锅饭,给一个人吃,可以吃三天,而且每饨都能吃饱。如若分给一百个人吃,一顿就全部都吃光了,只不过离锅近一点可以多抢多吃一点,还有在远处怎么也抢不到的,最后大多人都吃不饱,因为米饭数量有限。另外一间屋子,这里只有一扇窗户,如果这里一个人居住,他可以坐卧窗前,独享整片阳光,然而一百人挤满这间屋子,但是却只有靠近窗前的人能得到阳光的照耀,其它人都是稍稍得到一点暖气,然而在角落的人,甚至连一点暖气都得不到。
公益性墓地提供都能免费接送选墓服务,以免购墓过程中有任何路途上烦恼。都是本着以人为本,诚信服务的原则,全方位的提供殡葬礼仪服务让顾客获得绝对的满意。服务宗旨,以“方便百姓,有利百姓,为了百姓,节约薄利”为宗旨。工作准则,服务至上,文明用语,接听耐心,记录精确,处理及时,操作规范,完整归挡。工作内容,受理登记,咨询服务和丧葬用品等全套服务。 不仅为广大市民提供殡葬白事服务,也积极同国内外同行一起共建“和谐殡葬”文明文化墓园。
再归属保障上做一下比较:
经营性公墓给用户的是全国统一的不动产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而非经营性公墓则只能给用户一张绿联没有法律效力的发票。
私墓从一开始就为私人建造,周边的范围内也可建造某些有助于福力的物件不多,建私募的基本上懂风水的甚少,如果原址无法继续存放,还得另移别处,缺少保障,无法长时间的根据某一地方规定性的做主意,但是可以自主掌握该墓的福力催化之方向但是一般不懂的人都会弄巧成拙。比如2014年笔者做过一个案例,有一户人有一个女儿当时年龄十二岁,个子比同龄孩子矮小,但不是侏儒。父母想要这孩子将来个子能再高一些,因为父母的个子都不高,笔者结合这孩子的命理条件,将本来原本在荒山野岭的公益性墓地爷奶墓转移在了在了庐山人文纪念园一个风水极佳的宝地,现在这姑娘已经一米七三了。没经历的人会不信,但只有经历的人才会知道这种由墓地催生出来的福力,福泽后代的神奇事迹。
最后总结买风水好的墓园,这样去世的老人会福泽下一代人,改善祖宗风水,会影响后人的运势。.
C. 公墓为什么还要分农村户口
公墓还要分农村户口原因如下所示:
目前墓地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要求必须是当地的乡镇户口的才可以购墓,经营性公墓对于购买者的户口没有限制。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对于所有人都是一样开放的,只要手续齐全,不管是中国哪个地方人,都是没有限制的。
D.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埋葬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埋葬地是为当地村民提供的骨灰深埋地。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业务代办处,是指代办公墓墓穴出售业务的服务机构。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民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墓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殡葬事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公墓的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墓管理工作。第六条(建墓原则和总量控制)
公墓的建立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本市对建立公墓实行总量控制。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禁止擅自建墓)
本市对建立公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建立公墓。
禁止擅自建墓(坟)树碑。第八条(申请资格)
市和区、县殡葬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乡政府可以申请建立公益性埋葬地。
不得新建公益性公墓。第九条(申请条件)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墓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二)墓地必须距离风景名胜区二千米以外,距离铁路五十米以外,距离公路和干河三十米以外。
(三)墓地应使用高亢地、低洼地、盐碱地等劣地,不得占用蔬菜地。
(四)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亩,不得设立分公墓或分墓区;公益性埋葬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二亩。
(五)经营性公墓必须有行人、车辆集散地和车辆进出分道。第十条(申请手续和提交材料)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的单位,应当向墓址所在地的区、县民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书;
(三)区、县以上政府有关用地的审批意见;
(四)区、县以上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区、县民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经初审同意后报市民政管理部门。市民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第十二条(许可证)
市民政管理部门对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单位,在公墓建成后,核发《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由市民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申请单位凭《殡葬服务证》向墓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公墓经营者必须每年持《殡葬服务证》到市民政管理部门接受年度复核。逾期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公墓的经营活动。第十三条(扩大用地)
申请扩大经营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的用地单位,按照本办法建立公墓的程序规定办理。
不得扩大公益性公墓的用地。第三章经营和管理第十四条(证明、合同、证书和禁止事项)
公墓经营者应当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与认购墓穴者签订墓穴销售合同并发给墓穴证书。
墓穴销售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址(地址);
(二)墓穴的面积和方位;
(三)墓穴的使用期限;
(四)墓穴的价格及其支付方式;
(五)用于公墓维护的费用及其缴纳方式;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九)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禁止在公墓内埋葬遗体和遗骸。
E. 国家对墓地有什么规定
国家对墓的规定有: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我国法律对修建坟墓的规定则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各地自行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
《殡葬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拓展资料
国家公墓
2014年3月28日,在异国他乡长眠60余年的437具中国人民志愿军遗骸,由专机从韩国运回沈阳抗美援朝烈士陵园。国防大学教授公方彬建议,以此次迎接遗骸回国为契机,中国应建立牺牲军人国家公墓,将遗骸安葬在公墓中,每位烈士一个墓穴,下葬的同时设立纪念日。
“世界主要大国都有国家军人公墓,军人就是一个牺牲的职业,一定要善待那些牺牲者,重视过去的牺牲者,才能引领未来的牺牲者”。
给予为国捐躯者高规格的身后荣誉,对其亲人为国家作出的牺牲表示深深的敬意。为牺牲军人建国家公墓,完善祭奠英烈制度,“给我们一个向英雄下跪的地方”!
参考资料紫金县人民政府。公墓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