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工资最低保障是多少
A. 最低保障工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80元,二类地区2070元,三类地区184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元,二类地区20元,三类地区18元。
法律依据:《最低工资规定》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B. 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是多少
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是多少
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是多少,为了保障人民的生活,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就是政府提供给低收入群体的福利,让低收入的人群也能够有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下面看看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是多少.
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是多少1
山东省济宁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49元以上。其他县提高到200元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标准为:市中区、
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微山县、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20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提高到60元至65元。其他县(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00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提高到55元至60元。山东省济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
分别为760元和600元。其中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8元/小时。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
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是多少2
下岗职 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职工工资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应当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气(煤气、暖气、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
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统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统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通知》(劳社部发〔1999〕13号)的`规定,下岗职 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
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职工工资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本地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以及因未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
下列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针对的对象是一些下岗的工人,以及没有基本生活来源的人。对于该类对象的最低生活补助,是需要这些人去当地的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请的。那么在该类生活补助发下来的时候,就可以去财政部领取了。
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是多少3
202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1.昭通市
2022年6月29日,昭通市民政局发布《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公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0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352元/人·年,其中:A类补助水平不低于446元/人·月,B类补助水平不低于280元/人·月,C类补助水平不低于205元/人·月。
2.信宜市
2022年6月27日,信宜市民政局、信宜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信民发〔2022〕26号),城镇调整为828元/月·人,农村调整为579元/月·人;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城镇调整为653元/月·人,农村调整为300元/月·人。
3.太原市
2022年6月13日,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发布《关于确定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城市低保标准:全市十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为7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农村低保标准为730元/月;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农村低保标准为610元/月。
4.漳平市
2022年5月25日,漳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布2022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漳政规〔2022〕10号),城乡低保标准从659元/月提高到796元/月。城乡低保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助。城市低保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480元,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50元。
5.毕节市
2022年4月8日,毕节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公布2022年毕节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公告》,毕节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七星关区、黔西市、金海湖新区,保障标准为705元/月;第二档,大方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自治县、赫章县、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标准为660元/月。
毕节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七星关区、黔西市、金海湖新区,保障标准为5316元/年;第二档,大方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自治县、赫章县、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标准为5280元/年。
C.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为了保障人民的生活,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就是政府提供给低收入群体的福利,让低收入的人群也能够有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下面看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区别于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标志。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九条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因此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区别于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标志。
北京: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500元上调为520元;全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340元上调为380元;
上海: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年43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160元,也就是从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30元。
深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510元调整至560元。
广州:城镇低保标准由原来的415元/月/人提高到530元/月/人,提标幅度为27.7%;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300元/月提高到420元/月/人,提标幅度为40%。
合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户月人均41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定指导线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65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兰州:924元-1680元不等,分三种情况;
下列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归纳起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科学性。保障标准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严密方法测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二是统一性。由于一个行政区域(市、县或区)只有一个保障标准,它适用于本区域内的全体居民,无论其就业与否、身份背景如何,在这个保障标准面前都一视同仁,这不仅较好地体现了社会救济的无歧视原则,也有效地克服了原来社会救济随意性大的弊病;
三是权威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由政府组织制定和调整,并通过文件或法令形式向社会公布的一项政策规定,具有法规的效力和权威性,这使救济工作能够实行民主化的管理,并易于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区别于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标志。
首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制定的。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保障工作的每个环节,均必须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无论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资格,确定保障范围和保障人数,预算所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数量,还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和运转,都必须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
其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进行改革而建立的一项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传统社会救济制度最主要的弊病,就是缺乏科学的统一的救济标准,钱多多救济,钱少少救济,工作随意性大。各地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证明,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救济,既有章可循,又简便易行,基本做到了救济对象公平准确、救济金发放标准合理,大大提高了救济的效果,从而使社会救济工作走 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page]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page]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什么标准?下面是找法网为您整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1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已经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第九条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诉。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实施的办法和步骤。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
1、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
2、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3、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差别,分别确定、执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