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提前多少时间检验
A. 应多久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查
起重机械每两年定期检验一次、防爆起重机械每年都要定期检验。必须要有相应的检验资质检验。
B.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几年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法律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C. 流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周期为多久
法律分析: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他们的定期检验周期各不一样。其中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一般为两年。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建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D.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法律分析:《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首次检验。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具体范围按照《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B),其首次检验项目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
在附件B中的以下起重机,其定期检验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
(一)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 2016)要求实施了监督检验的;
(二)按照本规则要求实施了首次检验的;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要求的。
法律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定期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以下简称自检)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首次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首次检验。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具体范围按照《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B),其首次检验项目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
在附件B中的以下起重机,其定期检验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
(一)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 2016)要求实施了监督检验的;
(二)按照本规则要求实施了首次检验的;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要求的。
E. 桥式起重机几年一审
桥式起重机一年一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受理流程 一、携带资料、检验费报检 1、报检申请,使用单位应在起重机械检验报告到期日提前一个月报检;(格式见附件1) 2、起重机械年检自检报告;(必须加盖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公章,可参照附件4格式,内容不少于法定检验报告书的项目) 3、检验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二、缴费、登记信息 三、我所安排检验计划,提前通知受检单位并约定现场检验时间 四、准备相关资料配合现场检验(所需准备资料见附件3) 五、如果经检验存在隐患需要整改,起重机使用单位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约定的整改时限前,将填写处理结果并加盖公章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报至我所,逾期不报视为超期不整改,将出具不合格报告。 六、报检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3:00之前(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受理)。七、只受理使用单位(使用主体责任单位)的报检,其他单位代理报检概不受理。F.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
锅炉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2条;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的进行一次水压试验。2、《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50条在用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一次运行状态外部检验,一般每两年按《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1)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时;(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3)发生重大事故后; (4)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态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电梯3、《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起重机械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五条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第1号修改单)1. 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第二款修改为:“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第三款修改为:“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第三款最后增加:“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压力容器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监控措施;四)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五)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本规则第四章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六)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缩短:(一)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情况异常的;(二)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的;(三)使用条件恶劣或者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四)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五)介质为液化石油气并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六)使用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七)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真空绝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也可以适当缩短。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低合金钢制造的球形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第七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一)聚四氟乙烯衬里层完好,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9年;(二)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每年低于0.1mm(实测数据)、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者热喷涂金属(铝粉或者不锈钢粉)涂层,通过1~2次定期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年。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文件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报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备案。气瓶6、《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9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2、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4、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 8334的规定。5、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6、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G. 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后应在什么时间检测
安装调试完毕后,7日内向地方市级质量技术监督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并颁发合格标签后方可投入生产。其他单位或个人检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