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熄灯多少时间可推迟起床
1. 当兵的作息时间是多少
6:10 - 6:40 早操
6:40 - 7:30 整内务
7:30 - 8:00 早饭
8:00 - 12:00 操课
12:00 - 12:30 午饭
12:30 - 14:00 午休
14:00 - 18:00 操课
18:00 - 18:30 晚饭
18:30 - 21:00 活动
21:00 - 6:00 就寝
(1)超过熄灯多少时间可推迟起床扩展阅读:
内务条令是规定军人职责、军队内部关系和日常生活制度的法规。由军队最高领导机关或领导人颁发全军执行。
军队生活的准则,是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内部关系、正规的生活秩序,培养严整的军容、优良的作风、自觉而严格的组织纪律,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第一百一十八条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连人员立即起床(连值班员应当提前十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各类值班(值日)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部队(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一十九条早操
除了休息日、节假日之外,连队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连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都应当参加早操。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各班、排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带到连集合场,向连值班员报告。连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连首长报告,由连首长或者连值班员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周进行一至二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十分钟。
营每月、团(旅)每季组织一次会操。
在城市居民区街道出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居民休息。
2. 新兵营中一整天的作息时间
新兵营共3月(2月) 前面一个月都是队列训练和整理内务
早上6:00起床(那是老兵的时间,老兵叠被子三分钟,新兵30分钟也不一定合格,并且新兵叠被子很少有在床上的,大多是在地板上,而且连队人多地板少,我在部队新兵的时候,一般都是离起床时间还有1个小时的时候就起来叠被子了,还要悄悄的起来,不敢惊醒班长,就是1小时,也有绝大部分人没时间洗脸的)
6:10出操(出操规定20分,新兵一般都是队列训练)6:30收操
6:50开饭(6:30-6:50是整理内务和洗淑的时间,就是打扫卫生,叠被子等, 被子在起床前都叠好了,所以现在都是打扫卫生的,打扫的程度是用白手套在宿舍里随便抹,手套上不脏,地板也算,所以任务很艰巨,绝大部分新兵在这个时段没空洗脸)
7:30训练(新兵都是队列训练,三大步伐这些的,大约每小时都能休息十分钟左右,持续到11:30)
11:30回营休息(巩固整理过的内务)
12:00开饭
13:00训练(同上午持续到17:00)
17点回营休息大约5~10分钟 进行1小时的体能训练(一般就是跑步,俯卧撑,单双杠等,也有的新兵不进行)
18:00吃饭
19:00-20:00训练(这个时间不是太固定,主要看班长心情,不过最晚的9点前也会回来)
21:00点名
22:00熄灯(熄灯后有人查房,看你到底睡没睡)
22:00-5:00不定时,无规律的紧急集合(一般刚刚去的几天不会搞,都是慢慢对部队生活习惯的时候才开始的)
新兵营后面的1-2个月和第一个月差不多,只是体能训练多了一点
3. 军人的作息时间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军令﹝2018﹞58号
第九章作息
第一节时间分配
第一百一十六条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操课)和8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星期六可以用于集体组织文体娱乐活动,也可以安排休息。星期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
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可以根据教育训练活动实际需要,调整工作(操课)和休息时间安排,并报上级审批。
第一百一十七条作息时间表,由旅(团)级以上单位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不同建制的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级别相同时应当协商统一制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年度节假日安排,依据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节假日期间值班、执勤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任务结束后,通常安排补休。
第二节基层单位一日生活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体人员立即起床(值班员应当提前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各类值班(值日)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的,部(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早操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连队(队、站、室、所、库)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早操。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带到集合场,向值班员报告。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报告,由首长或者值班员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半月至少进行1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10分钟。
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组织1次会操。
驻城市部队不得到营区外出早操;出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营区周围居民休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30分钟。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检查内务卫生。
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每周组织1次内务卫生检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列队带到食堂门前,整队后依次进入。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操课
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信号)后,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
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
课间休息(操课通常每小时休息10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第一百二十四条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执勤和经批准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值班员检查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3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连队(队、站、室、所、库)安排。
第一百二十六条点名
连队(队、站、室、所、库)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1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
点名通常以连队(队、站、室、所、库)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点名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全体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如以排为单位点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和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就寝
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一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
第一百二十八条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一百二十九条舰(船)艇、飞行大队(营)的一日生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院校学员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关于连队(队、站、室、所、库)一日生活的规定执行。
担负演习、野外驻训、工程施工、非战争军事行动等在外执行任务部(分)队的一日生活,由带队首长确定。
第三节机关一日生活
第一百三十条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三十一条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的,直接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三十二条早操
早操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
旅(团)级单位机关的早操安排应当与分队一致;军、师级单位机关每周早操2至3次,每年会操不少于1次。
军委机关部门,副战区级以上单位机关,以及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单位的早操和会操安排,由单位首长根据训练条件、人员居住情况等确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三十四条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不得进行其他与办公无关的活动。
上午、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钟。
第一百三十五条午睡(午休)
午睡时间通常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体能训练
机关人员每日1小时的体能训练应当统一组织,通常安排在下午办公时间的最后1小时进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业余活动
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规定请假。
第一百三十八条就寝
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