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公积金最低要交多少钱
Ⅰ 公积金最低交多少
公积金最低标准个人交88元,单位的缴款金额也是88元。因为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款金额的计算方式和个人缴纳的方式是一样的。它和工资基数和应缴系数都有关系,工资额和系数的增加或减少,应缴公积金的数额都会相应变化。各地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或者登陆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网站查看。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
房地产开发商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商品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由房地产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并按贷款总额一定比率缴存保证金,待产权证办妥完成抵押登记后,结束保证担保责任,转为所购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用款手续。
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是先由银行用 银行资金对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后,再由受托银行代理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控制在其公积金基本贷款额度内且不超过商业住房贷款金额的70%,其公积金基本贷款期限比商业住房贷款期限短一年以上。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Ⅱ 公积金最低标准交多少
法律分析:公积金最低标准个人交88元,单位的缴款金额也是88元。因为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款金额的计算方式和个人缴纳的方式是一样的。它和工资基数和应缴系数都有关系,工资额和系数的增加或减少,应缴公积金的数额都会相应变化。各地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或者登陆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网站查看。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Ⅲ 住房公积金最低档是多少钱
缴纳住房公积金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最高不应超过10%。
区间内,单位可以自主确定缴纳的比例,缴费时单位和个人相等,即单位缴纳12%,个人也要缴12%。比如月工资为4000元时,单位规定个人和单位的缴费比例分别为12%,个人部分加上单位部分就是960元。如果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是5%,那么每个月需要缴纳的公积金就是4000*5%,个人部分再加上单位部分就是400元。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搜拍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首世理条例》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世芹羡续。
Ⅳ 公积金最低标准交多少钱一个月
公积金最低交多少,这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不同的政策和企业及个人的比例。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在8%至12%之间。按2000元确定缴费基数的,按8%缴纳。然后企业和个人每人交160元,每月加起来就是320元的公积金。公积金的计算公式为:“个人和单位每月缴纳的公积金金额”等于“上月工资平均值”乘以“住房公积金比例”。按照规定,一般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最低是8%,但是职工个人也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企业约定缴纳公积金高于8%,只要不超过12%即可。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