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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价格低于多少折扣违法

发布时间: 2022-10-30 22:20:27

1. 为什么一些书店不按定价卖书,打六折甚至五折

图书行业按折扣形式经营是他们的行业特性,图书印刷的价格只是建议零售价(绝大多数情况下零售价不会超过书后面印刷的价格),书店在进货和发货时一般都按折扣来计算。如:书店按50%的折扣从出版社购进某书,再按70%折扣进行零售,他们中间赚取20%的折扣。(不过现在零售书店赚取的折扣差额不会这么多,绝大多数在10%左右)
不同出版社、不同类别的图书等进货折扣都是不一样的,如:人民邮电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这样的大型正规出版社的图书进货折扣比较高,一般都在60-70%左右,而一些规模较小的出版社的图书折扣可能会低至15-30%。

2. 一本书定价5元我从网上10元买回来,然后又15元卖出违法吗

不违法,因为你不是批发商。5元定价并不是你自己定的价,那是出版社定的价。你卖多少钱,只要消费者愿意出这个价购买就算是公平交易,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3. 关于图书发行浮动折扣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当前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88]新出办字第422号)中关于图书发行浮动折扣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图书包括:书籍、画册、挂历、年历、年画和台历等。第三条国家规定的包销类以外的图书,出版社、发货店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实行浮动折扣(或批量折扣,下同)。包销类图书不实行浮动折扣。第四条实行浮动折扣的图书,批发对象限于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和古旧书店的销货店。对其他发行单位不实行。第五条实行浮动折扣,出版社或发货店对销货店的批发折扣不得高于七五折和低于七二折。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批发折扣可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幅度再向下浮,但不得低于七零折:
(一)出版社与发货店双方协商一致。
(二)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举办的全国性的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书市。第七条实行浮动折扣的图书,经出版社、发货店双方协商一致,发货店向出版社的进货折扣也可适当浮动。第八条为了扩大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类图书(不含生活类图书)的发行和扩大印数少、读者面窄的学术着作的发行,经出版社、发货店协商一致或当地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其批发折扣和批发对象可不受限制。第九条出版社、发货店和新华书店销货店批给供销社的图书的批发折扣、少数民族文字图书的批发折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实行浮动折扣的图书购销活动,有关出版社、发货店应签订书面的图书购销合同。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六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者,由新闻出版署撤销其图书总发行登记。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4. 卖东西低于市场价犯法吗

法律分析:违法,首先,不正当低价销售是一种破坏竞争的违法行为。其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抛售商品,排挤竞争对手,使其利益严重受损或被迫退出市场,从而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减少或消除竞争,以达获取非法高额利润之目的。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掠夺行为,会给同类竞争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危险,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影响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在一定条件下使市场结构趋于不合理,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5. 网店出售的义务教育课本卖价高于定价合理合法吗

不合理也不合法。书商的进货价一般都在定价的70%左右,按照定价出售已经可以获取合理合法的利润了,所以,高于定价出售义务教育课本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所谓消费者,是指以个人消费和使用为目的,购买各种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产品的个人或个体用户。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主体地位得到国家专门法律确认,消费权益受到保护的个人。 这一定义既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原则,也符合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性质(部分单位购买用于从业人员生活消费的商品最终被社会个体成员使用)。同时也符合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方法。
拓展资料:
一、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为了个人消费而购买和使用商品和服务的社会个体成员。 拓展资料: 与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同,消费者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用户,而不是生产者和经营者。换句话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商业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特征。
二、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购买和使用产品,还包括接受他人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提供的服务。但是,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都只是为了满足个人和家庭的需要,而不是生产经营的需要。
三、从生物学上讲,消费者本质上也是一个生物群落。异养生物,包括食草动物和食肉动物,被称为消费者。顾名思义,这些消费者不能直接利用太阳能生产食物,而只能直接或间接以绿色植物为食来获取能量。

6. 公共图书馆采购正版图书折扣不低于多少

一般来说是0.75-0.85之间的折扣,因为采购的大多是新书或畅销书,所以折扣不能太低。

7. 低于成本价销售违法吗

如是是属于以下行为,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算违法(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如果不是以上原因,你长期用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肯定不正常,要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么就是为了洗黑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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